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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當事人關注「實體理由」,卻忽視「程序細節」,但台灣《民事訴訟法》對程序有嚴格要求,一個小疏忽就可能導致「訴訟請求被駁回」或「上訴權喪失」。以下 3 個程序要點必須重視:
股權投資爭議的管轄法院,通常按以下規則確定:
若管轄法院錯誤,被告可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將裁定移送至正確法院,導致訴訟時間延長;若屬於「專屬管轄」案件(如公司合併、解散爭議),錯誤起訴將直接被駁回。
根據台灣《民法》,股權投資爭議的訴訟時效通常為「15 年」(如請求返還投資款、確認股權),但部分特殊請求有短期時效:
即使你的主張有理有據,若超過訴訟時效且無法證明「時效中斷」(如曾向被告主張權利的書面憑證),法院將直接駁回訴求。例如,某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作出後 6 個月才起訴主張撤銷,因超過 30 日時效,被高等法院駁回。
若被告存在「轉移財產」「隱匿股權」等情形,即使最終勝訴,也可能面臨「執行不能」的困境。此時需在訴訟前或訴訟中,向法院申請「假扣押」(凍結被告銀行帳戶、不動產)或「假處分」(禁止被告轉讓股權)。
申請保全時,需提供「被告財產線索」(如銀行帳號、不動產地址、股權登記信息),並繳納「擔保金」(通常為保全金額的 10%-30%)。台灣法院通常會在收到申請後 3-5 日內作出裁定,及時申請保全可有效避免「勝訴空判」。
股權投資爭議涉及的法律規範較多,除了《公司法》《民法》(契約編、物權編),還可能涉及《證券交易法》(如上市櫃公司股權爭議)、《企業併購法》(如股權收購爭議)等。若法律依據找錯,即使證據充分,也可能被法院否定。
例如,在「優先股股東回購請求權」爭議中,若企業為非上市櫃公司,應適用《公司法》中關於「股東權利」的規定,並結合投資合約的約定;若為上市櫃公司,則需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關於「公開發行公司股權轉讓」的限制。某投資人在起訴時,錯誤引用《證券交易法》主張回購權,忽視企業為非上市櫃公司的事實,最終被法院認定「法律適用錯誤」,駁回部分訴求。
此外,台灣法院的「判例」也具有重要參考價值。例如,最高法院曾針對「股權代持關係的認定」作出判例,明確「若有書面代持協議 + 實際出資證據,即使未登記為股東,也可確認代持關係」—— 在訴訟中引用相關判例,可大幅提升主張的說服力。
庭審是訴訟的「最後關卡」,很多當事人因「庭審時緊張漏說關鍵點」或「質證時抓不住對方證據漏洞」,導致優勢變劣勢。庭審中需做好兩件事:
答辯的邏輯應是:先反駁被告的抗辯理由(如被告主張「合約未生效」,則提供簽章完備的合約證明生效),再強化自己的主張(結合證據與法律依據,說明為何應支持訴求)。避免「東拉西扯」或「重複陳述」,重點突出「你的訴求有哪些證據支撐、符合哪些法律規定」。
對被告提交的證據,需從以下角度質疑:
若能成功質疑被告的核心證據,將大幅降低被告主張的可信度,提升勝訴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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