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主管、員工被公司告侵害營業秘密怎麼辦?先確認資料是不是真的營業秘密

離職主管、員工被公司告侵害營業秘密怎麼辦?先確認資料是不是真的營業秘密

公司突然寄來律師函,指控你離職前下載客戶名單、技術文件、報價資料或原始碼;甚至警察、調查局已經通知到案,要求說明為什麼檔案出現在私人信箱、USB、Google Drive 或新公司的電腦裡。

這時候最重要的,不是只回答:「這些資料本來就是我工作時在用的。」

也不是看到公司文件上寫著「Confidential」就直接認為一定成立犯罪。

營業秘密刑事案件真正要拆開的是幾個完全不同的問題:公司指控的究竟是哪一份資訊?那份資訊法律上是不是營業秘密?你當時是否有權取得?離職前後有沒有重製、保留、使用或提供給第三人?以及這些行為背後的目的到底是什麼?

這些問題如果沒有分開,案件很容易只剩下「員工帶走公司資料」這一句話,但這通常不足以完成真正的法律判斷。

一、被前公司告營業秘密後,第一件事情不是刪資料,而是先把事件時間軸固定下來

如果已經收到律師函、警局通知、調查局通知、搜索票或地檢署傳票,第一件事情通常不是自行清理手機、電腦、Email 或雲端資料。

反而應該先把事件時間軸整理清楚。

例如什麼時候決定離職、什麼時候下載或寄送檔案、為什麼當時需要這些資料、公司是否原本允許遠端工作或使用私人設備、離職時有沒有交接、公司有沒有要求刪除或返還資料、進入新公司後有沒有再開啟、使用或轉交相關文件。

營業秘密案件高度依賴數位證據。檔案建立時間、下載紀錄、USB 使用紀錄、Email 寄送紀錄、雲端登入、公司伺服器 log、新公司設備中的檔案,以及雙方 LINE、Teams、Slack 或 Email 對話,都可能改變案件的解讀。

因此,不要因為害怕被查到,就自行刪除、修改或清除資料。真正需要做的是保存現況,先讓律師了解公司究竟在指控哪個行為。若已進入搜索程序,可先了解公司或住處遭警方搜索時的處理。

二、公司說「這是機密資料」,不代表法律上一定是營業秘密

這是營業秘密案件非常重要的第一道防線。

《營業秘密法》第2條要求受保護的資訊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也就是秘密性、因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以及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因此,前公司不能只提出一個資料夾,然後說「這都是公司的東西」,就直接跳到刑事責任。

真正要逐項問的是:

這份資訊是不是一般業界人士可以知道或取得的?

它是不是因為不公開,所以具有競爭上的經濟價值?

公司平常到底怎麼保護這份資訊?

如果員工平常人人都能下載、可以任意寄到私人 Email、沒有權限分級、沒有機密標示,也沒有任何返還或刪除制度,公司事後才第一次主張「全部都是最高機密」,營業秘密要件就必須進一步仔細檢查。

法院實務也認為,合理保密措施不要求企業做到完全無法接觸,但企業至少應依資訊性質及自身人力、財力,以合理方法控制接觸與使用;僅有保密契約,若具體資訊實際上沒有受到相應管理,也不當然足以證明合理保密措施。進一步可參考營業秘密的三大法律要件。

三、客戶名單、報價、原始碼、技術文件,都一定是營業秘密嗎?

不一定。

「客戶名單」四個字本身不是營業秘密。

如果只是公司名稱、電話、地址,而且都能從網站、公開資料庫或業界名錄取得,秘密性可能比較低。

但如果客戶名單進一步包含多年交易紀錄、採購習慣、決策者、底價、毛利、需求偏好、信用條件、採購週期等由公司投入大量時間整理的非公開資訊,就可能有完全不同的評價。

報價資料也是一樣。

單一公開報價未必具有秘密性;但如果包含成本結構、最低成交價格、折扣模型、客戶別定價策略或尚未公開的投標條件,就可能具有較高的秘密及經濟價值。

至於原始碼、製程參數、演算法、設計圖、研發結果等技術資料,如果競爭者取得後可以節省大量研發成本、縮短開發時間,而且公司確實限制接觸及使用,通常更容易成為營業秘密爭議的核心。

所以真正要問的不是:

「這是不是公司文件?」

而是:

「公司現在所指控的這一份特定資訊,是否真的符合營業秘密三要件?」

四、我有簽 NDA 或保密切結書,是不是就一定輸?

不是。

保密契約、NDA、員工手冊及離職保密切結書,當然是案件的重要證據,但有保密條款不代表所有公司資料自動變成《營業秘密法》所稱的營業秘密。

公司仍然需要說明具體資訊的秘密性、經濟價值以及實際採取的保密措施。

反過來說,也不能因為自己沒有簽 NDA,就認為一定沒有營業秘密責任。

營業秘密法的保護與契約責任是不同層次。是否有契約,是重要事實之一;但最終仍然要回到資訊本身及實際取得、使用、洩漏的方式判斷。

五、任職時本來就有權限看到資料,離職後為什麼還可能出問題?

很多被告最困惑的地方就是:

「這些資料本來就是我每天工作在用的,怎麼會叫竊取營業秘密?」

這個問題必須區分「任職期間有權接觸」與「離職後仍然有權重製、保留、使用」。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不只處罰以竊取、侵占、詐術、擅自重製等不正方法取得營業秘密;對於本來就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的人,如果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也可能產生刑事責任。另外,持有人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或銷毀後,卻不刪除、銷毀或加以隱匿,也在條文規範範圍內。

所以辯護的重點往往不是只證明:

「我以前有權看。」

而是進一步確認:

當時為什麼下載?下載發生在什麼時間?公司政策是否允許?資料離開公司系統後去了哪裡?離職後到底有沒有開啟、使用或提供給新公司?

六、哪些行為在營業秘密案件裡風險特別高?

實務上,如果員工在離職前短時間大量下載平常很少接觸的資料、把公司檔案寄到私人 Email、複製到 USB、上傳私人雲端、改檔名或加密保存,之後又在競爭公司的電腦中被發現,通常會使案件風險大幅提高。

但即使有「檔案被複製」的客觀事實,也不等於所有案件都會成立犯罪。

仍然要檢查檔案是不是營業秘密、員工當時取得是否超出權限、複製目的為何、離職後有沒有實際使用、是否提供給新雇主,以及是否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原公司利益的意圖。

近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營業秘密案件中,就曾以離職前下載資料至行動硬碟、USB,離職後未刪除,並在新任職公司設備上讀取、重製及使用等事實作為案件的重要判斷基礎。

因此,這類案件最不能只用一句「我只是備份」或「我沒有惡意」帶過,而要讓數位紀錄與實際工作背景能夠互相對應。

七、侵害營業秘密可能有多重刑事風險

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如果行為人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利益的意圖,而以不正方法取得營業秘密,或未經授權、逾越授權範圍重製、使用或洩漏,可能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有處罰規定。

如果進一步具有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的意圖,第13條之2另設較重刑責,法定刑為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第13條之3明定第13條之1的犯罪須告訴乃論。

這也是為什麼涉及跨國公司、科技公司、外商或離職後加入境外競爭者的案件,風險評估通常要比一般勞資爭議更仔細。

八、公司搜索、扣押手機或電腦後,案件真正會看的是數位證據

營業秘密刑案很常伴隨搜索及扣押。

手機、筆電、外接硬碟、USB、Email、雲端帳號甚至新公司的工作設備,都可能成為鑑識對象。

這時候真正重要的通常不是只有「有沒有那個檔案」,而是整個數位時間軸。

檔案什麼時候建立?

什麼時候下載?

最後修改時間是什麼?

離職後有沒有再開啟?

有沒有寄出去?

有沒有在新公司的設備上出現?

新公司原本是否已經有相同資料或獨立開發成果?

這些證據往往會直接影響「只是持有」、「工作過程的正常留存」、「未經授權重製」與「實際使用、洩漏」之間的判斷。

如果案件已經進入搜索程序,更不應自行清除設備內容;應先保留搜索票、扣押物品目錄及相關文書,確認警方或調查單位實際扣走哪些設備,再評估後續地檢署偵查與偵查庭程序。

九、跳槽到競爭對手,不等於當然侵害營業秘密

另一個非常容易混淆的問題,是「競業禁止」與「營業秘密」。

兩者並不是同一件事。

一名員工離職後進入競爭公司工作,不代表自動成立營業秘密犯罪。

反過來說,即使沒有有效的競業禁止條款,也不代表員工可以任意重製、使用或洩漏前公司的營業秘密。

離職後競業禁止本身受到《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限制,雇主必須具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員工職務能接觸營業秘密,限制期間、區域、職業活動及就業對象必須合理,並且應有合理補償;最長期間不得超過二年。

所以案件要分開問:

「你可不可以到競爭公司上班?」

以及

「你到競爭公司後,有沒有使用前公司的營業秘密?」

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問題。相關勞資與資料爭議可參考離職員工、競業禁止與客戶名單爭議。

十、營業秘密刑案真正的辯護核心,是把公司的指控拆成一項一項證明

如果站在被告立場,我通常會把案件拆成幾個層次來看。

第一層,是要求確認公司到底主張哪一項具體資訊屬於營業秘密。

不是「整個客戶資料夾」、「公司的所有技術資料」這種籠統描述,而是要能夠具體知道被主張的資訊內容。

第二層,是逐項檢查秘密性、經濟價值與合理保密措施。

第三層,是檢查被告原本的職務與權限。哪些檔案本來就是日常工作需要?公司是否允許遠端工作、私人設備或資料下載?

第四層,是分析真正被指控的行為到底是取得、重製、持有、使用還是洩漏。

第五層,是檢查主觀目的。是否存在為自己或第三人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原公司利益的意圖。

第六層,則是回到數位鑑識。公司指控的時間軸是否與電腦、Email、USB、雲端及新公司的資料吻合?

法務部針對重大營業秘密案件,也要求告訴人或被害人透過釋明方式說明營業秘密內容及相關事項,反映這類案件並不是只要喊一句「機密被偷」就足夠。

十一、被告營業秘密,不只有刑事責任

公司除了提出刑事告訴,也可能同步採取民事手段。

《營業秘密法》第11條規定,營業秘密受侵害時,被害人可以請求排除侵害;有侵害之虞時,也可以請求防止。第12條及第13條則規範損害賠償及損害額計算方式。

因此,一個案件可能同時出現刑事偵查、民事求償、停止使用資料、返還或銷毀資料、競業禁止或其他勞資及商業爭議。

如果新雇主也被指控取得或使用前公司的營業秘密,爭議甚至可能從個人勞資案件擴大成兩家公司之間的商業訴訟。

所以被告不能只問:

「我會不會被判刑?」

還要一起評估公司要求停止使用什麼、是否影響新工作,以及新雇主是否可能一起被捲入訴訟。

十二、什麼情況建議在第一次警詢或偵查庭前,就先找律師?

如果只是收到一封普通離職通知,未必每個案件都需要立即進入訴訟。

但如果已經收到前公司正式律師函,內容明確指控侵害營業秘密;警方、調查局或檢察官已通知到案;手機、電腦或硬碟遭搜索扣押;新雇主也被要求提供資料;公司指控涉及原始碼、製程、演算法、大量客戶資料或跨國使用,案件通常已經不適合只靠自己用幾句話解釋。

因為第一次陳述很可能會直接碰到日後最重要的爭點:

你為什麼下載?

你知不知道這是機密?

你離職後有沒有使用?

新公司為什麼也有?

這些問題如果沒有先把資料、時間軸與數位證據整理好,之後要重新解釋會變得更困難。若要了解公司端通常會如何保全證據與採取程序,可參考公司發現離職員工帶走機密資料後的處理。

離職後被公司告營業秘密,可以先準備什麼?

如果您是離職主管、工程師、研發人員、業務或其他員工,目前已收到前公司律師函、警局/調查局通知或地檢署傳票,案件涉及客戶名單、報價、原始碼、技術文件、製程資料或公司內部資料,可以先準備勞動契約、NDA、離職交接文件、公司通知、相關 Email/通訊、設備使用背景及目前已收到的司法文書。

律師通常需要先確認公司究竟主張哪一項資訊屬於營業秘密,再從秘密性、經濟價值、合理保密措施、原本授權範圍、實際使用/洩漏情形及數位證據重新評估案件。

FDLAW 可提供營業秘密案件法律服務,並由企業刑事律師依案件程序協助評估。

常見問題

離職員工把公司資料留在自己電腦,一定構成營業秘密罪嗎?

不一定。仍須先確認該資料是否符合營業秘密三要件,員工原本是否有權取得,以及離職後是否存在未經授權重製、使用、洩漏、拒不刪除等行為與法律要求的主觀意圖。單純發現檔案存在,並不是完整的刑事法律判斷。

客戶名單一定是營業秘密嗎?

不一定。公開可取得的姓名、電話或公司資料未必具有秘密性;但如果名單包含公司長期投入成本建立的交易歷史、採購習慣、價格、決策者、需求分析等非公開資訊,而且公司有實際保密措施,就可能受到營業秘密法保護。

有簽保密協議,公司就一定告得成嗎?

不一定。保密協議是重要證據,但仍要確認公司主張的具體資訊是否具有秘密性、經濟價值與合理保密措施,以及員工是否確實存在侵害行為。反過來說,沒有保密協議也不當然代表可以任意使用營業秘密。

把公司文件寄到私人 Email,就一定犯罪嗎?

不一定,但這通常是需要解釋的重要數位證據。應進一步確認公司政策、寄送目的、是否為工作需要、資料性質、寄送數量、離職後有沒有使用或提供第三人,以及其他客觀紀錄。

離職後去競爭公司工作就是違反營業秘密嗎?

不是。競業禁止與營業秘密是不同問題。到競爭公司任職本身不等於侵害營業秘密;真正仍要檢查是否取得、重製、使用或洩漏前公司的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案件會搜索手機和電腦嗎?

有可能。這類案件經常高度依賴數位證據,手機、電腦、外接硬碟、USB、Email、雲端及其他設備都可能成為搜索扣押或鑑識的對象,具體仍視案件證據及司法程序而定。

一般營業秘密犯罪可以和解撤告嗎?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3明定,第13條之1之罪須告訴乃論,因此一般第13條之1案件確實可能涉及告訴及撤回告訴的問題;但具體案件是否同時涉及其他罪名、民事請求或第13條之2等情形,仍須依個案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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