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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地區商業活動日益頻繁的背景下,商業會計法作為規範企業會計行為的核心法規,不僅是維護市場秩序的重要基石,更是防範商業詐欺、打擊偽造文書等違法行為的法律依據。會計憑證與會計帳冊作為商業會計資訊的核心載體,其真實性與完整性直接關係到企業經營的合法性與市場信任體系的穩定。本文將從台灣商業會計法的立法演進出發,深入剖析商業詐欺與偽造文書的法律界定、會計憑證及帳冊的管理規範,並結合實際案例探討法律責任與防範對策,為企業與從業人員提供全面的法律參考。
台灣商業會計法的制定與修正歷程緊密契合地區經濟發展的需求,其制度建設對台灣經濟繁榮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該法最早於 1948 年 1 月 7 日制定公布,1952 年 1 月 1 日起在台灣地區分區域實施,最初的立法精神在於通過建立標準化的會計管理體系,規範商業活動中的財務行為。由於時代背景的限制,早期法律存在原則性強、可操作性差等缺陷,隨著台灣經濟的復甦與發展,歷經六次重大修正,逐步形成了現行的規範體系。
1964 年的第一次修正最具里程碑意義,此次修正響應了證券交易市場發展的需求,明確將會計主管機關、會計人員保障、記帳幣別、會計憑證、會計帳冊等核心內容納入法律條文,為會計基礎工作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此後,1987 年啟動的第三次修正歷時八年,於 1995 年正式公布實施,不僅將公營事業納入適用範圍,強化了代客記帳業的管理,更賦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法律地位,進一步夯實了會計資訊真實性的制度基礎。2004 年的第六次修正則明確了商業負責人的範圍界定,與公司法、商業登記法等相關法律形成協調銜接。
從法律性質上看,台灣商業會計法屬於私法中的商事法,同時兼具商事普通法的屬性,其規範對象涵蓋所有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包括獨資、合夥及公司等組織形式。該法共分 10 章 83 條,其中第二章「會計憑證」、第三章「會計帳冊」及第九章「罰則」等章節,直接對應會計憑證的製作與保存、會計帳冊的設置與記載等具體要求,並明確了違反法律規定的處罰標準,構成了防範商業詐欺與偽造文書行為的核心法律框架。
會計憑證與會計帳冊作為商業會計資訊的原始記錄,是企業財務狀況的真實反映,也是稅務申報、審計監督及法律爭議解決的重要依據。台灣商業會計法對兩者的製作、保存與管理設定了嚴格的法定標準,其核心在於確保會計資訊的真實性、完整性與可追溯性。
會計憑證是記錄商業交易發生、明確權責關係的書面證明,包括原始憑證與記帳憑證兩大類。根據台灣商業會計法第 15 條規定,商業交易發生時,應取得或製作原始憑證,並據以編製記帳憑證。原始憑證必須載明交易日期、金額、交易雙方、交易內容等必要事項,並由負責人或經辦人簽章確認。對於涉及外幣的交易,還應載明記帳幣別及折算匯率,確保記錄的精確性。
在保存期限方面,商業會計法第 38 條要求,會計憑證應自交易發生年度終了後保存至少 10 年,其中涉及稅務申報的相關憑證,保存期限需符合稅捐稽徵法的額外規定。即使企業解散或停業,仍需妥善保管相關憑證,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擅自銷毀。這一規定不僅為稅務稽查提供了依據,更在發生商業詐欺爭議時,為舉證提供了關鍵支持。
實務中,會計憑證的偽造與變造是商業詐欺的常見手段之一。根據偽造手法的不同,可分為全部偽造與局部偽造兩種類型:全部偽造是指仿照真實憑證的格式,製作完全虛假的憑證;局部偽造則是在真實憑證基礎上篡改金額、日期等核心資訊。例如,台灣某科技公司人資管理師黃姓女子,通過偽造薪资請款單上的金額欄位,為自己及男友非法套取薪資 312 萬元新台幣,其行為即屬於典型的局部偽造會計憑證行為。
會計帳冊是系統記錄企業資金運動與經營成果的簿籍,台灣商業會計法第 21 條明確規定,商業應根據經營規模與業務性質,設置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日記帳及其他必要的輔助帳冊。會計帳冊的記載必須遵循真實性原則,根據合法有效的會計憑證及時入帳,不得遺漏、虛增或隱瞞交易事實。
在記帳規範方面,商業會計法要求以國文記載,貨幣單位以新台幣為本位,特殊情形需使用外國貨幣記帳的,應同時註明新台幣折算金額。此外,會計帳冊的記載需保持清晰、完整,如有更正,應由負責人簽章確認並說明理由,不得塗改或銷毀原有記錄。對於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資料的企業,需符合商業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資料辦法的規定,確保電子帳冊的安全性與不可篡改性。
隨著全球反避稅浪潮的推進,台灣地區於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要求台灣個人及營利事業持有之境外公司,需定期編製財務報表並經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中會計帳冊的完整性成為申報的核心要求。若未按規定保存會計記錄,個人將面臨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營利事業則可能被處以所漏稅額 2 至 3 倍的罰款,可見會計帳冊管理已納入更嚴格的法律監管體系。
在台灣法律體系中,商業詐欺與偽造文書均屬於嚴重的經濟犯罪行為,而這兩類行為往往與會計憑證、會計帳冊的違法操作密切相關,形成法律責任的交叉適用。明確其法律界定與構成要件,是企業防範法律風險的重要前提。
商業詐欺主要依據台灣「刑法」第 339 條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進行規範,其核心構成要件包括: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故意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入錯誤並基於該錯誤為財產處分,最終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在商業領域,詐欺行為常與會計操作相結合,通過偽造會計憑證、虛構會計帳冊等方式掩蓋詐欺事實。
常見的商業詐欺形態包括:一是假投資詐欺,如李安錦等人組成的詐欺集團,通過招募人頭成立投資公司,偽造投資業務相關的會計帳冊與交易憑證,以高額回報為誘餌詐騙民眾 7450 萬元新台幣,最終因違反加重詐欺取財罪被起訴;二是內部人員舞弊,如前述黃姓人資管理師通過偽造薪资憑證套取公司資金,不僅構成商業詐欺,更觸犯後續將提及的偽造文書罪;三是稅務詐欺,企業通過虛開發票、隱匿收入等會計造假行為逃漏稅款,同時符合商業詐欺與稅務犯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3 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組織犯罪集團實施詐欺行為者,可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 千萬元以下罰金。在李安錦詐欺案中,首謀者被累計求刑 6 年,可見台灣司法實務對商業詐欺的打擊力度,尤其是涉及會計造假的集團性詐欺行為,將面臨更嚴厲的刑罰。
偽造文書罪規定於台灣「刑法」第 210 條至第 216 條,根據文書性質的不同,分為偽造私文書、偽造公文書等類型,其中與商業會計相關的主要是偽造私文書罪。其構成要件包括:行為人無權製作他人名義的文書,或擅自變更真實文書的內容,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會計憑證與會計帳冊屬於法律意義上的私文書,若對其進行偽造或變造,即可能構成偽造私文書罪。例如,黃姓女子偽造薪资請款單的行為,屬於擅自變更真實文書內容的變造行為,不僅違反商業會計法,更符合偽造私文書罪的構成要件,最終被合併判處 3 年 6 個月有期徒刑。此外,偽造公司印章製作虛假會計憑證的行為,還可能同時觸犯偽造印章罪,形成數罪併罰的情形。
根據台灣「刑法」第 210 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偽造文書用於商業詐欺,則會與詐欺罪形成牽連關係,司法實務中通常從一重處斷,但這並不影響對會計造假行為的獨立評價,企業及從業人員仍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商業會計法作為行政法規,主要規範會計行為的行政責任,而商業詐欺與偽造文書則屬於刑事犯罪,兩者在法律適用上形成互補。根據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他經辦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會計帳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這一規定與「刑法」中的偽造文書罪、詐欺罪形成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係,在具體案件中根據犯罪情節選擇適用。
實務中,若行為人通過偽造會計憑證實施商業詐欺,可能同時構成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之罪、偽造私文書罪及加重詐欺罪,此時司法機關會根據行為的具體情節進行評價,可能分別定罪量刑或從一重處斷。例如,在稅務詐欺案件中,行為人不僅要承擔商業會計法的刑事責任,還需根據稅捐稽徵法的規定繳納罰鍰,構成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的雙重追究。
鑑別會計憑證與會計帳冊的真偽,是打擊商業詐欺與偽造文書行為的關鍵環節。由於造假手段日趨專業化,傳統的人工審核已難以滿足需求,需結合專業的技術鑑定方法,確保鑑定結果的準確性與合法性。
造假者偽造會計憑證的手法多樣,主要包括:一是購買假發票、假收据等空白憑證,按照真實憑證的格式填寫虛假內容;二是對真實憑證進行篡改,如塗改金額、日期,或添加虛假交易內容;三是利用電子技術偽造電子憑證,如偽造電子發票的二維碼、篡改電子報表數據;四是偽造簽章或印章,使虛假憑證具備形式上的合法性。
在集團性造假案件中,造假者甚至形成「生產、運輸、出售、使用」的一條龍服務,根據客戶需求定製虛假會計憑證,這不僅增加了鑑定難度,更擴大了違法行為的影響範圍。例如,部分詐欺集團專門偽造銀行對帳單、納稅申報表等會計資料,用於騙取投資者信任,其造假技術已達到以假亂真的程度。
針對不同類型的偽造行為,需採用相應的技術鑑定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這些鑑定方法技術含量較高,通常需要由公安、檢察機關的專業人員或認可的第三方鑑定機構實施,其鑑定結果可作為司法程序中的重要證據。
除了司法鑑定外,企業建立內部鑑定與防範機制至關重要。建議企業從以下方面入手:一是加強會計人員的專業培訓,提高其對虛假憑證的識別能力,例如通過對比真實憑證的防偽標誌、規範格式等,及時發現異常憑證;二是建立多層次的審核制度,對會計憑證的錄入、審核、過帳等環節實行分權管理,避免單人獨自完成全部操作;三是引進電子化審計工具,通過數據分析技術,對會計帳冊中的異常交易、金額波動等進行實時監控,及時識別造假行為。
面對商業會計領域的法律風險,企業及從業人員需充分認識違法行為的嚴重後果,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確保會計行為的合法性與規範性。
根據台灣商業會計法的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經辦人及代客記帳人員均可能成為法律責任的承擔主體。其中,商業負責人對企業的會計行為承擔主要責任,即使未直接參與會計造假,若對下屬的違法行為知情而未阻止,仍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處罰標準方面,除前述刑事處罰外,行政處罰同樣不可忽視。例如,未按規定設置會計帳冊或保存會計憑證的,主管機關可處新台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若涉及稅務逃漏,還需按所漏稅額的 2 至 3 倍繳納罰款。此外,違法行為還可能導致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影響其正常經營。
會計從業人員作為會計行為的直接實施者,需嚴格遵守職業道德與法律規定:一是堅持客觀公正原則,拒絕製作虛假會計憑證、記錄虛假會計帳冊;二是及時向企業負責人或主管機關報告違法會計行為,履行舉報義務;三是不斷提升專業能力,跟進商業會計法的修正動態,確保會計處理符合最新法律規定。
根據商業會計法的規定,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企業不得因會計人員拒絕實施違法行為而予以解雇或降職。若會計人員因執行職務遭受不公正對待,可向主管機關申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台灣商業會計法作為規範商業會計行為的核心法律,為會計憑證與會計帳冊的管理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同時也為打擊商業詐欺、偽造文書等違法行為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今天,企業及從業人員必須充分認識會計資訊真實性的重要意義,嚴格遵守商業會計法的各項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與風險防範機制。
商業詐欺與偽造文書等行為不僅會給企業帶來沉重的法律代價,更會破壞市場秩序與社會信任。唯有堅持合法經營、規範會計管理,才能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促進台灣地區經濟的穩定繁榮。未來,隨著經濟形勢的變化與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企業更需保持對法律風險的敬畏之心,主動適應法律變化,確保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開展商業活動。
本所律師群多年來專注在商業會計領域,曾代理多起社會矚目刑事案件,專精貪污治罪條例、違反銀行法、違反證券交易法、違反商業會計法、商業侵占、詐欺、偽造文書、過失傷害、妨害名譽、毀損、妨害公務、公共危險等事件,基於豐富經驗提供最優質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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