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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液冷商機快速成長,廣運與元鈦科技之間卻因液冷技術資料爆發營業秘密爭議。這類案件真正的法律核心,不只是員工離職去競爭公司,而是員工在離職前後究竟取得、重製或使用了哪些資料,以及原公司能不能證明這些資料受到《營業秘密法》保護。
2026 年 3 月,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元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後公告,士林地方檢察署就雙方涉及的營業秘密爭議,對廣運前員工及元鈦科技等提起公訴。
依新聞報導所述,檢方認為廣運熱傳事業部前主管及部分團隊成員,在離職前後涉嫌重製公司內部液冷技術資料,內容涉及液冷機櫃配置、水冷背門系統、監控介面、冷卻液選用及機房規劃等資訊;檢方並將 LINE 對話、電腦與儲存設備內的電子檔案,以及後續產品與技術使用情況,列為案件的重要證據。
但必須注意,檢察官起訴並不等於法院已經認定有罪。元鈦方面亦曾公開表示相關技術具有獨立的研發及專利來源,並否認媒體部分報導內容,案件中的資料究竟是不是廣運的營業秘密、被告有沒有未經授權重製或使用,仍應由法院依具體證據判斷。
這也是營業秘密案件最典型的攻防:雙方真正爭執的,往往不是「有沒有拿到一份檔案」而已,而是那份檔案在法律上是不是營業秘密,以及取得、重製或使用行為究竟有沒有超過原本的授權範圍。
依《營業秘密法》第 2 條,受到法律保護的營業秘密,必須同時具有「秘密性」、「經濟價值」及「合理保密措施」。
第一,秘密性,是指這項資訊不是相關產業或專業領域的人可以輕易得知的內容。如果只是公開網站、產品說明書、公開專利,或業界普遍已知的技術,原則上就很難僅因公司內部稱為「機密」而成為營業秘密。
第二,經濟價值,是指資訊因為沒有公開,因此能帶來實際或潛在的商業利益。例如製程參數、產品配方、程式原始碼、尚未公開的研發成果、成本資料、特殊客戶資訊,若競爭對手取得後可以縮短研發時間、降低成本或取得競爭優勢,就可能具有經濟價值。
第三,也是營業秘密案件中經常成為勝敗關鍵的「合理保密措施」。公司必須真的把資料當秘密保護,而不是發生爭議後才說它是機密。例如依職務設定存取權限、文件標示機密、帳號密碼管理、限制 USB 或外部儲存設備、保留下載及存取紀錄、簽署保密契約、建立離職交接與資料刪除程序等,都可能成為法院判斷的重要因素。
因此,營業秘密訴訟不是資料「很重要」就一定會成立。公司還必須說明究竟是哪一份資料、秘密內容是什麼、為何具有經濟價值,以及平時究竟採取了哪些具體保護措施。
可能。
營業秘密案件有一個很重要的觀念:員工在工作期間「有權閱讀」,不代表可以為了離職後自己使用,而把資料大量複製到私人設備。
《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1 不只處罰以竊取、侵占、詐術等方式取得營業秘密的行為。如果一個人原本因為工作關係合法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但後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同樣可能成立犯罪。
智慧財產局整理的實務案例中,也曾出現員工本來有機會接觸公司資料,卻使用 SD 卡等外部設備將機密資料重製帶走,法院仍認為可能屬於未經授權重製營業秘密。
所以真正的問題不是:「我本來看得到這個檔案,為什麼不能拿?」
而是:「公司授權你接觸這份資料的目的,到底是完成原公司的工作,還是也包括讓你複製到私人設備,甚至帶到下一家公司繼續使用?」
兩者在法律上完全不同。
營業秘密侵害通常不是公開進行,所以刑事偵查及民事訴訟非常依賴數位證據。
實務上常見的證據包括公司伺服器下載紀錄、雲端帳號存取紀錄、USB 或外接硬碟使用紀錄、私人 Email 轉寄紀錄、LINE 或其他通訊軟體對話、離職前短時間大量下載資料、私人電腦或新公司設備中出現原公司的文件,以及新產品與原有技術資料之間的相似程度。
廣運、元鈦案受到媒體關注的原因之一,也正是新聞報導提到檢方掌握 LINE 對話、電子檔案與數位鑑識結果。這類證據如果能與「離職時間」、「新公司成立時間」、「產品開發時間」及「資料存取時間」相互比對,往往會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反過來說,被告的一方也可能主張資料原本就是公開資訊、屬於個人既有專業知識、資料是在授權範圍內取得,或者新公司的技術來自獨立研發、原有專利或其他合法技術來源。
因此,營業秘密案件很少只靠一份保密契約決定勝負,而是法律、技術、資訊安全及數位鑑識證據一起判斷。
這也是本案另一個重要法律問題。
一般違反《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1,例如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而非法取得、重製、使用或洩漏營業秘密,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但如果行為人是「意圖在外國、中國大陸、香港或澳門使用」該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2 將刑責提高為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處罰。
因此,營業秘密案件一旦出現海外公司、境外技術移轉、海外參展、境外客戶、海外專利布局或境外生產等事實,檢察官通常會進一步調查是否具有境外使用的意圖。
新聞報導所稱本案涉及前往上海參展等情形,也正是為什麼「境外使用」會成為案件法律評價的重要部分。至於最終是否符合第 13 條之 2 的犯罪要件,仍須以法院調查證據後的認定為準。
營業秘密侵害並不是只有刑事案件。
如果營業秘密遭到侵害,權利人可以依《營業秘密法》請求排除侵害、預防侵害,也可能請求侵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在故意侵害的情況下,法院並得依被害人的請求及侵害情節,在法律規定範圍內酌定較高的賠償額,最高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的三倍。
此外,如果公司的代表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違反營業秘密法,公司本身在一定情況下也可能面臨法人罰金責任。
所以對企業而言,營業秘密案件可能同時存在刑事偵查、民事求償、秘密保持命令、數位鑑識、公司治理以及商業競爭等多重問題。
營業秘密案件經常發生一個問題:企業主非常確定某份資料「當然是公司機密」,但到了法院卻無法證明自己平常真的有把它當成機密管理。
只有 NDA 並不一定足夠。
企業更重要的是讓制度與實際操作一致。例如哪些人能進入特定資料夾、員工可不可以把檔案寄到私人 Email、是否限制外接儲存設備、機密文件有沒有分級、離職時是否檢查設備與權限、系統是否保留下載及登入紀錄。
法院實務所稱的「合理保密措施」並不要求企業做到絕對無法外洩,但至少必須依企業規模、資訊性質及實際能力,採取足以表現保密意圖並限制他人任意接觸的措施。
這也是為什麼營業秘密保護與資訊安全不能等到員工離職、資料已經流出去後才開始處理。
如果企業已經發現員工在離職前異常下載、將資料寄到私人信箱、使用 USB 大量複製檔案,或離職後競爭對手突然出現高度相似的產品,第一步通常不是直接刪除帳號或重灌電腦,而是先完整保存相關數位證據,再評估後續刑事告訴、民事保全及損害賠償策略。
不是。員工離職或加入競爭公司本身並不等於侵害營業秘密。真正需要判斷的是,他是否未經授權取得、重製、使用或洩漏原公司的營業秘密,以及相關資訊是否符合營業秘密的法定三要件。
不一定,但風險很高。員工雖然可能因職務合法接觸資料,但如果把原本只能為公司業務使用的資料複製到私人設備,準備離職後自行使用,就可能已經超過原本的授權範圍。
不一定。NDA 是重要證據,但法院仍會檢查公司是否實際採取權限控管、密碼、機密標示、文件管理、離職程序等合理保密措施。
不能一概而論。仍須分別判斷資訊是否具有秘密性、是否因秘密性產生經濟價值,以及公司是否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公開可得或業界可以輕易取得的資訊,通常較難受到營業秘密法保護。
是。《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2 對於意圖在外國、中國大陸、香港或澳門使用營業秘密的情形,規定較重刑責,可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高額罰金。
首先應保存證據,包括伺服器紀錄、下載紀錄、Email、雲端存取、USB 使用、通訊資料與相關設備。不要在尚未完成證據保存前任意刪除或重灌設備,再由律師與資訊安全或數位鑑識專業人員評估後續處理。
廣運與元鈦之間的爭議再次說明,科技公司或研發型企業的人員流動,本身並不是法律問題;真正的法律界線,在於員工離職時究竟帶走了什麼、公司原本授權他如何使用,以及企業平時有沒有把重要資訊真正管理成「營業秘密」。
對企業而言,與其在資料外洩之後才爭論某份文件有多重要,更重要的是在平時就做好資訊盤點、權限控管、保密契約、系統紀錄及離職管理。
如果已經發生員工大量下載、技術資料疑似外流、競爭對手使用相似資訊,或公司希望事前建立完整的營業秘密與資訊安全制度,應先保存證據並釐清具體資料,再決定民事、刑事及商業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