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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眼睛手術後失明質疑醫師「代刀」 三總否認 │ 民視新聞 記者 吳玟誼
新聞連結:https://youtu.be/3pMexsvB2X8?si=Mi91mITwZyKKQucS
新聞摘要
一名男子因左眼玻璃體出血接受眼科手術,術後卻出現失明結果。當事人質疑,原本看診與溝通的是特定醫師,但實際手術過程中是否由其他醫師執刀,產生「代刀」疑慮;院方則否認相關指控。
這類醫療糾紛的重點,通常不只是「結果不好」就一定構成醫療過失,而是要進一步釐清:術前是否充分告知風險、手術同意書記載是否清楚、實際執刀醫師是否符合病患同意範圍,以及術後失明與醫療行為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富達法律事務所李育昇律師表示,醫療糾紛案件最核心的問題,通常是「醫師有沒有違反醫療上必要注意義務」。依醫療法第 82 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致病人受損,必須看是否違反當時當地的醫療常規、醫療水準與合理臨床專業裁量。
也就是說,手術後發生失明,不當然代表醫師一定有過失;但若病患能提出病歷、手術紀錄、同意書、術前說明內容與專業鑑定意見,證明醫療過程中有不符合醫療常規、說明不足或執刀醫師與同意內容不一致,就可能進一步主張民事損害賠償。
李育昇律師也提醒,若病患質疑「代刀」,重點會放在手術同意書、麻醉紀錄、手術紀錄、醫囑、護理紀錄與醫療團隊分工。病患不應只靠口頭印象,而要盡快依法申請完整病歷,並請專業律師與醫療專家協助判斷。
醫療法第 63 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說明手術原因、成功率、可能併發症與危險,並取得病人或相關人員同意。若病患簽了同意書,但實際上沒有被充分說明,仍可能產生「告知後同意」是否完整的爭議。
醫療行為本身具有風險。法院或鑑定機關通常會看醫師是否依照醫療常規處理、是否有合理臨床判斷、是否即時處置併發症,而不是單純以結果判定責任。
如果病患懷疑執刀醫師與事前說明不一致,應盡快申請病歷、手術紀錄、麻醉紀錄、護理紀錄、術前說明文件與收據。這些資料會影響後續調解、鑑定與訴訟。
若醫療過失成立,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病患可能請求醫療費、看護費、工作收入損失、勞動能力減損,以及精神慰撫金。但具體金額仍要依傷害程度、因果關係與證據判斷。
不一定。醫療糾紛要看是否有醫療過失、說明義務違反,以及損害與醫療行為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單純結果不理想,不必然代表醫師要負賠償責任。
建議先申請完整病歷,包括手術紀錄、麻醉紀錄、護理紀錄、同意書與術前說明資料,再請律師協助判斷是否需要醫療鑑定或聲請調解。
可以,但需要證據支持。若同意書記載過於籠統、風險說明不足,或實際執刀醫師與病患理解不同,仍可能成為爭議重點。
不一定。可先透過醫療爭議調解、申請病歷、專業鑑定與律師評估,再決定是否進入民事求償或刑事程序。越早整理證據,越能掌握案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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