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湖命案涉詐保!3000萬理賠金依法仍得賠?

河口湖命案涉詐保,李育昇律師解析要保人殺害被保險人的理賠責任

新聞標題:河口湖命案涉詐保!3000萬理賠金依法仍得賠?
媒體來源:東森新聞
記者:林荷容
新聞連結:https://youtu.be/rzNGfFEyzoY?si=ZH83wJO92Dy-omNk
受訪律師:李育昇律師

新聞摘要

依東森新聞報導,台灣女子赴日本河口湖旅遊期間遇害,檢警懷疑其丈夫涉嫌教唆殺人,動機可能涉及約3000萬元保險金。報導並提及傷害險、旅遊平安險,以及曾想變更受益人的情況,引發「丈夫領不到,是否就由父母領取」的討論。涉案經過與犯意仍待司法釐清,實際理賠也須區分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的身分,不能只看保額或新聞標題。

李育昇律師解說

富達法律事務所李育昇律師受訪指出,如果由死者丈夫另行投保,且保險事故是其故意造成,便不能直接認為保險公司仍須給付,再由死者父母繼承。關鍵在於丈夫是否為該張保單的要保人,以及是否確實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依保險法第29條及第121條相關規定,要保人故意造成事故或致被保險人死亡,可能使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這與單純喪失受益人資格,是不同問題。

若是受益人故意加害被保險人,則須依保險種類檢視保險法第121條或第134條的失權規定;保險金是否仍應給付、由其他受益人領取或依法列入遺產,須另查保單與適用規定。至於加害人能否繼承,也須依民法第1145條的要件判斷,不能僅憑遭羈押就認定已喪失繼承權。家屬處理保險理賠爭議時,宜先取得完整保單、要保文件、受益人指定或變更紀錄及事故資料;在核對之前,不宜斷言3000萬元一定全賠,或一定由父母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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