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律師|醫療事故、醫療訴訟與醫療機構法律服務

醫療結果不如預期,不代表醫師一定有過失;同樣地,簽署手術同意書,也不代表醫療機構可以免除所有法律責任。醫療糾紛的處理,必須回到完整病歷、醫療注意義務、告知同意、因果關係及現行調解制度,才能判斷真正的法律責任。

富達法律事務所協助病患家屬與醫療機構處理不同立場的醫療法律爭議,包括醫療事故調解、醫療損害賠償、醫療責任防禦及相關法律諮詢。接受委任前會先評估案件及利益衝突,不會同時代理同一爭議中利益衝突的醫病雙方。

依身分選擇法律服務

病患及家屬

手術後重大傷害、延誤診斷或治療、處置不當、重要風險未充分告知、病歷申請及醫療費用爭議,都需要先釐清醫療過程與具體損害。本所協助整理病歷與就醫時間軸,評估醫療事故調解、損害賠償,以及醫美、牙科爭議的處理方向。

先了解證據與處理流程 →

醫師、診所與醫療機構

收到病患申訴或刑事告訴後,協助檢視事故關懷與溝通、病歷及同意書保存、責任風險、調解代理、民事訴訟及刑事責任防禦;另提供醫療法律顧問、制度與告知程序檢視及媒體關注事件的法律風險評估。

了解醫療機構的法律風險管理 →

發生醫療糾紛,應先做什麼?

01|優先處理病患安全

如有急迫症狀或持續惡化,應先取得必要治療,不因蒐證或協商延誤就醫。後續醫療處置、病況變化與實際支出也應留下紀錄。

02|保存完整病歷與證據

依法申請病歷、檢查影像、手術與麻醉紀錄、醫囑、護理紀錄及併存同意書;保留費用單據、廣告、契約、術前術後照片與通訊紀錄。醫療機構應保全原始資料,不以事後改寫取代原紀錄。

03|建立就醫時間軸

依診斷、檢查、說明、手術、用藥、轉院與損害發生時間整理資料,區分當時已知資訊與事後才發現的情況,避免只憑片段對話下結論。

04|分別確認責任爭點

將醫療處置是否適當、是否充分告知、是否取得適法同意,以及行為與損害間的因果關係分開分析;醫療不良結果本身不是過失的充分證明。

05|評估專業諮詢與調解

依醫預法評估醫事專業諮詢,向有管轄權的地方醫療爭議調解會申請調解,準備病歷、請求內容與說明。專業諮詢、評析與司法鑑定不能混為一談。

06|核對期限並選擇救濟

依實際事證、調解結果及請求權基礎評估民事、刑事或行政途徑。不要用刑事告訴作為施壓和解的固定策略,也不要因等待回覆而忽略時效或告訴期間。

2024年施行的醫預法:關懷、調解先行與事故預防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自2024年1月1日施行。醫療爭議的處理已不能只沿用「申訴、鑑定、協調不成就直接起訴」的舊式流程。以下依現行法說明主要差異。

醫療事故與醫療爭議,法律定義並不相同

依醫預法第3條,醫療事故是病人接受醫事服務後發生重大傷害或死亡,但不包括疾病本身或醫療處置不能避免的結果;醫療爭議則是病人方認為醫療不良結果應由醫事人員或醫事機構負責而生的爭議。不能把所有效果不滿意或一般抱怨,都直接稱為法定醫療事故。

病歷申請:哪些人可以申請,多久應提供?

醫療法第71條要求醫療機構依其診治病人的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醫療爭議發生時,依醫預法第10條,病人或其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繼承人申請後,醫事機構應在申請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供病歷及併同保存的同意書複製本;複製費用由申請人負擔。應備妥身分、代理或繼承關係證明並確認申請範圍,不是任何家屬都當然具有不受限制的調閱權。

民事醫療爭議原則上調解先行

依醫預法第15條,因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應依本法申請調解。未先申請而逕行起訴,第一審法院應移付有管轄權的調解會,調解期間訴訟程序停止。調解不成立後的起訴、時效及相關法律效果仍應核對,並非一律禁止法院受理,也不是一般行政申訴就等於完成法定調解。

刑事案件的移付調解,不等於告訴前置限制

依醫預法第16條,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的醫療爭議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移付調解,期間停止偵查、審判。曾依本法調解不成立,或有該條列舉的刑事訴訟法事由時,則有不適用先行移付的例外。這不是要求所有告訴人提出刑事告訴前,都必須自行申請調解。告訴期間、調解與視為提出告訴的效果,應由個案確認。

調解有法定期限,但不是所有案件三個月保證解決

依醫預法第14條,自受理申請文件、資料齊備日起,四十五日內召開調解會議,三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以一次為限,經當事人合意得再延長一次。逾法定期間仍未完成,視為調解不成立。資料補正、是否成立及後續司法程序,仍會影響實際處理時間。

醫事專業諮詢、爭議評析與司法鑑定要分開

醫事專業諮詢供當事人理解醫療問題;當事人得依第9條檢具病歷複製本、繳納費用向受委託財團法人申請。調解會得依第21條,於調解需要時就醫療爭議的爭點向受委託財團法人申請醫療爭議評析。法院或檢察官依司法程序所使用的鑑定,則有不同的囑託、調查與證據評價程序,均不能當成自動拘束法院的責任判決。

依醫預法第4條,受委託財團法人提供的醫事專業諮詢及醫療爭議評析,除當事人均同意外,不得作為本案訴訟的證據、裁判基礎或相關行政處分基礎。第7條的法定關懷陳述及第23條的調解勸導、遺憾、道歉、不利陳述或讓步,也有相應使用限制;不宜把溝通中一句道歉直接當成法律上認定過失。

醫療過失如何判斷?

醫療法第82條不是結果責任。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應檢查故意,或是否違反醫療上必要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過失致病人死傷的刑事責任也有法定要件。判斷時須回到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的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而非只用事後結果倒推。

個案應將診斷、處置、追蹤、轉診及併發症處理逐一對照完整病歷與專業意見,並釐清損害及因果關係。醫療機構依第82條第5項及相關民法規定,可能有與個別醫事人員不同的責任基礎,不能把主治醫師、其他團隊人員及院所的責任一概而論。

發生醫療不良結果,不當然等於法律上的醫療過失;簽署同意書,也不等於醫療機構一律免責。依據:醫療法第82條。

醫療事故可以請求哪些損害賠償?

是否可以求償,須先確定具體契約或侵權行為等責任基礎、損害與因果關係。可能項目包括因損害增加的醫療費、必要看護與照護費、交通等支出、不能工作的收入損失、勞動能力減損及精神慰撫金。死亡事故另可能涉及殯葬費、扶養利益損失,以及符合法定身分與要件者的非財產損害賠償。

「可能主張的項目」不等於「個案一定可取得的金額」。例如照護必要性、實際支出、工作收入與失能程度,都需要相應證據。病人方須處理責任、損害及因果關係的舉證問題;醫療機構則應提出可還原診療過程的病歷及抗辯資料,具體舉證分配仍由法院依法判斷。

侵權、契約、刑事告訴及其他救濟未必適用相同期間。調解也不代表所有期限一律停止,應核對請求權基礎、知悉時間及醫預法的特別規定。參考:民法第184、192至195條及相關契約責任規定。

醫院、診所及醫師的法律風險管理

事故關懷、內部通報與資料保全

先確認病患安全、必要醫療及內部通報,依醫預法第6條的適用條件辦理說明、溝通與關懷:醫療事故發生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供服務;九十九床以下醫院及診所得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團體辦理。法定關懷紀錄至少保存三年。重大醫療事故另應依通報制度個案判斷,不是所有申訴都須作相同通報。

病歷、電子紀錄、影像、同意書、醫療團隊分工、值班與通知資料應完整保存。必要補記或更正須依法保留時間、內容及原始紀錄,不得為應訴而不當刪改;醫療法第68、70條另有記載及保存要求,不能把一般最低保存期間當成爭議中的銷毀依據。

病患溝通、調解代理與責任防禦

法律工作包括整理事實、區分醫療與非醫療爭點、檢視請求項目、提出調解資料、評估民事及刑事責任,以及確認醫療責任保險的通知、承保與和解條件。應保留溝通窗口及紀錄,不以責難病患或拖延回覆代替處理。

制度改善、法律顧問與媒體回應

可依具體需求檢視同意書、告知流程、病患溝通及契約安排,並評估診所及醫師的法律顧問需求。媒體關注事件應區分已確認事實與當事人主張,依醫療法第72條及個資等規範處理資料,不因公開爭議就任意公布病人病情或完整病歷。

醫療機構法律風險延伸閱讀

醫美糾紛與牙科糾紛

醫美:效果期待、告知、契約與損害分開判斷

醫美爭議要核對術前廣告、效果約定、風險說明、契約及費用、實際處置與術後損害。效果不符期待,不必然等於醫療過失;如涉及不實說明、未履約或醫療處置不當,則可能有不同責任。退款、修復費與損害賠償不能當成同一件事,也不能籠統宣稱所有醫美契約均適用同一標準。

免責聲明不等於免責通行證。民法第222條禁止預先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定型化條款是否顯失公平另依第247條之1等規定審查;同意承擔已充分說明的固有風險,與放棄追究違法或過失責任是不同問題。

牙科:治療計畫、影像與後續損害

植牙、矯正及其他牙科治療爭議,應保留治療計畫、療程變更、費用與材料約定、影像、病歷及告知同意資料。是否存在過失、咬合或功能受損、後續治療必要性及因果關係,需依具體證據及專業評估判斷,再決定調解或求償方向。

依術前、同意書、術後與效果爭議閱讀

李育昇律師的醫療法律專業交流

李育昇律師為富達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以下為本所既有活動紀錄,呈現醫療法律領域的專業交流。演講及研討紀錄不代表代理特定案件、訴訟成果或醫院、醫學會推薦。

李育昇律師於義大醫院外科部醫療法律演講的活動照片
義大醫院外科部醫療糾紛與媒體應對專題演講。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相關國際醫學研討會/大腸直腸外科夏季會

依本所2024年7月14日刊載的紀錄,李育昇律師受邀參與相關研討,交流醫療糾紛問題;原文並保有活動合影。查看原有研討紀錄。

義大醫院外科部專題演講

依本所2024年5月23日刊載的文章,李育昇律師受義大醫院外科部邀約,就如何處理醫療糾紛及如何應對媒體進行專題演講。查看演講紀錄與照片。

台灣美容外科醫學會相關演講

本所2022年10月刊載的活動紀錄及講師頁面截圖,記載李育昇律師分享醫療糾紛處理與媒體應對。查看醫學會演講紀錄,另有原有講師介紹及活動資料。

上述日期為官網紀錄刊載日期,並非另行確認的活動舉行日期。

需要先評估醫療爭議的處理方向?

請先提供就醫及爭議時間軸、目前病況、已取得的病歷與同意書、申訴或調解文件、法院或檢警通知,以及最重要的期限。初步聯絡可先說明概要;醫療及個人敏感資料的提供方式,待確認需要與適當管道後再處理。

本所會先評估是否承接及有無利益衝突,再討論服務範圍。醫療責任依具體事證判斷,不保證勝訴或一定取得賠償;官網資訊不能取代個案法律意見。

富達法律事務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180號17樓|LINE:@fdlaw|Email:info@fdlaw.com.tw

法律資料來源

本頁法律資料核對日期:2026年10月31日。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醫療法、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衛生福利部醫預法資源專區及民法相關規定。法規及個案適用仍應依實際發生時間與現行有效條文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