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貪污,實質影響力

鄭文燦第3度開羈押庭! 高院:忽略實質影響力|李育昇律師解說貪污罪及實質影響力的要件及認定標準

鄭文燦第3度開羈押庭! 高院:忽略實質影響力|壹電視新聞 年代新聞 記者 蔡宜潔

新聞連結:https://youtu.be/nP-kCXm27wM?si=JdTgxkAlIAdyK5Po

鄭文燦涉貪案檢院開打第三回!昨(10)日高院撤銷交保,認為桃園地院因為忽略「實質影響力」,因此發回更審。律師表示所謂實質影響力是指,雖然不是職務範圍,但是仍然可以運用政治上的影響力來改變其他公務員的決策,因此也屬於貪污罪的範圍。而歷史上曾栽在「實質影響力」的政壇人物,就包括前總統陳水扁還有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究竟鄭文燦會不會歷史重演,也引發外界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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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達法律事務所李育昇律師表示:「依據法律,貪污罪的要件 是該受賄是與職務行為有對價。而所謂實質影響力,是指雖然不是職務範圍,但是仍然可以運用政治上的影響力來改變其他公務員的決策,因此也屬於貪污罪的範圍。本案鄭文燦如果有收取賄款,與他是否對於該土地開發案有實質影響力,可能是本案他是否能交保的關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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