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訴訟,股東糾紛,投資糾紛

股權投資訴訟想勝訴?掌握這 5 個核心要點,關鍵時刻不踩坑!公司法專業律師告訴您如何拆解訴訟危機 (一)

股權投資訴訟,股東糾紛,投資糾紛
股權投資訴訟想勝訴?掌握這 5 個核心要點,關鍵時刻不踩坑!公司法專業律師告訴您如何拆解訴訟危機 (一) 2

在台灣的股權投資市場中,一旦談判破裂走進股權投資訴訟程序,多數當事人會陷入「證據亂丟」「法律依據找不准」「程序細節忽略」的被動局面,最終導致「有理卻輸官司」的遺憾。事實上,股權投資爭議訴訟(如股權轉讓違約、出資瑕疵索賠、股東權利侵害等)的勝訴關鍵,從來不是「誰的理由更充分」,而是「誰能精准把控訴訟中的核心要點」。本文將結合台灣《公司法》《民事訴訟法》及司法實務案例,拆解訴訟中必須掌握的 5 個關鍵點,幫助你在法庭上掌握主動權。

一、勝訴基礎:先搞清楚「你的訴訟請求到底能不能成立?」

很多當事人在起訴時,會憑主觀感受提出「要求返還投資款」「確認股東資格」「主張合約無效」等訴求,但忽視了「訴求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與事實支撑」—— 這是台灣法院審理股權爭議的首要前提,也是多數案件「一審敗訴」的核心原因。

(一)訴求不能「模糊籠統」,必須「具體明確可執行」

例如,同樣是「投資款索賠」,模糊的訴求表述是「被告騙了我的錢,要求返還」;而合格的訴求應是「依據 2023 年 X 月簽訂的《股權投資合約》第 5 條,被告未按約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構成根本違約,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返還投資款新台幣 500 萬元,並支付違約金新台幣 50 萬元(按合約第 8 條約定的年利率 10% 計算)」。

台灣法院對「不具體的訴求」通常會直接駁回,因為法官無法判斷「到底要強制被告做什麼」。例如,某科技公司股東起訴主張「確認我是公司股東」,但未明確「請求確認的持股比例、對應的出資金額」,最終被台北地方法院以「訴求不明確」駁回起訴。

(二)訴求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避免「違法或無權主張」

根據台灣《公司法》,部分股東權利或訴求有嚴格的法律限制,例如:

  1. 主張「撤銷股東會決議」,必須在「決議作出後 30 日內」起訴(《公司法》第 189 條),超過期限法院將不予受理;
  2. 要求「查閱公司帳冊」,需先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且被拒絕,不能直接起訴(《公司法》第 214 條);
  3. 主張「股權轉讓合約無效」,需證明合約存在「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如轉讓禁售期內的股權)或「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單純「覺得虧了」不能作為無效理由。

若訴求本身違反法律規定,即使證據再多,也很難得到法院支持。例如,某投資人因「企業未達預期業績」起訴主張「撤銷股權投資合約」,但未證明合約存在欺詐、脅迫等可撤銷情形,最終被高等法院駁回,理由是「投資風險不構成撤銷合約的法定事由」。

二、核心關鍵:證據鏈必須「完整、對應、無瑕疵」

台灣法院審理股權爭議時,向來遵循「證據裁判主義」—— 沒有證據支撐的主張,即使邏輯再通顺,也很難被採信。但多數當事人常犯的錯誤是「證據堆積」而非「證據鏈構建」,導致「關鍵證據缺失」或「證據與訴求不對應」。股權爭議訴訟中,必須重點準備以下 3 類核心證據,並確保它們形成閉環:

(一)「基礎關係證據」:證明你與被告存在股權投資關係

這是整個訴訟的「門檻證據」,若無法證明基礎關係,後續主張都會成為空中樓閣。常見的基礎證據包括:

  • 書面合約:《股權投資合約》《股東合約》《股權轉讓協議》等,需有雙方簽章(自然人簽名、法人蓋章 + 法定代表人簽字),若為電子合約,需提供簽約時的電子憑證(如郵件往來、電子簽章紀錄);
  • 出資憑證:銀行轉帳記錄(需註明「投資款」用途)、實物出資的驗收報告、技術出資的專利權轉讓證明等;
  • 公司登記文件:股東名簿、商業登記簿謄本(若已完成股權變更)、公司章程(載明股東持股比例)等。

例如,某投資人僅提供「與創始人的微信聊天記錄」主張存在投資關係,但聊天記錄未明確投資金額、持股比例等核心內容,且未提供轉帳憑證,最終被法院認定「基礎關係證據不足」,駁回起訴。

(二)「違約 / 侵權證據」:證明被告存在違反合約或侵害股權的行為

這是支持訴求的「核心證據」,需針對具體訴求對應準備:

  • 若主張「股權轉讓違約」:需提供合約中約定的「轉讓條件」(如付款期限、變更登記期限),以及被告未履行的證據(如逾期付款的銀行記錄、未申請變更的登記查詢結果);
  • 若主張「出資瑕疵」:需提供被告未按約出資的證據(如出資期限屆滿後的公司帳冊、驗資機構出具的瑕疵報告),以及因出資瑕疵導致的損失(如公司貸款利息增加的憑證);
  • 若主張「股東權利被侵害」:需提供被告拒絕行使股東權的證據(如拒絕查帳的書面回復、未通知參加股東會的郵件紀錄),以及權利被侵害的損失(如未參與決策導致的投資損失)。

台北地方法院曾審理一起「股東查帳權侵害案」,原告提供了「向公司寄送的查帳申請書」「公司回絕的郵件」「公司公開的財務報表與實際經營狀況不符的鑑定報告」,形成完整證據鏈,最終法院判決支持原告的查帳請求。

(三)「損失證據」:若主張賠償,必須證明「損失真實存在且與違約行為有關」

股權爭議中,若訴求包含「賠償損失」(如違約金、實際損失),需提供兩類證據:

  1. 損失金額的計算依據:如合約約定的違約金比例(需符合「未過度高於損失」的原則,否則被告可能主張調減)、銀行貸款利息單(證明資金被占用的損失)、股價下跌的市場數據(證明股權貶值的損失);
  2. 損失與違約行為的因果關係:如「因被告未完成股權變更,導致原告無法參與分紅,損失分紅金額新台幣 100 萬元」,需提供分紅決議、原告持股比例、未獲分紅的證明。

需注意:台灣法院對「間接損失」(如預期利潤損失)的認定較嚴格,除非合約中有明確約定,否則很難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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