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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180號17樓

收到「法院」刑事傳票,通常表示案件已進入法院審理程序。這與地檢署偵查庭不同,第一時間應確認傳票上的法院、案號、案由、承辦庭別、開庭日期與時間、自己是被告或其他身分、是否同時收到起訴書或其他法院文書,以及本次開庭屬於準備程序、審理程序或其他類型。不要只看開庭日期,也不要將先前警詢或偵查階段的準備方式直接套用到法院審理。
如果文件不確定是法院或地檢署發出,先閱讀收到刑事傳票的完整判讀指南,確認案件階段後再準備。
應完整保留傳票、信封及隨附文書,核對姓名與案件資料。若收到起訴書,應閱讀檢察官主張的犯罪事實、罪名與證據清單,不要只看案由名稱。內容有疑問時,可依傳票所載承辦資訊向法院確認程序事項;實體答辯與證據策略則宜依卷證內容評估。
可以先準備傳票、起訴書、先前警詢或偵查資料,由律師評估第一次開庭、爭點整理、證據調查及後續辯護方向。
電話:02-7709-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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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開庭實際處理內容,會依案件類型、法院安排與程序進度而不同。法院可能確認被告基本資料、送達情形及是否選任辯護人,也可能詢問對起訴事實與罪名的意見、是否承認或否認指控、哪些事實及證據有爭執,以及後續需要調查哪些證據。
如果案件已有起訴書,應先將起訴事實與自己的事件時間軸逐項比對,區分沒有爭議、記憶不清與明確爭執之處。不要在尚未核對卷證前,以猜測方式補充事實,也不要刪除或改動通訊、文件及其他可能相關的資料。
準備程序的功能通常包括整理案件爭點、確認對起訴事實及法律適用的意見、處理證據能力與證據調查範圍,並為後續審理安排必要事項。被告應準備傳票、起訴書、先前警詢及偵查筆錄相關資料、契約、通訊、金流、照片或其他文件,並製作清楚的事件時間軸。
若否認犯罪,應具體釐清爭執的事實、證據來源、可能證人及需要法院調查的資料;若對部分事實不爭執,也應區分事實承認與法律評價。涉及量刑資料時,是否提出和解、賠償、工作、家庭或其他資料,須依個案立場與訴訟策略判斷,不能與有罪或無罪答辯混為一談。
案件事實複雜、否認犯罪、起訴罪名可能涉及重大刑責、卷證龐大、多人同案、涉及公司文件或大量金流、需要聲請調查證據或傳喚證人,或不清楚第一次開庭應如何表示意見時,宜儘早請刑事律師評估。律師可協助閱讀起訴書及卷證、整理爭點、確認承認或否認的範圍、規劃證據調查與證人聲請,並依後續庭期調整辯護方向。
刑事辯護不能保證無罪、緩刑或其他特定結果;實際策略必須依證據、法律與法院程序持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