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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最怕的,不一定是價格買貴,而是交屋後遇到第一場大雨,天花板、窗框、浴室牆面突然滲水。更麻煩的是,賣方常說「我們當初就是現況交屋」,仲介可能回覆「這要找抓漏師傅,不是法律問題」,買方一急就先拆天花板、重做防水,等到想求償時,反而已經破壞最重要的證據。
買到漏水屋怎麼辦,第一個重點不是立刻問能不能告,而是先釐清漏水是不是法律上的房屋瑕疵、瑕疵是在交屋前就存在,還是交屋後才新發生。這兩件事會直接影響能不能向賣方主張瑕疵擔保、減少價金、損害賠償,甚至解除房屋買賣契約。
依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354條,出賣人要擔保買賣標的在危險移轉時沒有減少價值、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的瑕疵。以房屋買賣來說,屋內漏水、壁癌、長期滲水痕跡、外牆或頂樓防水失效,通常都可能影響房屋價值與居住使用,並非單純美觀問題。
但買方要注意,法院不會只因為「交屋後看見水」就直接認定賣方一定負責。買方通常需要證明漏水原因在交屋時已經存在,例如外牆裂縫、屋頂防水層老化、窗框填縫不良、管線長期滲漏,或賣方曾經修補、油漆遮掩、除濕處理卻沒有揭露。若漏水是交屋後買方裝修打穿管線、樓上住戶施工或颱風造成的新事故,責任歸屬就會完全不同。
實務上,越早保存原始狀態,越有利。發現漏水時,應拍攝漏水位置、時間、雨勢、滲水範圍、牆面水痕變化與修繕報價,並請抓漏師傅、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判斷可能原因。若金額較大,不建議只靠口頭報價,最好取得書面檢測紀錄或鑑定資料。
中古屋買賣契約常出現「依現況交屋」、「買方已充分了解屋況」、「賣方不負瑕疵擔保責任」等文字。這些約定並非完全無效,但也不是賣方可以隱瞞漏水的免死金牌。
依《民法》第355條,如果買方在契約成立時已經知道瑕疵,原則上賣方不負擔保責任;如果買方因重大過失沒發現明顯瑕疵,而賣方也沒有保證無瑕疵,賣方也可能抗辯不負責。這就是為什麼簽約前看屋、驗屋、查閱現況說明書非常重要。
可是,依《民法》第366條,即使契約特別約定免除或限制賣方的瑕疵擔保責任,只要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該特約仍然無效。換句話說,如果賣方明知曾漏水,卻在建物現況確認書勾選「無滲漏水」,或以新油漆、裝潢遮蓋水痕,買方仍可主張該免責條款不能保護賣方。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50號民事判決曾指出,民法關於買賣瑕疵擔保的規定原則上不是強行規定,當事人可以特約免除、限制或加重責任。這代表現況交屋條款在多數情況下會被法院重視;但同時也要回到民法第366條,若有故意隱瞞,賣方不能用特約逃避責任。
很多買方第一句話會問:「我可以退屋嗎?」依《民法》第359條,買賣標的有瑕疵時,買方可以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如果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買方只能請求減少價金。
房屋漏水案件中,能不能解約,通常要看漏水是否嚴重到影響安全、居住使用目的或難以修復。一般可修補的窗框滲水、浴室管線滲漏、局部壁癌,法院較可能認為以減少價金、修繕費用或損害賠償處理較合理。若是結構性漏水、長期大面積滲漏、海砂屋疑慮、危及居住安全,才比較有機會提高解除契約的可能性。
若賣方曾保證「無漏水」,或不動產說明書、建物現況確認書明確記載無滲漏水,後來卻證明交屋時已有漏水問題,買方除了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外,也可依《民法》第360條主張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賠償範圍可能包含必要修繕費、因鑑定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瑕疵造成的價值減損;但精神慰撫金在單純財產交易爭議中通常不容易成立。
買到漏水屋最常見的失誤,是拖到賣方已讀不回、仲介說再協調、師傅排不到時間,幾個月過去才寄存證信函。依《民法》第356條,買方應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發現瑕疵時應立即通知賣方;不能立即發現的隱藏瑕疵,日後發現也要立即通知。
再依《民法》第365條,解除權或減少價金請求權,原則上會在通知後六個月不行使,或自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若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六個月期間不適用,但買方仍不應拖延,因為證據會消失,漏水原因也可能因後續裝修、天候或第三人施工而變得難以判斷。
實務上,「通知」不要只靠電話。建議以存證信函、律師函、電子郵件、LINE對話截圖加上可證明送達的方式,具體寫明漏水位置、發現日期、照片或檢測結果、請求賣方會同勘查與處理。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277號民事判決也曾說明,瑕疵通知應具體指明瑕疵所在,而不是泛泛說房子有問題。
如果交易是透過房仲完成,買方不能只看賣方責任,也要檢視仲介是否已盡到告知與調查義務。依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第24條與第24條之2,經紀人員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交易相對人解說,簽約時應交付不動產說明書,且在雙方書面同意同時接受委託時,應告知買方依仲介專業應查知的不動產瑕疵,並協助買方對不動產進行必要檢查。
另外,內政部已修正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二點附件一「建物現況確認書」,自115年4月1日生效,並在內政部公告中說明,修正目的包含強化建物現況資訊揭露、保障消費者權益。這代表買方簽約時更應逐項確認建物現況確認書,尤其是滲漏水、壁癌、管線、社區設備與修繕紀錄,不要只聽口頭保證。
如果仲介明知或依專業應查知漏水,卻沒有揭露,甚至引導買方簽下不利特約,買方可進一步評估是否向仲介公司請求損害賠償、申請消費爭議調解,或向主管機關檢舉。只是仲介責任與賣方瑕疵擔保責任是不同法律關係,證據與請求對象要分開整理。
漏水屋爭議最忌諱用情緒談判。買方若只說「我覺得被騙」,賣方很容易回覆「當初已經現況交屋」。真正有效的處理方式,是把問題轉成法律可以判斷的事實:漏水在哪裡、何時發現、原因是什麼、是否交屋前已存在、賣方是否曾保證無漏水、現況說明書如何記載、修復需要多少費用、房屋價值減損多少。
如果漏水金額不高,可以先以書面通知、會同勘查、調解方式處理。若涉及大面積漏水、賣方隱瞞、仲介說明不實、特約排除瑕疵擔保、尾款尚未給付或已經準備訴訟,就建議盡早由律師檢視買賣契約、不動產說明書、現況確認書、對話紀錄與檢測資料。越早建立證據架構,越有機會在談判階段取得修繕費、價金減讓或其他合理補償。
富達法律事務所處理不動產買賣、房屋漏水瑕疵、現況交屋與瑕疵擔保爭議時,會先協助當事人判斷責任對象與請求權基礎,再評估調解、律師函、假扣押、訴訟或和解條件。買方不一定每案都適合直接解約,但也不必因一句「現況交屋」就放棄權利。
可以,但重點不是「住進去後才漏」就一定成立,而是要證明漏水瑕疵在交屋或危險移轉時已經存在,且不是買方簽約時已明知或可由通常檢查明顯發現的狀況。買方應先拍照錄影、請專業抓漏或土木技師判斷原因,並立即以可證明送達的方式通知賣方。
不一定。現況交屋通常會影響買方能否主張已看見、已接受的屋況,但不能當作賣方故意隱瞞漏水的護身符。依民法第366條,如果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免除或限制瑕疵擔保責任的特約無效。
不一定。民法第359條雖然允許買方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如果漏水可以修復、對整體居住使用影響有限,法院常會認為直接解約對賣方顯失公平,買方較可能取得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只有嚴重到影響安全、使用目的或難以修復時,解約空間才會提高。
發現漏水後要從速檢查並立即通知賣方。依民法第365條,解除權或減少價金請求權原則上會在通知後六個月不行使,或自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若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六個月限制不適用,但仍應盡快固定證據並採取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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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案件評估減少價金、修繕費、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但需證明漏水瑕疵、發生時間與賣方責任。
不一定。若賣方明知漏水卻故意隱瞞,或契約另有保證,仍可能有求償空間。
應立刻拍照錄影、保存修繕估價、通知賣方或仲介,並請律師檢查契約與通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