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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連結:https://www.mnews.tw/story/20230414sot12005
詐騙案件層出不窮,為了阻斷洗錢金流,《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明定收簿集團分子,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另外有償提供帳戶者也會被法辦,如果是累犯,最重還可能被關三年。
依據「洗錢防制法」修正案,新增「人頭帳戶罪」,主管機關法務部25日說明,相較於舊制人頭帳戶要論其他犯罪(例如:詐欺罪、洗錢罪)的幫助犯,新制採「先行政、後司法」模式,可有效處罰。
新制針對過去人頭帳戶難以成罪的案件,增訂獨立處罰規定,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提供人頭帳戶,採取「先行政、後司法」的立法模式,違反者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者,或惡性較高的「賣」帳戶、帳號或一行為交付3個以上帳戶、帳號者,則科以刑事處罰。在未增訂此獨立處罰規定前,現行司法實務針對人頭帳戶,是以其他犯罪(例如:詐欺罪、洗錢罪)的幫助犯論處,惟因主觀犯意證明困難,致使難以有效追訴定罪。新法施行後,就過去無法以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定罪的人頭帳戶案件,將可依其惡性高低,處以行政告誡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新法構成要件與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不同,且其性質非特別規定,亦無優先適用關係,又幫助詐欺罪的保護法益包含個人財產法益,尚非洗錢防制法保護法益所能取代,自非刑法第2條第1項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的情形,即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富達法律事務所李育昇律師建議,請一般民眾還是要留意,切勿任意洩露自己的銀行帳戶資訊,更不可以將自己的提款卡或存摺等提供給他人,以免不慎被犯罪集團利用。
“詐騙集團車手”可能涉及多種刑事責任,這取決於其實際行為和所觸及的法律條文。以下是一些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
若車手參與了詐欺活動,例如以虛假手段獲取他人財物,可能觸犯詐欺罪。這包括使用不實信息或欺騙手段來引誘受害者提供財務信息或進行金錢轉帳。
如果車手透過電腦系統進行詐騙行為,可能觸犯不法侵入電腦系統罪。這包括非法訪問他人的電腦系統以獲取敏感信息。
如果車手在進行詐騙時濫用電腦系統,例如發送惡意軟件或進行網路攻擊,可能觸犯濫用電腦系統罪。
如果車手非法獲取、使用或販售個人資訊,可能觸犯資料盜竊罪。這包括偷取信用卡號碼、密碼等敏感信息。
如果車手是詐騙集團的一員,可能觸犯組織犯罪罪行。這涉及參與組織性的犯罪活動,如共謀、策劃和協助詐騙行為。
詐騙集團車手有時可能被利用運輸非法物品,例如毒品。這可能導致被指控犯有相關的毒品或非法物品交易罪。
如果車手通過詐騙行為獲得了大量資金,他們可能試圖將這些資金合法化。這可能觸犯洗錢罪。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各異,對於詐騙集團車手可能觸犯的罪行也有所不同。刑事責任的具體範圍和刑罰取決於當地的法律體系。如果涉及刑事指控,被告應諮詢專業律師以瞭解其具體的法律地位和應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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