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法,營業秘密法律師

營業秘密對於企業的重要性為何?營業秘密的重要性以及保護措施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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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是以,營業秘密須具有「秘密性」、「經濟價值」並經所有人「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此即為一般所稱之「營業秘密三要件」。

營業秘密是企業在商業活動中非常重要的資產之一,對於企業的競爭力和長期發展具有重要影響。在台灣,營業秘密的保護是法律所關注的重要議題。為了保護企業的營業秘密,以下三要件是需要注意的: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的人所知者(秘密性): 營業秘密的第一要件是其秘密性。這意味著該資訊不能是公開的、普遍被人知曉的,而是屬於只有特定人或特定團體知悉的資訊。這些特定人可能是公司內的員工、合作夥伴或受到保密協議約束的其他實體。對於企業來說,確保內部人員對營業秘密的適當保密是至關重要的。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者(經濟價值性): 營業秘密的第二要件是其具有經濟價值。這意味著該資訊對企業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利益。例如,一家企業可能擁有一項獨特的製造方法、研發的新技術、市場資料或客戶清單等,這些資訊如果外泄或被競爭對手取得,可能導致企業利益損失或競爭優勢減弱。因此,營業秘密的經濟價值是確保其保護的動力。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者(合理保密措施): 營業秘密的第三要件是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這表示企業必須採取一系列合理的措施,以確保(一)營業秘密的保密性和安全性。這些措施可能包括:
(二)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明確規定對於營業秘密的保密責任和義務;
(三)在企業內部實施訪問控制和資訊安全系統,限制員工僅能訪問其工作所需的資訊;
(四)在重要文件或資訊上標示機密標籤,提醒員工對其保密性的重要性;
(五)定期進行員工培訓,提高員工對保密措施的意識和重視程度;
(六)監控和追踪對營業秘密的訪問和使用,並及時發現潛在的安全風險。
(七)綜合來看,營業秘密的保護對於企業的長期發展至關重要。在競爭激烈的商業環境中,只有確保營業秘密的秘密性、經濟價值性和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企業才能維護競爭優勢並實現長期的商業成功。對於台灣地區的企業來說,建立完善的營業秘密保護制度,並加強員工對保密意識的培養,是營業秘密保護的重要方向。同時,法律機構也應該持續改進相關法律法規,提供更完善的保護機制,促進企業創新和競爭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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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近來見解對於「合理保密措施」的多數闡釋則為:「營業秘密所有人已盡合理之努力,使他人無法輕易取得、使用或洩露該營業秘密,亦即營業秘密所有人主觀上有保護之意思,且客觀上已採取保密作為為已足,並不以保密作為達到『滴水不露』之程度為必要。申言之,營業秘密所有人依其人力、財力及營業資訊之性質,以社會通常可能之方法或技術,以不易被任意接觸之方式加以控管,而能達到保密之目的者,即符合『合理之保密措施』」(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08號刑事判決參照)

應注意的是,上述實務見解中,亦有部分強調所有人所採取之保密措施雖然不必達到「滴水不漏」的程度,但仍必須「有效」方能維護其資訊之秘密性,且強調不應以是否有簽署保密協議作為「合理保密措施」的唯一認定標準,並試圖以舉例的方式描繪合理保密措施的輪廓,亦值參酌:「…例如:對接觸該營業秘密者加以管制、於文件上標明『機密』或『限閱』等註記、對營業秘密之資料予以上鎖、設定密碼、作好保全措施(如限制訪客接近存放機密處所)等綜合判斷之,而是否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不以有簽署保密協議為必要,若營業秘密之所有人客觀上已為一定之行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作為營業秘密保護之意,並將該資訊以不易被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即足當之,反之若簽署保密協議,惟任何人均得輕易接觸該等資訊,縱有保密協議之簽署,亦難謂營業秘密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4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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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群多年來專注在營業秘密保護及資訊安全領域,曾經為多家企業代理多起營業秘密訴訟案件,且曾協助多家公司檢視資訊安全等級及建置資訊安全系統,有豐富實務經驗,並與資訊安全顧問緊密配合,基於豐富經驗提供最優質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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