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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史上第9次總統特赦 「免刑不免罪」盼八旬婦安心 李育昇律師解說大赦與特赦的差別及法律效果


台灣史上第9次總統特赦 「免刑不免罪」盼八旬婦安心│華視新聞 記者 羅立安、侯正倫

新聞連結:https://youtu.be/IWGi0Bls3EI?si=H_2J7iybSsSBfFO-

總統府今(12)日發布新聞稿,總統賴清德批示同意特赦八旬婦人林劉龍子,免除發監執行,成為台灣史上總統特赦的第9案。而前總統蔡英文,也曾使用過2次赦免權,分別是獵殺野生保育類動物的布農族原住民王光祿,和挪用加菜金2800元遭到重判的前花東防衛指揮部參謀長韓豫平。事實上這樣的特赦,屬於「免刑不免罪」,還有一種大赦,則是罪刑完全消滅,過往則沒有總統行使過。

富達法律事務所李育昇律師表示,總統大赦與特赦均屬憲法賦予的赦免權,主要差別在於適用對象與法律效果。大赦是針對全國性特定犯罪,使「罪」與「刑」均歸於消滅,需立法院同意;特赦則針對特定已判決確定的受刑人免除「刑」的執行,罪名通常不消滅,總統具較大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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