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乃論,和解,刑事告訴

拿兩千和解,和解了是否就不會被告了? 律師:和解仍可告「非告訴乃論」罪!

拿兩千和解 律師:和解仍可告「非告訴乃論」罪

新聞連結: https://youtu.be/_oDtgSoPK70

新北市一名外送員跟騎腳踏車的老翁發生行車糾紛,竟然在路中失控連撞老翁4次,還出腳傷人,最後以2000元和解,對此律師表示,外送員涉及傷害、毀損、強制、公然侮辱等罪,就算和解,事後還是能針對「非告訴乃論」之罪提告。而外送平台表示,透過車牌查不到外送員身分,可能借帳號使用或騎別人的車,還得持續追查,最重是停權處分。

律師李育昇表示:「當場收了錢,是否代表雙方確實已經和解,此部分有待確認。即便雙方有和解的意思,但有些罪名,如果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則被害人之後還是有可能再提告的。如果雙方確實有和解的意願,仍建議循較為正式的方式,簽署和解契約,以避免日後爭議。」

刑法中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之差異

所謂「告訴乃論」是指必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並經檢察官開啟偵查後,法院才能進行審判的犯罪。
例如刑法第287條[4]規定刑法第277條的普通傷害罪須告訴乃論,因此被打到受傷的人若沒有提出告訴,檢察官即使知道這件事也無法起訴打人的人。則既然欠缺檢察官起訴,法院自然無法審判。
反之,若為「非告訴乃論」,即使被害人不想追究,檢察官還是可以起訴並由法院審判。
像新聞中常常聽到有人在賣場偷東西,但店家最後選擇原諒,但警察還是得依法送辦。這是因為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既然知道竊盜事實,就必須依法處理。

非告訴乃論有期限嗎?

犯罪除了有追訴期的問題,又可分為「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其中告訴乃論的犯罪,其告訴應自有告訴權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算,6個月內為之,至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則無6個月的期間限制,但時間太久還是有超過追訴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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