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
@fdlaw
地址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180號17樓

發現配偶離婚前移轉財產,先做四件事:
1. 保存目前能合法取得的財產資料;
2. 整理財產異動的時間、金額與流向;
3. 不要認為五年內所有處分都當然算脫產;
4. 有持續移轉風險時,盡快評估追加計算、撤銷、改用分別財產制或假扣押。
夫妻開始談離婚後,最讓人緊張的情況之一,就是突然發現另一半開始把錢轉出去。
例如原本有數百萬元的銀行存款突然大量提款;房子過戶給父母、兄弟姊妹或朋友;股票被賣掉後資金不知去向;公司股權突然移轉;帳面上出現以前沒有的大筆「借款」;甚至對方直接表示:「我名下已經沒有財產,你以後也分不到。」
這時第一個需要釐清的問題是:
配偶把財產移轉出去,不代表法律上就一定不用計算;但也不是任何離婚前的財產處分,都會自動被認定為脫產。
處理這類案件,通常要同時判斷:
這是不是婚後財產?
對方為什麼處分?
財產流向哪裡?
第三人有沒有實際支付合理對價?
目前是否已經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或即將發生?
以及如果不先保全,未來即使勝訴,是否還拿得到錢?
因此,發現疑似脫產時,真正重要的不是立刻質問對方,而是先保存財產移轉的證據,再決定應使用追加計算、撤銷、改用分別財產制或假扣押中的哪一種工具。
在台灣法定財產制下,夫妻的財產並不是結婚後全部變成共同所有。
原則上,夫或妻仍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的財產。
所以單純看到:
「配偶把自己的房子賣掉」
或者:
「把自己帳戶裡的錢匯出去」
並不能只靠這件事情就認定違法。
真正重要的是:
這筆財產原本是否屬於離婚時應列入剩餘財產計算的婚後財產,以及處分目的是否是為了減少另一方將來可以分配的金額。
例如,婚姻期間正常支付:
生活費
房貸
子女教育費
合理投資
正常債務
醫療費用
與在離婚前突然把大筆存款無償匯給親友,法律評價完全不同。
因此,「財產減少」不等於「法律上的脫產」。
必須回到處分的時間、原因、對象、價格與資金流向判斷。
如果需要先了解離婚時哪些財產原則上要列入計算,可以先閱讀「離婚剩餘財產分配」完整說明。
民法第1030-3條是處理離婚前脫產非常重要的規定。
依該條規定,如果夫或妻是為了減少另一方對剩餘財產的分配,而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自己的婚後財產,這筆財產可能仍然要追加計算,視為現存婚後財產。
例如:
先生原本有婚後存款1,000萬元。
夫妻開始談離婚後,先生突然把其中800萬元無償轉給自己的兄弟,目的就是希望離婚時計算財產時只剩200萬元。
如果最後可以證明這個移轉是為了減少太太的剩餘財產分配,並符合民法第1030-3條的要件,就不是簡單地說:
「錢已經不在先生名下,所以不用算。」
而可能仍須把相關財產追加回來計算。
但要特別注意:
法律不是規定「離婚前五年內所有財產處分都要加回」。
仍然要證明:
處分的是婚後財產;
處分時間符合法律規定;
以及處分具有減少另一方剩餘財產分配的目的。
因此,財產移轉本身只是起點,證據才是關鍵。
有可能,但要看具體情況。
民法第1030-3條除了「追加計算」之外,也處理財產已經交給第三人的情況。
如果追加計算後,應負分配義務的一方本身已經沒有足夠財產清償應付的剩餘財產差額,符合條件時,分配權利人可能可以就不足額,在第三人所受利益範圍內請求返還。
但如果第三人是「有償取得」,法律還會進一步檢查交易價格是否顯不相當。
換句話說:
例如把1,000萬元無償贈與兄弟姊妹。
通常會比正常市場交易更需要檢查是否存在規避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例如市價3,000萬元的不動產,在夫妻準備離婚時突然以500萬元出售給親屬。
這時不能只看契約上寫「買賣」,仍要調查:
買受人是否真的付款;
付款從哪個帳戶匯出;
價金是否合理;
錢最後有沒有又回到原配偶或其關係人手上。
如果配偶以正常市場價格出售房屋,所得價金仍存在,或正常用於合法債務與生活支出,就不能因為恰好發生在離婚前,就當然認定為脫產。
所以處理離婚脫產時,重點不是「有沒有移轉」,而是移轉後的價值到底去了哪裡。
某些情況可以。
民法第1020-1條針對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財產處分,設有保護另一方剩餘財產分配權的撤銷制度。
如果夫或妻就自己的婚後財產為無償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已經損害未來另一方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另一方可能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
例如:
明知夫妻已經準備離婚,卻突然把大筆婚後財產無償贈與親屬。
如果是有償交易,要件則更嚴格。
除了處分財產的一方在行為時明知會損害另一方的剩餘財產分配權外,受益人在受益時也必須知道這個情況,才可能適用這項撤銷制度。
因此,法律會區分:
正常交易;
無償贈與;
以及雙方都明知目的在規避財產分配的交易。
不是所有出售行為都可以撤銷。
這一點非常重要。
依民法第1020-2條,前述撤銷權有明確的除斥期間:
自知道有撤銷原因起六個月內要行使;自財產處分行為發生起超過一年,也不能再行使。
因此,如果已經掌握:
不動產過戶資料;
贈與契約;
匯款紀錄;
股票或股權移轉;
其他明確財產處分,
不要認為:
「等離婚訴訟打完,再一起處理就好。」
因為有些權利可能在離婚官司還沒有結束以前,就已經超過行使期間。
如果夫妻還沒有正式離婚,但一方已經開始不當減少婚後財產,民法還有另一項很重要的工具:
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依民法第1010條,如果一方因不當減少婚後財產,而對另一方將來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產生侵害之虞,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這項制度的意義在於:
不一定要等到離婚確定後,才開始處理財產問題。
如果已有具體的財產流失風險,就應評估是否先終止法定財產制,讓剩餘財產分配問題提早進入法律程序。
尤其當案件出現:
持續出售資產;
大量提款;
不明關係人匯款;
公司股權移轉;
疑似製造債務;
把財產移往境外;
等情況時,更不宜只等著離婚程序慢慢進行。
很多當事人發現配偶脫產後,第一句會問:
「可以先把他的財產凍結嗎?」
法律上通常討論的是「假扣押」。
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以下規定,對於金錢請求,如果為了保全未來強制執行,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但假扣押不是只要說:
「我怕他脫產。」
法院就一定會准許。
通常仍需要釋明:
例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及其具體基礎。
相關保全處理可參考民事假扣押與保全程序。
例如:
近期大量出售資產;
頻繁大額提款;
財產轉給親友;
即將出售唯一不動產;
將資金移往境外;
已經明確表示不會支付;
或其他具體足以顯示執行風險的事實。
所以真正有用的假扣押聲請,通常會搭配一份清楚的:
財產異動時間軸。
這一點對實際案件非常重要。
一般假扣押案件,法院可能會要求債權人先提供一定比例的擔保。
但民事訴訟法第526條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另外設有特別規定:
如果是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法院命聲請人提供的擔保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
例如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為1,000萬元:
法律對法院命供擔保的金額設有最高上限。
這項規定的目的,就是避免當事人明明已經面臨配偶脫產,卻又因為無法提出過高擔保而完全無法保全財產。
但這不代表只要願意提供十分之一擔保,就一定會准許假扣押。
請求本身與假扣押原因仍然必須提出相當程度的釋明。
很多婚姻中,一方負責賺錢、投資或公司經營,另一方根本不知道家庭完整財務狀況。
所以離婚案件經常出現:
「我知道他有錢,但我不知道放在哪裡。」
法律並不是完全沒有工具。
依民法第1022條,夫妻對於各自的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
進入家事法院程序後,家事事件法第17條也規定,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囑託:
警察機關;
稅捐機關;
金融機構;
及其他相關機關或團體,
調查或查明當事人、關係人的財產狀況。
但要注意:
這不代表律師可以在當事人一走進事務所後,就直接登入某個系統查出配偶所有銀行存款、股票與海外資產。
仍然必須依合法程序進行。
因此,在還沒有進入法院程序以前,當事人可以先把自己合法掌握的線索整理出來。
如果已經發現另一方有財產異常,不建議先質問,再慢慢找資料。
因為一旦對方知道你已經開始注意財產問題,相關紀錄可能更難取得。
可以優先整理:
銀行帳戶曾經顯示的餘額;
合法取得的存摺或交易紀錄;
薪資、獎金與所得資料;
不動產地址與登記異動;
股票、基金及證券帳戶資訊;
保險資料;
公司名稱、持股比例與董監事資料;
股東往來;
大額轉帳紀錄;
過去財產申報或貸款文件;
購屋、售屋及貸款契約;
雙方討論財產安排的LINE、Email或其他通訊;
對方曾經表示要把財產移走的訊息。
如果涉及公司股權,還應整理:
公司登記;
股東名簿;
財務報表;
歷次增資;
股權轉讓;
股東借款;
以及公司與配偶個人間的資金往來。
這類複雜資產的價值與基準日,可進一步參考高資產離婚的股權、股票與房產計算。
但必須注意:
不要因為懷疑配偶脫產,就擅自破解他的手機、Email、網路銀行或其他私人帳號。
證據本身也必須合法取得。
脫產不一定只有把資產轉走。
有些案件會出現另一種情況:
原本財務狀況很好的一方,在準備離婚後突然主張:
欠父母500萬元;
欠兄弟姊妹800萬元;
欠朋友1,000萬元;
或者公司突然出現大量股東借款。
因為剩餘財產計算會涉及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債務,所以這類突然出現的債務不能只看一張借據就直接接受。
需要進一步確認:
借款何時發生;
有沒有真正交付款項;
金流在哪裡;
為什麼借款;
有沒有還款;
雙方過去有沒有提過;
債權人與配偶的關係;
以及相關文件是在什麼時候製作。
如果只有在婚姻破裂後突然出現的形式文件,卻沒有相對應金流,法院仍然會依實際證據判斷。
若爭議同時涉及財產原始來源,可參考婚前財產與父母贈與如何區分。
不一定。
假設夫妻準備離婚前,先生以市場價格2,000萬元出售自己的婚後房產。
如果出售後的2,000萬元仍然存在銀行帳戶,那只是財產型態從:
不動產
變成:
存款。
價值並沒有消失。
真正需要注意的是:
房子賣掉後的錢去了哪裡?
如果2,000萬元很快又:
無償轉給親人;
大量提領現金;
用來清償不存在的債務;
以不合理價格購買關係人資產;
或資金完全無法說明,
才需要進一步分析是否涉及規避剩餘財產分配。
所以不能只盯著房屋所有權登記。
必須追蹤交易後的對價。
不一定。
現金本身確實比不動產或銀行存款更難追查,但大量提款仍可能留下:
提款紀錄;
銀行交易明細;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相關對話;
提款前後的財務狀況。
如果在正常婚姻生活多年都沒有大量提現習慣,卻在談離婚後短期間大量提領,法院仍可能要求說明資金用途。
因此:
「銀行帳戶餘額變成零」
不代表:
「法律上就一定沒有財產。」
真正重要的是能不能透過證據還原財產流向。
這是剩餘財產案件非常重要的時間點。
依民法第1030-4條,夫妻現存婚後財產的價值,原則上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
但是如果夫妻是經法院判決離婚,則財產價值計算以離婚起訴時為準。
另外,如果屬於民法第1030-3條應追加計算的婚後財產,其價值則以處分時為準。
如需了解裁判離婚程序,可參考本所相關說明。
因此,在財產價格波動很大的案件裡,例如:
股票;
公司股權;
不動產;
基金;
其他投資,
「哪一天的價值」本身就可能造成數百萬元甚至更大的差異。
依民法第1030-1條,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也有時效。
原則上:
自權利人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兩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超過五年,也會消滅。
因此,離婚協議談完後不能只認為:
「財產問題以後有空再處理。」
尤其如果已經知道配偶有較多婚後財產,更要注意相關期間。
真正有效的順序通常不是第一天就把所有法律手段一起用上。
可以先按照以下順序整理:
把已經合法掌握的:
帳戶資料;
房產;
股票;
公司;
保險;
交易;
通訊紀錄
先備份整理。
把:
夫妻開始發生衝突的時間;
第一次提出離婚的時間;
主要財產原本狀態;
何時開始出售、提款或轉帳;
轉給誰;
價金多少;
整理在同一條時間線上。
依個案決定是否需要:
民法第1020-1條撤銷;
民法第1030-3條追加計算;
民法第1010條改用分別財產制;
假扣押;
剩餘財產分配訴訟;
以及其他必要的保全程序。
有時候在證據與保全尚未完成以前,太早向對方攤牌,反而會增加財產繼續移轉的風險。
因此,是否立即寄律師函或提出談判,也應依個案決定。
很多人面對配偶脫產時,會認為:
「只要我找不到對方現在把錢放在哪裡,就一定輸了。」
其實不一定。
剩餘財產案件真正重要的是:
婚後曾經有哪些財產;
什麼時候開始減少;
為什麼減少;
轉給誰;
有沒有合理對價;
對方提出的債務是不是真的;
以及這些財產變動和婚姻破裂、離婚程序之間的時間關係。
當財產異動越集中在離婚前,而且越缺乏合理說明,這些事實就越值得進一步調查。
因此,發現異常時,越早保存證據,通常越有機會把財產流向重新還原。
不一定。如果屬於為減少另一方剩餘財產分配而處分婚後財產,符合民法第1030-3條要件時,相關財產仍可能被追加計算。若涉及無償贈與或其他符合要件的行為,也可能進一步評估民法第1020-1條的撤銷制度。
不是。五年只是民法第1030-3條規定的重要期間之一,仍須判斷處分標的是不是婚後財產,以及是否具有減少另一方剩餘財產分配的目的。
不能只因為出售房屋就當然取得假扣押。仍要提出剩餘財產請求的基礎,並釋明如果不先保全,未來可能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的具體風險。
法院仍會依個案裁定,但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特別規定,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時,法院命供擔保的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
可以先從合法掌握的財產線索開始整理。進入家事法院程序後,法院在必要時可以依法向稅捐機關、金融機構等進行調查。這不代表律師可以在訴訟外直接任意查詢配偶全部金融資料。
不一定。債務仍需依證據判斷是否真實存在,法院可以檢查借款時間、實際金流、用途、還款情形及債權人關係,不是只要提出一張借據就當然列入計算。
不建議只等待。特別是民法第1020-1條的撤銷權,依第1020-2條有「知悉撤銷原因起六個月」以及「行為起一年」的期間限制,應及早評估。
離婚財產案件最危險的情況,往往不是雙方對財產價值有不同意見,而是等到離婚訴訟開始後,才發現原本存在的房產、存款、股票或公司股權已經大量變動。
如果已經發現:
大額提款;
不動產移轉;
股票或股權異常出售;
財產無償贈與親友;
突然出現大量債務;
或對方明確表示準備把財產移走,
應優先整理財產異動紀錄與證據,再評估剩餘財產追加計算、撤銷、改用分別財產制或假扣押。
富達法律事務所處理離婚、夫妻財產分配與民事保全案件時,會先確認婚前婚後財產、財產移轉時間、資金流向與目前程序,再判斷應先處理財產保全,還是與離婚、監護權及其他家事問題一併規劃。
如需一併處理離婚與其他家事爭議,可了解台北離婚律師與家事案件。
離婚財產案件的時間點很重要。如果配偶已經開始轉移存款、不動產、股票、公司股權或製造不明債務,可以先保存財產異動資料,再評估追加計算、撤銷、改用分別財產制或假扣押等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