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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的股權投資市場中,一旦談判破裂走進股權投資訴訟程序,多數當事人會陷入「證據亂丟」「法律依據找不准」「程序細節忽略」的被動局面,最終導致「有理卻輸官司」的遺憾。事實上,股權投資爭議訴訟(如股權轉讓違約、出資瑕疵索賠、股東權利侵害等)的勝訴關鍵,從來不是「誰的理由更充分」,而是「誰能精准把控訴訟中的核心要點」。本文將結合台灣《公司法》《民事訴訟法》及司法實務案例,拆解訴訟中必須掌握的 5 個關鍵點,幫助你在法庭上掌握主動權。
很多當事人在起訴時,會憑主觀感受提出「要求返還投資款」「確認股東資格」「主張合約無效」等訴求,但忽視了「訴求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與事實支撑」—— 這是台灣法院審理股權爭議的首要前提,也是多數案件「一審敗訴」的核心原因。
例如,同樣是「投資款索賠」,模糊的訴求表述是「被告騙了我的錢,要求返還」;而合格的訴求應是「依據 2023 年 X 月簽訂的《股權投資合約》第 5 條,被告未按約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構成根本違約,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返還投資款新台幣 500 萬元,並支付違約金新台幣 50 萬元(按合約第 8 條約定的年利率 10% 計算)」。
台灣法院對「不具體的訴求」通常會直接駁回,因為法官無法判斷「到底要強制被告做什麼」。例如,某科技公司股東起訴主張「確認我是公司股東」,但未明確「請求確認的持股比例、對應的出資金額」,最終被台北地方法院以「訴求不明確」駁回起訴。
根據台灣《公司法》,部分股東權利或訴求有嚴格的法律限制,例如:
若訴求本身違反法律規定,即使證據再多,也很難得到法院支持。例如,某投資人因「企業未達預期業績」起訴主張「撤銷股權投資合約」,但未證明合約存在欺詐、脅迫等可撤銷情形,最終被高等法院駁回,理由是「投資風險不構成撤銷合約的法定事由」。
台灣法院審理股權爭議時,向來遵循「證據裁判主義」—— 沒有證據支撐的主張,即使邏輯再通顺,也很難被採信。但多數當事人常犯的錯誤是「證據堆積」而非「證據鏈構建」,導致「關鍵證據缺失」或「證據與訴求不對應」。股權爭議訴訟中,必須重點準備以下 3 類核心證據,並確保它們形成閉環:
這是整個訴訟的「門檻證據」,若無法證明基礎關係,後續主張都會成為空中樓閣。常見的基礎證據包括:
例如,某投資人僅提供「與創始人的微信聊天記錄」主張存在投資關係,但聊天記錄未明確投資金額、持股比例等核心內容,且未提供轉帳憑證,最終被法院認定「基礎關係證據不足」,駁回起訴。
這是支持訴求的「核心證據」,需針對具體訴求對應準備:
台北地方法院曾審理一起「股東查帳權侵害案」,原告提供了「向公司寄送的查帳申請書」「公司回絕的郵件」「公司公開的財務報表與實際經營狀況不符的鑑定報告」,形成完整證據鏈,最終法院判決支持原告的查帳請求。
股權爭議中,若訴求包含「賠償損失」(如違約金、實際損失),需提供兩類證據:
需注意:台灣法院對「間接損失」(如預期利潤損失)的認定較嚴格,除非合約中有明確約定,否則很難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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