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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認識你!」 女子搭捷運遭男子「死纏騷擾」 警依社維法裁罰。李育昇律師解說跟騷法之相關規定與刑事責任。

「想認識你!」 女子搭捷運遭男子「死纏騷擾」 警依社維法裁罰 年代新聞/壹電視新聞

新聞連結:https://youtu.be/8gfghsx0pn0

搭訕踢到鐵板,還被報警處理!日前,在中山捷運站,一名外型亮眼女子,遭一名陌生男子搭訕,雖然她多次拒絕,但對方仍不死心,雙方最後爆發口角。女子控訴,對方還嗆她「妳以為我不敢對妳怎樣嗎」,警方到場後,依「社維法」函請裁罰。

跟騷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解說

「跟騷」一詞通常指的是以言語或行為方式,對某個人或群體進行不當的性騷擾或言語騷擾等行為。

跟騷犯罪通常被定義為在性行為或性暗示方面對受害人進行不當言語或行為的犯罪。具體的構成要件可能因不同司法管轄區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可能被包括在跟騷犯罪構成要件中的因素:
故意:犯罪行為必須是有意的,而非意外的。
騷擾:行為必須對受害人造成騷擾、困擾或煩擾。這種行為通常是以反覆不斷的方式進行的。
不當言語或行為:跟騷行為可以是言語上的,如性別歧視的言論、性騷擾的語言、尺度不當的玩笑等;也可以是身體上的,如觸摸、摸腰、摸臀部等。
權力關係:跟騷行為通常發生在權力關係不對等的情況下,如雇主對員工、老師對學生、上司對下屬等。
反應:受害人對跟騷行為的反應可能被視為構成要件的一部分。例如,如果受害人對於跟騷行為表示不滿或拒絕,而跟騷者仍然繼續進行行為,這可能被認為是跟騷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列舉的要件僅供參考,具體的跟騷犯罪構成要件可能因司法管轄區和具體案件而有所不同。

富達法律事務所李育昇律師表示,跟騷法對「跟騷犯罪」做出明確定義,須符合4要件:一、對特定人,二、反覆或持續,三、實施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以下行為之一,四、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才會構成跟騷犯罪。如果只是第一次的搭訕行為,即便造成他人非常不悅或不舒服,可能還沒有達到跟騷犯罪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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