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頂替,頂替罪,頂罪

肇事男變女? 竟是酒駕「躲三振」找友頂罪被抓包 李育昇律師解說冒名頂替罪相關法律問題

獨家/肇事男變女? 竟是酒駕「躲三振」找友頂罪被抓包 壹電視 記者 劉松霖

新聞連結:https://youtu.be/jCT866S3rHw

酒駕判刑定讞,檢方可以決定,要讓嫌犯繳罰金或坐牢,但如果是抓到第三次酒駕,一律發監執行,也就是「三振條款」。台北市有一名男子,12年三度酒駕,最後這次出車禍,他知道一酒測就完了,趕緊找朋友到場,謊稱肇事駕駛,卻被員警當場抓包。

刑法冒名頂替罪相關法律問題

富達法律事務所李育昇律師表示,刑法第164條規定:「(第1項)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依據上開規定可知,行為人有使犯人藏匿或隱避之意圖,而出面頂替者,即構成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頂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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