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廁所撿到160元星巴克喝光 婦慘遭罰3千元|中視新聞 記者李采珊、倪世綱、葉韋麟
新聞連結:https://youtu.be/AKrkZjmGA-8
台北市一名女子,日前在世貿一館上廁所時,發現一杯似乎沒喝過的星巴克抹茶拿鐵, 就放在廁所裡,她一時起了貪念順手拿走喝掉,卻被咖啡主人報警提告!雖然事後雙方以2000元達成和解,但”侵占遺失物”是屬於”非告訴乃論罪”、無法撤告,因此法院也判罰女子1000元,這杯原價160元的咖啡, 她付出了3千元的代價。
台灣刑法對侵占遺失物罪的規定可以在刑法第357條找到。以下是有關侵占遺失物罪的相關條文:
刑法第357條:「侵占遺失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根據這一條款,當一個人意圖擅自佔有或使用他人遺失的財物,而未儘力返還該財物給合法所有人時,便構成侵占遺失物罪。以下是一些關鍵要點:
1.故意:侵占遺失物罪是一項故意犯罪,這意味著犯罪行為必須是有意的,而非過失。犯罪分子必須有意圖侵占遺失物。
2.遺失物:該條文適用於遺失物,這是指一個合法所有人不再尋求或無法找到的物品。如果物品仍在所有人的控制之下,則無法成立侵占遺失物罪。
3.未儘力返還:被告必須未儘力返還遺失物給合法所有人。如果被告儘力返還物品給所有人,或者有誠意償還損害,可能會影響法院的判決。
刑法對於侵占遺失物罪的刑罰包括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視具體情況而定。在判決時,法院會考慮多個因素,包括犯罪分子的犯罪意圖、情節嚴重程度以及其他相關情況,以確定適當的刑罰。
請注意,這只是一個簡要的概述,法律在實際運用中可能會有更多細節和特殊情況。如果您需要法律建議或面臨侵占遺失物罪的指控,可與本所聯繫以獲得更具體的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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