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
@fdlaw
地址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180號17樓
在現代社會,離婚恐怕已經不是一件稀奇的事情。離婚的頻繁發生在台灣已經是經常見到的社會現實狀況,但「結婚容易、離婚難」,因為這時候雙方可能已經有了孩子,而且幾年下來財產可能也有所增加,所以此時對於孩子應該跟誰,監護權屬誰,如何安排後續會面交往全,甚至如何分配財產,往往非常容易產生爭執,最後只得上法院解決。
尤其雙方既然不得已要選擇離婚,顯然雙方在很多事物的看法已經有不同,而且雙方的感情也不若之前的好,甚至已經形同陌路或反目成仇,此時要雙方自己談妥離婚條件而順利離婚,更有實質上的困難。
離婚程序有以下幾種
1.法律規定
(1)民法第1049條(兩願離婚)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2)民法第1050條(離婚之要式性)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2.說明
兩願離婚係指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又稱「協議離婚」),經過雙方協議,談妥離婚的各項條件,例如:夫妻財產分配、子女親權(俗稱「監護權」)的歸屬及子女探視權(又稱「會面交往權」)之約定等等,且備妥離婚協議書(因為法律規定需要書面),上面載明雙方離婚之合意,並有確實知悉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二人以上之成年證人(不能事後才請證人簽名,需要明確知悉雙方離婚之合意),在夫妻雙方簽妥離婚協議書後,夫妻一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始生法律上之效力。
如果雙方能平和地談好離婚條件,那當然選擇「協議離婚」是最快結束婚姻關係的方法,這時候雙方只要擬好「離婚協議書」之書面,並找兩個證人來簽署離婚協議書上之證人欄位,當然兩個證人必須要親自見聞雙方要離婚的真意,而不是只有單純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或蓋章而已,尤其現在坊間或網路上常常看到有一種離婚證人,是你只要寄離婚協議書過去,他們就會有兩個人在證人欄位簽名或蓋章寄回來給你,但是這樣是不符合法律規定,離婚會無效的,就我們自己的經驗就真實辦理過類似這樣而被法院判決離婚無效的,所以想要離婚的你,千萬不要因為想節省費用或貪圖方便,就隨便找兩個人簽名或蓋章,這樣將來恐怕會發生問題,可能會得不償失。當然離婚協議書如果都已經簽署好之後,雙方只要再帶離婚協議書、身分證、戶口名簿及印章等相關文件與物品,再一起去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證人可以不用一起去,而且現在是任何一個戶政事務所都可以辦理離婚登記,並不限定是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那協議離婚程序就算大功告成了!
離婚協議書並沒有一定的制式格式,但除了表明雙方同意離婚的意思外,往往還有諸多問題要處理,例如:小孩的親權(監護權)歸屬、扶養費的金額及給付方式、會面交往權(探視權)行使之時間與方式、以及夫妻財產如何分配之內容。
由於每對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狀況不同,應視自身的條件與需求進行協議及撰寫離婚協議書,或另請專業離婚律師協助代擬離婚協議書,以免影響自己與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另外,諮詢或請求專業離婚律師協助與對方協議之優點在於:因為專業離婚律師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與豐富的處理經驗,對於離婚條件部分可以盡其可能為您爭取到最大權益,並可直接協助撰寫離婚協議書之內容。而且因為離婚律師可以代表您與對方談判,讓您可以不必直接與對方溝通,減輕您的心理負擔,離婚律師也會進最大努力分析利害關係給對方聽,盡力讓對方能夠接受離婚的結果與離婚的條件。
想要能夠離成婚,除了「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這兩個大家比較經常聽到的方法之外,其實另外有一個介於兩者之間,有時候可能還是一個更佳的選擇,那就是「調解離婚」。
這個制度的好處是,一方面,法院的家事調解委員通常都相當有經驗,所以對於離婚案件調解之掌握,往往都還是比一般人自己談更能掌握雙方問題點與協助進行磋商,另一方面,由於調解委員是處於一個中立第三人的立場,與雙方當事人也都沒有什麼利害關係,所以當事人往往比較會信賴調解委員的解說與建議方案,因為如果是單獨跟對方的律師談離婚,通常沒有請律師的一方,往往不會相信對方請的律師所講的,畢竟還是會認為這律師是對方請的,所以一定會比較偏向對方,但如果是在法院由調解委員調解,往往就不會有這方面的疑慮。
其實離婚案件依法屬於「強制調解」的案件類型,因此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必須先進行調解程序,如果真的調解不成的話,才會再進行由法官審理、審判的訴訟程序。
調解筆錄作成後的效力是等同判決的,而且調解筆錄一旦經過雙方簽署,就已經發生效力,收到法院後續寄來的調解筆錄書面,只是要再跑一趟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而已,而且這個登記還不用偕同對方去,只要自己一個人就可以去辦登記了。
當有一方堅持不肯離婚,或雙方對於離婚的條件無法達成共識的時候,那就只能訴請法院裁判離婚了。
裁判離婚的事由、原因(民法第1052條)
夫妻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
(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要能讓法院判決離婚,必須至少要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2項規定中之其中一項,如果無法說服法官已經符合法律規定之要件的話,那麼就算向法院提出離婚的請求,還是有可能被法院駁回的。
★「婚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的解釋
對於家庭生活之美滿幸福,有妨礙之情形,即得認其與此之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至於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發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此不可僅由原告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加以認定,而應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
★夫妻長期分居也可能構成訴請離婚的理由
夫妻之所以謂為夫妻,無非在於藉由婚姻關係,相互扶持,甘苦與共;信諒為基,情愛相隨。苟夫妻間因堅持己見,長期分居兩地,各謀生計,久未共同生活,致感情疏離,互不聞問;舉目所及,已成路人,而無法達成實質夫妻生活之婚姻目的;若謂該婚姻猶未發生破綻,其夫妻關係仍可維持,據以排斥無過失或過失程度較輕或其程度相當之一方訴請離婚,即悖於夫妻之道,顯與經驗法則有違。
在臺灣,法律雖然沒有規定夫妻雙方如果分居多久,就一定可以訴請離婚,但是在法律實務上,現在也有很多法院認為,如果夫妻雙方都堅持已經,長期分居兩地,各過各的生活,平常也不互相問候,比路人還要不如的話,可以認為雙方的婚姻關係已經產生重大破綻,只要不是過失程度較重的一方,那麼還是可以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離婚的。
★離婚訴訟通常會進行多久?
常常有人會問說:「離婚官司通常會打多久?」這個問題實在不好回答,因為每個個案的狀況可能都不太一樣,以下就僅就一般法院處理之狀況進行說明:
(1)遞交訴請離婚起訴狀到法院進行調解程序:
通常大概一至兩個月左右的時間會通知您去進行「調解程序」。
(2)由調解委員進行調解之「調解程序」
通常會進行兩到三次調解(當然不排除有更多次的狀況,但那會是在大家有可能達成共識的狀況下),一般最長大概四個月內會結束調解程序。
(3)由法官進行審理的「訴訟程序」
雙方如果調解還是不成立,那後續法官就會另外發開庭通知,進行審理的「訴訟程序」,通常大概會開個四、五次庭(當然個案可能更多或更少這都不一定),等法官認為已經調查完備可以下判決之後,就會於最後一次開庭時訂定宣判的日期,訴訟審理的時間通常一個月左右開一次庭,至於總共會多久,這就真的要看個案了,一般來說進行半年到一年左右都是很常見的。
最後一種離婚的選擇是,雙方不再移送至調解委員那邊,而直接雙方自己達成和解的共識,在訴訟過程中也可以直接向法官表明雙方願意和解,希望做成和解筆錄,就是所謂的「和解離婚」。
實務上更常常是雙方當事人之前爭個你死我活,但經過漫長的訴訟程序後,法官一再勸說與當和事佬之後,雙方當事人慢慢化解心結,或各退一步,不再堅持己見,最後雙方達成和解共識,作成和解筆錄。
而且一旦法院做成和解筆錄,其實效果跟調解筆錄一樣,和解筆錄也跟判決有相同的效力,可以達成離婚的效果。
➖➖➖➖➖➖➖➖
專業型離婚法律事務所諮詢專線
Line:https://line.me/ti/p/@fdlaw
電話:0277093611
Facebook:https://www.facebook.com/fudalawyer
網站:https://fdlaw.com.tw/familylaw/
電子郵件:info@fdlaw.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