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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沒付錢不等於偷!師超商拿80元茶葉蛋無罪
媒體來源:台視新聞
記者:蔡欣妤
新聞連結:https://youtu.be/OhgSyhVdoxw?si=98jy-K0xLFd3Dorg
依台視新聞報導,嘉義一名補習班老師在超商拿取8顆、共80元的茶葉蛋後,未結帳即離開,遭檢方依竊盜罪起訴。老師辯稱急著上課而忘記付款;一審綜合監視器畫面及相關情況判決無罪,二審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無罪定讞。爭點不只是有沒有付錢,而是能否證明主觀上具有竊盜故意。
富達法律事務所李育昇律師受訪指出,竊盜罪除了取走他人財物的客觀行為,還須具備主觀上的竊盜故意。依本案新聞所述,檢方未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有此犯意,因此法院判決無罪。不能只因商品未付款,就直接跳到有罪結論。
刑法第320條還要求行為人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判斷竊盜故意,應綜合取物、離店方式、是否藏匿及前後陳述等證據,並非只看商品價格;金額小、神態自然或聲稱忘記付款,都不是通用的免責理由。若確實漏結帳,宜及早聯繫店家補付並保留紀錄;但事後補款也不會當然消除原已成立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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