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言語性騷擾

檢座車禍談和解開玩笑稱「以身相許」 女騎士怒控性騷 李育昇律師解說言語性騷擾相關法律規定

檢座車禍談和解開玩笑稱「以身相許」 女騎士怒控性騷|年代新聞 記者 姚懿庭、陳睿祥

新聞連結:https://youtu.be/QW5LJKyLtZE

台北地檢署一名檢察官和一名女機車騎士,上個月底在北市萬華發生車禍意外,他們決定私下解決,檢察官就向機車女騎士索討1000元,但由於女騎士身上只有300元,檢察官疑似因此開玩笑說出「以身相許」等字眼,讓女方不能接受,事後向警方報案檢察官性騷擾。

李育昇律師表示,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款規定,用帶有歧視性或者侮辱性的言詞或者行為,就已經構成性騷擾。 如果向他人開黃腔,或者取一些與性器官相關的綽號,這種行為都可能構成性騷擾而可能觸犯到性騷擾防治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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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遇到偷拍、性騷擾或個資外洩要先做什麼?

應保存截圖、網址、對話、監視器、報案紀錄與相關證據,避免自行散布敏感內容。

被害人可以請求賠償嗎?

可以評估精神慰撫金、醫療或心理諮商費、財產損失及其他損害。

被指控者也可以找律師嗎?

可以。律師可協助釐清事實、檢查證據、陪同偵訊或申訴程序,避免錯誤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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