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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商標侵害?商標侵害的態樣是什麼?台北專精商標訴訟的商標律師來告訴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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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商標侵害?商標侵害的態樣是什麼?

隨著貿易日趨頻繁,商標使用越加廣泛,商標侵權的情況也日益增加,究竟什麼是商標侵權行為,在本文中將作詳細說明。

一、什麼是商標侵權行為

商標侵權行為是指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違反法律規定從事各種使商標註冊人的商標專用權受到損害的行為。商標專用權又稱商標權,是指法律賦予商標權人對其商標進行支配的權利,包括使用權、禁止權和處分權。就注冊商標而言,使用權和處分權都要求商標權人或商標權受讓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核准註冊的商標;但禁止權的範圍卻不限於此,商標權人可以禁止他人未經允許在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台灣商標法第18條規定,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

另外,商標法第33條規定,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十年。由此可見,經核准註冊的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並依法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侵害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都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二、如何認定商標侵權行為

構成商標侵權行為必須具備四個要件:

(一)是有違法行為存在

(二)有損害事實發生

(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四)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故意或過失

商標侵權行為本質上仍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因此,認定商標侵權行為需要考慮上述四個基本要件。同時,還應注意到商標侵權行為本身的特殊性。

(一)有違法行為存在

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即發生了行為人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擅自在相同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了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妨礙商標註冊人行使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商標違法行為的存在是侵權行為構成的前提條件。

(二)有損害事實發生

損害事實在商標侵權行為中是一個具有特殊性的條件。至於損害事實,可以是物質損害,也可以是非物質損害。物質損害是造成商標註冊人在經濟利益上的減少、消滅。非物質損害是因侵犯商標專用權而致使權利人的商品信譽、企業形象被損毀、貶低。非物質的損害是無形的,並且當時是無法計算的,但終歸導致權利人財產利益的減損。在實踐中,對物質損害的認定應由被侵權人舉證,而對於非物質損害的認定,舉證卻是非常難的,因此無需被侵權人舉證。只要有違法行為的存在,便認定為有非物質損害,被侵權人即可要求停止侵害。

(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損害事實不同,形成的因果關係也不同。侵犯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則違反行為與損害事實形成因果關係。例如某種假冒名牌的酒,品質很差,消費者飲用後,會誤認為某種名牌酒的品質下降了。這就是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如果損害事實的發生是因為其他原因所致,則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四)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或過失

無論侵權人主觀上故意或過失,都應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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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標侵權行為的態樣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這是現實中存在的最普遍,也是最典型的直接侵犯商標權人的禁止權的行為,這類行為可細分為四種情況:

1. 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此為假冒商標行為

2. 在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3. 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4. 在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如上述目前銷售侵犯商標權的行為的構成不再要求銷售商在主觀上有過錯(故意或過失)才成立。

(三)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製造、銷售商標標識本身並不是使用商標的行為,但為侵權行為的最終完成提供方便或幫助,因此在法律上有人將其稱為間接侵權。

(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人市場。

(五)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本項規定的行為雖然亦沒有直接因使用而侵權,但這種行為與使用他人商標的行為一起在客觀上造成了侵犯商標權的後果。

(六)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型大小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

(七)複製、摹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者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八)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功能變數名稱,並且通過該功能變數名稱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

四、認定商標侵權行為時應注意的問題

(一)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在對被控侵權物件與注冊商標及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標進行比較時,一是要以原告商標註冊證書上記載的注冊商標和商品為准,而不能以實際使用的商標和該商標實際使用的商品為准;二是必須從商標和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兩個方面進行比較,而不能僅就商標或者僅就商標所使用的商品進行比較.

(二)商標相同或近似的認定

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定義:所謂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所謂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有特定的聯繫。

認定商標相同或近似應遵循的原則:一是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准。所謂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與前述商品或者服務的行銷有密切關係的其他經營者。這就是說,相關公眾包括兩部分。這兩部分公眾中,涉及任何一部分人都是法律規定的相關公眾,不是兩部分人都涉及才構成商標法所稱的相關公眾。二是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物件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三是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三)類似商品、服務以及商品與服務類似的認定

定義: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管道、消費物件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繫、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類似服務,是指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物件等方面,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存在特定聯繫、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務。商品與服務類似,是指商品和服務之間存在特定聯繫,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

商品、服務類似的判斷標準: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

五、小結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注冊商標註冊人的合法利益,必須加大保護商標權的力度,認真查處商標侵權行為。查處商標侵權行為,首先必須具有正確認定商標侵權行為的能力,因此,深人研究商標侵權行為認定這一問題不但具有理論意義,而且對於法律實踐也具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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