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扶跌倒婦人「反挨告」!法官判賠「還勸行善」全網怒?

扶跌倒婦人反挨告,李育昇律師解析緊急救助與免責條件

新聞標題:好心扶跌倒婦人「反挨告」!法官判賠「還勸行善」全網怒?!│中視新聞 20261017
媒體來源:中視新聞
記者:林妙儒
新聞連結:https://youtu.be/7DDAccfZLnc?si=2gx2RTyL77tXFs9D

新聞摘要

依中視新聞報導,一名退休教授在捷運站見前方婦人失去平衡,伸手攙扶未果,事後遭提告過失傷害,引發助人風險的討論。需特別區分的是,當事人後續澄清,11萬元是其考量訴訟時間與成本後選擇的和解金,並非法院判決命其賠償;和解也不等於法院已認定救助行為有過失。

李育昇律師解說

富達法律事務所李育昇律師受訪說明,為了排除他人生命、身體的急迫危險,採取必要且合理的救助措施,即使過程中造成受助者受傷,仍可能主張免責。判斷重點是危險是否急迫、措施是否合理,以及傷害與行為間的關係,而不是一看到受傷結果,就認定救助者應負責。

民法第175條對緊急無因管理設有保護:為免除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急迫危險而管理事務,原則上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外,不負因此所生的損害賠償責任。這是民事責任規定,刑事過失傷害仍須另依構成要件認定。遇到緊急狀況宜先求援,採取能力範圍內的合理協助,並及時保存監視器、目擊者及現場紀錄;若遭提告,應先釐清證據,再評估和解或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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