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銀假槍搶案:強盜與妨害自由會分別處罰嗎?

新聞標題:中信銀搶案 嫌欠700萬「假槍挾持經理」 今出庭認罪求輕判
媒體來源:壹電視新聞
記者:
新聞連結:https://youtu.be/8ueqPcjqDRI?si=Q93QuP5QGQQupj1u
受訪律師:

新聞摘要

依壹電視新聞報導,台北市大安區中信銀行搶案的林姓被告,因負債持假槍進入銀行行搶並挾持經理,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後認罪,希望獲得較輕刑度。檢方認為除了強盜,挾持行員的行為也應另行處罰;辯方則主張應論以一罪。報導所稱求刑12年是檢方意見,並非法院已作成的判決,最後罪名與刑度仍待法院認定。

律師解說

報導中的律師指出,若取得款項後,又另外挾持經理與警方對峙,已超出實施強盜所必要的控制手段,就可能另行評價妨害自由責任。重點在於取財與控制人質的行為是否可以區分、目的及時間是否延續,以及取財後是否仍持續限制被害人的行動,不能只因發生在同一場搶案,就直接認定只能處罰一罪。

判斷強盜與妨害自由,須區分刑法第55條的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與數個獨立行為分別成立犯罪的情形。持假槍也不代表不成立強盜,仍須依實際脅迫程度及取財經過判斷;是否涉及加重要件,則須另查具體事實。認罪、賠償及和解可能影響量刑,但不會自動消除其他犯罪責任,也不保證獲判特定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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