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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新店公車離奇命案!6旬男中秋前夕上車 陳屍3天才被發現
媒體來源:民視新聞
記者:黃恩琳、吳培嘉
新聞連結:https://youtu.be/Z6kaoa50gHY?si=6NwRNvO_Kke-JxUp
依民視新聞報導,新店一名男子搭乘公車後未見下車,數日後才由其他乘客發現已死亡。事件引發司機收班時有無巡查車內、是否錯失救援機會等疑問;死亡原因及相關人員責任,仍須由檢警調查釐清。
富達法律事務所李育昇律師受訪指出,判斷司機是否涉及過失致死,首先要釐清乘客的死亡原因。若屬疾病突發死亡,且無可歸責於司機的疏失,原則上不成立相關刑責;反之,若未履行應有的巡查義務,使乘客受困,並因中暑、脫水或未獲及時救援而死亡,就可能涉及過失致死。
實務上不能只因司機沒有巡車,就直接推論死亡應由司機負責,仍須確認注意義務、可預見性及疏失與死亡間的因果關係。家屬宜及早保存車內監視器、行車與排班紀錄,並配合相驗結果釐清責任;後續損害賠償也須依具體事證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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