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跟政府採購法

辦採購變坐牢?「政府採購法」誤觸「圖利罪」的 3 大地雷區!公務員必看的法律自保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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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25年11月1日|作者:李育昇律師(富達法律主持律師/政論節目特邀法律評論員)

前言:採購人員的無奈,做得好是本分,做錯是「圖利」?

在公務體系中,採購職務往往被視為「高風險屎缺」。採購人員不僅要熟悉繁雜的《政府採購法》,還得面對廠商的壓力與上級的要求。最令人恐懼的是,一個不小心的程序瑕疵,可能就不只是行政懲處,而是直接升級為《貪污治罪條例》下的「圖利罪」。

很多被檢調約談的公務員常喊冤:「我沒有收廠商一毛錢,只是為了趕進度!」但富達法律事務所必須嚴肅提醒:圖利罪不以收錢為要件。只要違反採購法規且讓廠商獲利,您就已經踏入了法律的深水區。

一、 為什麼違反「政府採購法」會變成「圖利罪」?

要理解這個風險,必須將兩部法律串連起來看。

  1.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圖利罪): 構成要件之一是「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
  2. 《政府採購法》: 正是上述圖利罪中所指的「法律」。

換句話說,當採購人員違反了採購法的規定(例如:不當限制競爭、洩漏底價、驗收放水),就滿足了圖利罪中「違背法令」的前提。如果這個行為同時讓特定廠商獲得了利益(例如:得標、免除罰款),「違反採購法 + 廠商獲利 = 圖利罪」 的公式就極可能成立。

二、 採購過程中最容易誤觸法網的 3 大地雷

根據我們處理大量貪污案件的經驗,以下三個階段是檢調單位最愛追查的重點:

1. 規格制定階段:量身定做的「綁標

這是最常見的圖利類型。

  • 違法樣態: 在招標文件中,設定不必要的特殊規格(例如:指定特定廠牌型號、極特殊的專利技術),導致只有特定一家廠商能投標(獨家生意)。
  • 法律風險: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不得限制競爭」之規定。若無法證明該規格有其「必要性」,檢方極易認定這是為了圖利特定廠商而設的局。

2. 招標與評選階段:洩漏秘密

  • 違法樣態: 在開標前洩漏「評選委員名單」或「底價」給特定廠商,讓廠商可以去運作委員或精準報價。
  • 法律風險: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之保密規定。這不僅涉及《刑法》第 132 條洩密罪,若廠商因此得標獲利,更直接構成圖利罪。

3. 履約與驗收階段:驗收不實

  • 違法樣態: 廠商偷工減料或延遲交貨,採購人員卻因人情壓力或為了省事,在驗收紀錄上勾選「合格」,或未依約扣罰違約金。
  • 法律風險: 這是典型的「免除他人債務」或「使其獲得不法利益」。若明知不合格而讓其通過,即是圖利。

律師實務提醒: 很多公務員在驗收時心想:「這只是小瑕疵,扣款太麻煩,下次改進就好。」請注意!這就是圖利罪的起點。 對廠商的仁慈,就是對自己的殘忍。

三、 行政疏失 vs. 刑事圖利:律師教你如何界定

不是所有違反採購法的行為都會抓去關。在法庭攻防上,我們最重要的任務就是證明當事人的行為屬於「行政疏失」而非「圖利故意」。

1. 關鍵在於「明知」

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強調,圖利罪必須是「明知違背法令」。

  • 辯護策略: 如果是因為對採購法規解釋不清、經驗不足、或是上級錯誤指示導致的程序瑕疵,這屬於「過失」,而圖利罪不罰過失
  • 證據保全: 當時簽呈是否有會辦會計室、政風室?是否有函請工程會解釋?這些都是證明您「沒有故意」的保命符。

2. 關於「便民」的邊界

如果您的變通作法是為了機關利益(例如:緊急採購為了防災),且沒有圖利特定私人,這屬於合法的行政裁量(便民)。但若違反了強制性的採購程序(例如:應公開招標卻故意拆成小額採購),則很難主張是便民。

四、 採購人員自保 SOP:面對調查該做什麼?

當您發現經手的採購案出現問題,或是已被檢調調卷時:

  1. 整理全卷宗: 備份從請購、招標、開標、決標到驗收的所有文件。特別是「簽呈」,這是證明決策過程的關鍵。
  2. 不隨意私下接觸廠商: 在敏感時期,任何與廠商的私下通話或見面,都可能被監聽或跟監,被解讀為串證。
  3. 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採購案件涉及高度專業的法規解釋。一般律師若不懂工程或採購實務,很難抓出辯護重點。

五、 常見問題 FAQ

Q1:我是不想讓流標才稍微放寬標準,這樣也算圖利嗎? A:非常危險。若「放寬標準」沒有經過合法的變更設計程序或公告,而是私下讓廠商過關,即便動機是為了避免流標,客觀上仍讓廠商獲得了「不應得的利益」,極可能構成圖利。

Q2:採用「限制性招標」是不是很容易被告? A:限制性招標(議價/比價)因為缺乏公開競爭,確實是檢調眼中的「熱區」。使用此法時,務必確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的各款要件,並將理由在簽呈中詳細敘明,切勿為了省事而濫用。

Q3:圖利罪如果金額很小(例如幾千元)會怎麼樣? A:貪污治罪條例第 12 條規定,情節輕微且所得或所圖得財物在新台幣 5 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但請注意,這只是「減輕」,罪名依然成立,公務員資格依然不保。

結語:採購紅線勿踩,遇案儘速諮詢

政府採購法規多如牛毛,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稍有不慎即可能誤觸法網。富達法律事務所 擁有豐富的政府採購法與貪污案件辯護經驗,我們深知採購實務的難處,能精準地從繁雜的卷證中,為您找出「缺乏犯罪故意」的關鍵證據。

若您正因採購案件面臨法律困擾,請立即聯繫我們,別讓行政疏失演變成牢獄之災。

【獨家解析】一張表看懂:你是「合法便民」還是「非法圖利」?

為了讓公務同仁能快速自我檢測,富達法律事務所特別整理了實務上檢察官與法官判斷的關鍵標準。請務必對照您的案件情況:

比較項目 合法便民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非法圖利
(Illegal Profiting)
法律判斷關鍵
(Key Differentiator)
法令依據 在法律授權的裁量範圍內,給予民眾方便。 明知違背法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或自治條例。 是否「違背法令」是圖利罪的前提。若無違法,僅屬行政瑕疵。
程序正義 符合正當行政程序(如:公開招標、依法公告)。 故意規避程序(如:將大案拆小案以迴避採購法、私下洩漏底價)。 程序是否「公開透明」且「符合規定」。
主觀犯意 出於爲機關提升效率、解決民怨,無犯罪故意。 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具有讓特定人獲利的意圖。 「明知」二字至關重要。過失(不小心)不罰圖利。
利益歸屬 利益歸屬於公眾或機關(公益),雖有個人獲利但屬反射利益。 利益歸屬於特定私人或團體(私益),且該利益本不應獲得。 該利益是否為「不法利益」(本来不該拿到的)。
常見案例 颱風天緊急搶修,雖未經公開招標但符合緊急採購規定。 為讓親友得標,故意在規格中加入不必要的特殊限制(綁標)。 是否具有「排他性」與「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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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文作者|富達法律 李育昇律師

李育昇律師專業照

📌 現任:富達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政論節目特邀法律評論員

📌 專精領域:公務員貪污案件防禦、政治獻金案、圖利罪無罪辯護

📌 執業理念:「當檢方用顯微鏡檢視您的每一筆金流,我們就用專業讓法院看見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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