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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見父親倒臥血泊不救… 冷血子女辯稱「以為火龍果汁」
這類案件的法律重點,不只是「有沒有孝順」,而是子女是否對無自救能力的父母負有保護義務,以及是否明知危險卻未採取必要救助。
依新聞標題,事件涉及子女見父親倒臥血泊卻未即時救助,事後並辯稱誤以為現場是火龍果汁。由於目前僅依標題整理,實際責任仍須以警方調查、醫療紀錄、現場狀況與法院認定為準。
從法律角度來看,若父親當時已受傷、失去自救能力,而子女明知或可得而知其處於危險狀態,卻仍未報警、叫救護車或提供必要協助,就可能進入刑法遺棄罪、不作為責任與民事扶養義務的討論。
富達法律事務所李育昇律師表示,子女對父母在民法上可能負有扶養義務,但刑事責任是否成立,不能只看親屬身分,還要看個案中是否有法律上救助義務、是否有救助能力,以及是否故意不為必要扶助。
刑法第 294 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扶助者,可能成立犯罪;若因此致人於死或重傷,刑度會大幅加重。刑法第 15 條也規定,對犯罪結果有法律上防止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可能與積極行為發生結果同視。
因此,所謂「以為是火龍果汁」是否能成立辯解,重點會放在客觀情況是否支持。例如現場血跡是否明顯、被害人姿勢與狀態是否異常、子女有無靠近查看、是否曾聽見呼救,以及是否有足夠時間與能力通報救援。
如果被害人已經重傷、昏迷、失血或無法自行求救,法律上可能被認定為無自救力之人。對其負有扶助或保護義務的人,若故意不救,風險會升高。
不是所有「沒有即時幫忙」都一定構成犯罪。法院會看子女是否知道危險、是否能救助、是否有法律上義務,以及未救助是否導致死亡或重傷結果。
民法第 1114 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若父母年老、受傷或無法維持生活,子女可能需要提供必要扶助,不能只用家庭矛盾迴避。
若涉及故意致被繼承人死亡,或有重大虐待、侮辱並符合民法第 1145 條要件,可能發生喪失繼承權問題。但是否適用,必須依具體事實判斷。
不一定。必須判斷父母是否屬於無自救力之人、子女是否有法律上扶助或保護義務、是否有救助能力,以及是否故意不為必要扶助。
要看客觀證據是否支持。法院通常不會只看當事人說法,而會綜合現場狀況、血跡明顯程度、被害人姿勢、是否呼救、子女有無查看等資料判斷。
若依法負有扶助或保護義務的人,遺棄無自救力之人或不為必要扶助,並因此致人於死,刑法第 294 條規定刑度會加重。
不一定。繼承權是否喪失,要看是否符合民法第 1145 條,例如故意致被繼承人死亡或有重大虐待、侮辱並符合相關要件,不能一概而論。
家人受傷倒地時,第一時間應先報警、叫救護車並保留通報紀錄。若家中長期有照護、扶養或繼承爭議,也建議及早用書面方式釐清照顧安排、費用分擔與聯絡機制。很多刑事與家事糾紛,都是在「沒有人處理」的幾分鐘或幾小時內急速惡化。
富達法律事務所
若您遇到扶養義務、遺棄罪、家人照護、繼承權或家事刑事交錯問題,建議先整理醫療紀錄、通訊紀錄、報案資料與親屬關係文件,再與律師討論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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