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罪,恐嚇危害安全罪,恐嚇取財罪

訂餐者要求外送員討債幫寫「還錢」紙條 李育昇律師解說恐嚇罪相關刑事責任。

新招?訂餐者要求外送員討債幫寫「還錢」紙條 東森新聞

新聞連結:https://youtu.be/9ZW8SAir2PY

民眾點外送,要求五花八門,例如情人節送花,請外送員順便跟對方說情人節快樂,或是順路幫忙買東西,外送員通常都能接招。但這回卻有外送員被要求,在紙條上寫「還錢」兩個字,並且放在餐點中,讓他抱怨,現在還多一項討債服務嗎?但律師說,這樣的行為,包含訂餐者,外送員都已經觸法。

恐嚇罪之相關刑事責任與法律程序之解說

富達法律事務所李育昇律師表示:討債者如果以強暴、脅迫等方式使人做無義務的事,或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或因此交付財物,可能會構成刑法強制罪、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及恐嚇取財罪,而教唆他人犯罪者也會要受到相同處罰。

根據台灣刑法第309條規定,恐嚇是指以言語、文字、圖畫、動作、機械器具或其他方法威脅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或其他權益,致使對方感到恐懼而為之屈服的行為。

訂餐者要求外送員討債並幫忙寫「還錢」紙條,如果有使用恐嚇的言語或方式,例如威脅外送員如果不幫忙寫「還錢」紙條就會受到傷害或報復,這樣的行為就可能構成恐嚇罪。即使沒有使用明顯的威脅語言,但是如果外送員感到恐懼而不得不屈服,也可能被視為恐嚇罪。

恐嚇罪是一種犯罪行為,如果被證實有罪,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包括罰款、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罰。因此,建議訂餐者不要使用恐嚇的方式來進行討債行為,以免觸法。如果遇到訂餐者拒絕還款的情況,可以考慮向相關單位報案或尋求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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