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帳上有「股東往來」怎麼辦?先分股東借公司、公司借股東與資金貸與

公司帳上出現股東往來、其他應收款或股東借款怎麼辦?本文解析借方貸方、公司借錢給股東、所得稅法第24條之3設算利息、公司法第15條資金貸與限制,以及國稅局查核與公司負責人風險。

很多中小企業、家族企業甚至成立多年的公司,資產負債表或總帳裡都可能出現一個科目:「股東往來。」

金額可能只有幾十萬元,也可能累積到:

  • 數百萬;
  • 數千萬;

甚至上億元。

平常公司可能沒有特別注意,直到:

  • 國稅局查帳;
  • 會計師查核;
  • 銀行融資;
  • 股東爭議;
  • 投資人進場;
  • 公司出售;

或負責人之間發生爭議,才突然發現:帳上的「股東往來」到底代表什麼,沒有人可以說清楚。

但「股東往來」本身只是一個帳務表達。

真正的法律與稅務問題是:誰把錢給誰?為什麼給?有沒有約定返還?有沒有利息?這筆錢到底是借款、代墊、薪酬、費用、盈餘,還是私人使用公司資金?所以看到股東往來,第一件事不是問:「這個科目可不可以存在?」

而是先把:資金流向+法律原因+會計處理重新對起來。

一、「股東往來」不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關係

公司帳上寫:股東往來不代表法律上一定就是:借貸。

它可能代表:

  • 股東借錢給公司;
  • 公司暫時代股東支付;
  • 股東替公司代墊費用;
  • 公司返還股東以前的借款;
  • 股東代收公司款項尚未繳回;
  • 公司資金暫時由股東使用;
  • 薪資或獎金;
  • 費用報銷;
  • 盈餘分配;
  • 減資返還;

或其他交易。

所以國稅局、法院或會計師真正會問的不是:「科目叫什麼?」

而是:這筆錢實際上為什麼移動?

面對查核與後續救濟,應由稅務律師與國稅局查稅、行政救濟的角度,先確認資金方向與法律性質。

錢往哪裡走?

股東 → 公司

可能是:股東借款、股東代墊、公司欠股東。
核心:公司為什麼收這筆錢?

公司 → 股東

可能是:返還舊借款、資金貸與、公司代墊、股東私人使用。
核心:股東為什麼可以拿到這筆錢?

方向不同,稅務、公司法與法律責任完全不同。

二、先分清楚:股東欠公司,還是公司欠股東?

從公司帳務角度,「股東往來」通常首先要區分:

股東往來借方餘額

通常代表:公司對股東存在應收款項,也就是:股東可能欠公司錢。例如:公司把500萬元交給股東使用,帳上記成股東往來借方。

股東往來貸方餘額

通常代表:公司對股東存在應付款項,也就是:公司可能欠股東錢。例如:股東先拿300萬元給公司營運,公司帳上記為股東往來貸方。

但這只是一般會計方向。

真正案件仍必須確認:

  • 原始傳票;
  • 銀行金流;
  • 交易事實;

公司帳務政策。

不要只看到:借方/貸方就直接完成法律判斷。

股東往來借方 vs 貸方

股東往來借方

通常表示:股東可能欠公司錢。
優先檢查:公司 → 股東的資金、還款、利息、所得稅法24-3、公司法15條。

股東往來貸方

通常表示:公司可能欠股東錢。
優先檢查:股東 → 公司的資金、借款真實性、返還、利息、扣繳及利息費用。

以上是一般帳務方向,仍須以實際帳冊與交易事實確認。

三、股東把自己的錢借給公司,法律上可以嗎?

公司營運缺資金時,股東把個人資金借給公司,是實務上常見的資金來源之一。

但應該把基本事項留下:

  • 借款人;
  • 貸款人;
  • 金額;
  • 日期;
  • 利率;
  • 還款期限;
  • 銀行金流;

資金用途。

如果公司日後返還股東,才能清楚證明:這是:償還股東借款而不是:公司無原因把資金交給股東。

四、股東借公司錢,最好一定要有借款契約嗎?

有正式契約通常比較清楚。

但案件不能只因為:「沒有一張正式借據」

就認定借款不存在。

仍可能從:

  • 銀行匯款;
  • 會計傳票;
  • 股東往來帳;
  • 董事會或內部紀錄;
  • 資金用途;
  • 歷年還款;
  • 利息支付;

公司財報重建真正法律關係。

反過來,即使事後拿得出一張:「借款契約」,如果銀行金流與實際情況完全對不上,也不能只靠紙本契約證明一切。

五、公司把錢借給股東,問題就完全不同

如果資金方向反過來:公司 → 股東就不能只當成一般股東往來。

至少同時要檢查:

稅務

是否需要設算利息收入?

公司法

公司資金貸與是否合法?

公司治理

誰核准這筆資金?

民事

股東有沒有返還義務?

刑事

如果根本沒有合法基礎, 是否存在挪用、背信、侵占或其他疑義?

這些是不同層次,不能只用:「會計帳上有記」

就回答全部問題。

股東往來四層檢查

  1. LEVEL 1

    資金流

    誰付給誰?

  2. LEVEL 2

    法律原因

    借款、還款、代墊、費用還是其他?

  3. LEVEL 3

    會計與稅務

    如何入帳?是否需要設算利息?利息費用是否可認列?

  4. LEVEL 4

    公司治理與責任

    公司法15條?負責人責任?公司資產是否遭占用?

六、公司無息借錢給股東,國稅局會怎麼看?

依現行《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如果:沒有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例外外,應依: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也就是說:公司即使真的:一毛利息都沒有收到,稅務上仍可能被要求:設算利息收入。

七、什麼叫「設算利息」?

簡單說:公司把自己的資金免費交給別人使用。

雖然帳上沒有收到:利息,但稅法可能依法律規定:計算一個應列入公司的利息收入。

例如:公司長期把一筆資金:無息提供股東使用。

公司可能認為:「反正沒有收到利息,所以沒有收入。」

但所得稅法第24條之3就是在處理:這種情形。

所以真正要計算的是:

  • 貸與金額;
  • 資金使用期間;
  • 適用年度;

當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

不要直接沿用其他年度的固定利率。

每一年度應按當年度法律與利率重新確認。

八、帳上只是「其他應收款」,不是股東往來,也可能被查嗎?

會計科目名稱不能取代交易實質。

例如公司帳上寫:

  • 其他應收款;
  • 暫付款;
  • 代付款;
  • 預付款;

其他往來。

但實際上:公司把資金長期交給股東或關係人使用。

國稅局仍可能回頭看:真正資金用途。

所以不要認為:只要不叫:「股東往來」

就沒有所得稅法第24條之3問題。

九、國稅局怎麼判斷這是不是公司借錢給股東?

常見會檢查:

  • 銀行帳戶;
  • 總帳;
  • 股東往來明細;
  • 其他應收款;
  • 傳票;
  • 付款原因;
  • 付款對象;
  • 借款契約;
  • 公司內部核准;
  • 利息;
  • 還款;

年度期末餘額。

例如帳上每年底都有:高額股東往來借方餘額,而且多年沒有清償,國稅局自然可能進一步問:這筆資金到底是什麼?

為什麼股東可以長期使用?

有沒有收利息?

剛收到通知時,可先了解國稅局調帳、查稅通知後第一次說明怎麼準備。

十、公司不是用自己的錢,而是銀行借款再借給股東,會怎樣?

這時除了所得稅法第24條之3以外,還要再檢查:公司自己的:利息費用。依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如果營利事業:

  • 一方面借入款項並支付利息;

另一方面又把資金:無息貸出或:收取的利息低於所支付利息,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所支付的利息,或相關差額,可能:不予認定為公司的利息費用。所以有些案件真正的稅務問題不是只有:「設算多少利息收入?」

還可能是:「公司原本申報的利息費用能不能全部認列?」

十一、為什麼一定要查「資金來源」?

例如:甲公司把1,000萬元無息借給股東。

如果這1,000萬元原本是:公司自有資金,和:公司自己先跟銀行借1,000萬元、支付4%利息,再把錢免費借給股東,稅務分析可能不同。

所以整理股東往來時,不要只做:公司 → 股東這一段。

還要往前追:公司的錢從哪裡來?

公司資金:自有資金 vs 銀行借款資金

公司自有資金

公司 → 股東
未收取利息或利息偏低時,檢查所得稅法第24條之3設算利息收入。

公司借款資金

銀行 → 公司 → 股東
公司一方面支付借款利息、另一方面無息或低利貸出時,還須檢查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的利息費用調整。

不要只看公司把錢借給誰,還要往前追公司的錢從哪裡來。

十二、公司可以合法借錢給股東嗎?

這裡一定要把:稅務和:公司法分開。

所得稅法規定: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時如何課稅,不代表:任何公司借錢給股東的行為在公司法上都當然合法。

現行《公司法》第15條原則規定:公司資金不得任意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法律設有:

  • 公司間或公司與行號間具有業務往來;

或:公司間或與行號間具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等例外。

短期融通部分另有:淨值40%等法律限制。

所以如果收款人是:自然人股東,尤其不能因為帳上有寫:「股東借款」

就預設公司法問題已經解決。

十三、公司法第15條和所得稅法第24條之3會不會互相矛盾?

不會。

兩條法律處理不同問題。

公司法第15條

處理:公司資金可不可以這樣貸與。

所得稅法第24條之3

處理:公司資金已經貸與股東或他人時, 相關所得稅應如何計算。

所以一筆交易:可能在稅法上需要設算利息,同時在公司法上仍需要另外檢查:資金貸與是否合法。

有課稅,不代表公司法行為因此合法化。

十四、違反公司法第15條會怎樣?

依現行公司法第15條,公司負責人違反資金貸與限制時,法律對:

  • 返還責任;

損害賠償責任設有規定。

所以董事長或負責人不能只說:「這筆錢有記在股東往來,公司之後會收回來。」

還應確認:公司原本到底有沒有權利把資金借出去。

同一筆公司資金的四個法律問題

所得稅法

有沒有設算利息?

公司法

公司能不能貸?

公司治理

誰核准?公司有沒有受損?

民刑事

是正常借貸,還是公司資金遭違法占用?

十五、公司替股東支付私人支出,記「股東往來」就可以嗎?

不應只靠會計科目解決。

例如公司替股東支付:

  • 私人購屋款;
  • 家庭開支;
  • 私人信用卡;
  • 私人保險;
  • 私人旅遊;

個人稅款。

公司帳上全部記:「股東往來。」

法律仍要問:這到底是:借款?

薪酬?

股利?

代墊?

其他利益?

還是公司資金被私人使用?

不同法律性質會產生:完全不同的公司法與稅務後果。

所以:股東往來不能成為所有私人支出的萬用暫存科目。

十六、公司替股東墊錢,之後有還回來,是不是一定沒問題?

也不能如此簡化。

應看:

  • 資金占用多久;
  • 金額;
  • 是否真正返還;
  • 有沒有利息;
  • 公司為什麼墊付;
  • 有沒有合理商業原因;
  • 公司內部程序;

是否反覆發生。

例如:月底先還,隔幾天又借出去,反覆形成高額資金占用,不能只看:「年底餘額已經歸零。」

仍應檢查完整年度資金流。

十七、股東年底把錢還回去,隔年再借一次,可以避開設算利息嗎?

不要把:年底帳面餘額當成唯一判斷。

所得稅法第24條之3處理的是:實際:資金貸與期間。

因此真正要整理:每次:

  • 貸出日;
  • 還款日;
  • 金額;
  • 期間;

利率。

不要只拿: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回答整年度資金使用情況。

十八、股東說:「這不是借款,是我以前替公司墊的錢拿回來。」怎麼確認?

這是很常見的爭議。

應先找:以前股東何時匯錢給公司?

公司當時怎麼入帳?

有沒有股東往來貸方?

公司拿這筆錢做什麼?

現在返還多少?

前後能不能勾稽?

如果股東過去真的借公司:1,000萬元,公司現在返還:500萬元,本質上可能只是:償還原有債務。

但如果根本沒有:股東借款紀錄,卻在國稅局查核後才說:「以前有墊錢。」

就需要有客觀證據支持。

十九、公司帳上長期有股東往來貸方,國稅局會問什麼?

如果是:公司欠股東錢,可能需要確認:

  • 股東資金來源;
  • 匯入公司證據;
  • 借款真實性;
  • 公司使用資金;
  • 是否支付利息;
  • 利息如何列帳;

是否依法扣繳。

尤其金額很大時,不應只有:帳上一個數字。

最好可以回到:真正的:股東 → 公司銀行金流。

二十、公司向股東借錢有付利息,可以列費用嗎?

需要符合:

  • 借款真實;
  • 資金確實供公司營業使用;
  • 利息實際支付;
  • 憑證;
  • 扣繳;

利率限制等相關規定。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公司向金融業以外借款的利息,並不是毫無限制都能認列。

所以:公司向股東借款和:公司借款給股東是兩個完全不同的稅務方向。

不要混在同一個:「股東往來」

科目後就不再分析。

二十一、股東、董事或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沒有繳回,也會有設算利息問題嗎?

會。

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1項另外規定:公司組織的:

  • 股東;
  • 董事;

監察人如果: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依法按相關期間:設算公司的利息收入課稅。

所以第24條之3並不只是:正式簽了一張公司借款契約才會適用。

如果實際上:公司款項長期被相關人員占用,也需要注意。

二十二、公司明明是被負責人侵占,為什麼還要被設算利息?

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1項本身設有例外。

如果公司確實是:

  • 遭受侵占;
  • 背信;

或詐欺,而且符合條文所定: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等條件,法律規定:不予計算相關利息收入。

所以如果公司本身是:受害人,就不能把:「公司借款給股東」

和:「公司資金遭人違法拿走」

視為同一件事。

二十三、公司帳上寫「股東往來」,但其實是負責人挪用款項,怎麼辦?

這時應把:稅務和:公司受害分開處理。

先確認:誰把錢拿走?

有沒有公司授權?

用途是什麼?

公司有沒有取得任何利益?

是否需要返還?

公司是否已採取法律行動?

如果實際屬於:

  • 侵占;
  • 背信;
  • 詐欺;

或其他公司資產遭侵害,就應另外進入:

  • 公司法;
  • 民事求償;
  • 刑事告訴;

證據保全架構。

不要只為了帳務方便,長期把所有款項留在:「股東往來。」

若站在公司或少數股東保護資產的角度,可參閱股東懷疑負責人挪用公司款項時如何查帳與追查金流。

二十四、股東往來金額很大,會不會直接被認定逃漏稅?

不會因為:金額大就自動成立逃漏稅刑事犯罪。

國稅局可能先檢查:

  • 公司有沒有漏列設算利息收入;
  • 利息費用有沒有不當認列;
  • 交易有沒有真實;

資金真正用途。

是否進一步涉及:稅捐稽徵法刑事責任,還要依:

  • 具體逃漏稅行為;
  • 不正當方法;
  • 主觀犯意;

稅額另外判斷。

所以:補稅與:刑事犯罪仍然不能直接畫等號。

如果另有帳務不實或具體犯罪疑義,應另外區分假交易、不實發票與稅務刑事責任。

二十五、國稅局查股東往來時,第一批資料應該整理什麼?

至少整理:

1. 股東往來總帳

逐筆明細。

2. 銀行流水

公司與股東實際進出。

3. 期初餘額

這筆錢從哪一年開始。

4. 借款契約

如果主張借貸。

5. 還款紀錄

每次還多少。

6. 利息

是否約定、支付或設算。

7. 資金來源

公司自有資金還是銀行借款。

8. 資金用途

股東拿去做什麼。

9. 公司決策

誰核准。

10. 會計處理

每一筆如何入帳。

不要只交:年末資產負債表的一個餘額。

二十六、最有效的整理方式:做一張「股東資金時間軸」

例如:

  1. 2024/1/10
    股東匯500萬元給公司
  2. 公司帳列股東往來貸方500萬元
  3. 2024/6/1
    公司返還200萬元
  4. 餘額300萬元
  5. 2025/3/1
    公司另外匯600萬元給股東

這時就不能只說:「2025年股東往來借方300萬元。」

真正要確認:其中多少是:

  • 返還舊借款;

多少是:

  • 新資金貸與;

是否需要設算利息。

二十七、如果公司股東本身也是另一家公司,規則一樣嗎?

不能完全用:自然人股東的模式處理。

如果交易雙方都是:公司或行號,除了稅務以外,公司法第15條對:

  • 業務往來;

短期融通資金設有特定例外與限制。

如果又屬於:關係企業,甚至:境外關係企業,還可能進一步涉及:

  • 關係人交易;
  • 移轉訂價;
  • 利息條件;

其他稅務規範。

本篇重點仍集中在:股東往來與一般資金貸與。

複雜跨國關係企業融資案件應另外評估。

二十八、公司法允許資金貸與,就代表國稅局不能設算利息嗎?

不是。

例如兩家公司間的資金融通:即使公司法上符合資金貸與要件,稅務上仍須另外確認:

  • 有沒有收利息;
  • 利率是否合理;

是否需依所得稅法或其他稅務規定調整。

所以:公司法合法和:稅務上不用調整不是同一件事。

二十九、國稅局已經補稅,還能爭嗎?

如果已經收到:

  • 核定;
  • 補稅;

罰鍰,應先確認:送達日期與:法定救濟期間。

如果仍在期間內,可以依法評估:

  • 復查;
  • 訴願;

行政訴訟。

尤其股東往來案件,常見爭點不只是:計算錯誤,而是:國稅局與公司對:資金法律性質的理解不同。

例如:

  • 國稅局認為是公司借款給股東;

公司主張是返還股東原有墊款。

這時真正需要的是:完整前後年度金流與帳務。

處分已作成時,應及時確認收到補稅或罰鍰後的復查、訴願與行政訴訟。

三十、股東往來發生爭議時,為什麼常常不只是稅務問題?

因為同一筆公司資金,可能同時涉及:

  • 所得稅;
  • 公司法資金貸與;
  • 股東權益;
  • 董事責任;
  • 公司治理;
  • 會計帳冊;
  • 民事返還;

甚至刑事責任。

例如:少數股東發現公司多年把錢交給負責人使用,可能問:「為什麼公司錢都變成股東往來?」

這時案件就會從:稅務進一步進入:

  • 股東查帳;
  • 公司資產保護;

負責人責任。

所以同一個會計科目,站在不同當事人角度,會形成完全不同的法律問題。

三十一、富達法律事務所如何處理公司股東往來與資金流爭議?

這種案件不能只把:資產負債表交給律師看。

真正需要重建的是:股東 ↔ 公司每一筆資金的:

  • 日期;
  • 金額;
  • 方向;
  • 原因;
  • 銀行金流;
  • 會計科目;
  • 法律依據;
  • 返還;
  • 利息;

公司決策。

再進一步分:

稅務

是否有設算利息或所得調整?

公司法

資金貸與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東權利

公司資金是否被特定股東或負責人長期占用?

民刑事

是否存在返還、損害賠償或刑事責任?

李育昇律師曾任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律部門協理,長期與會計師、企業財會團隊及公司管理階層共同處理公司、會計、稅務與法律問題。

這類案件真正的核心不是:「股東往來這個科目怎麼記?」

而是:這筆錢究竟是誰的,為什麼移動,以及法律上到底應該怎麼定性。

平時亦可透過公司法律顧問與企業日常法律風險管理,保留借貸、還款與公司授權資料。

股東往來、公司借款與設算利息常見問題

什麼是股東往來?

「股東往來」通常是公司帳務上記錄公司與股東間資金往來的科目,但它本身不是獨立的法律關係。真正仍要確認資金方向與原因,例如股東借款給公司、公司返還股東借款、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其他代墊。

股東往來借方代表什麼?

從公司帳務角度通常表示公司對股東存在應收款,可能代表股東欠公司款項;但仍要依實際帳冊、傳票及資金流確認,不能只靠科目名稱下結論。

股東往來貸方代表什麼?

一般可能表示公司對股東有負債,例如股東先借款或代墊資金給公司。但仍應保留銀行金流及原始交易資料,證明這筆公司負債的來源。

公司可以無息借錢給股東嗎?

稅務上,所得稅法第24條之3可能要求公司設算利息收入;公司法上則還要另外檢查第15條資金貸與限制。稅法上可以計算課稅,不代表公司法上的資金貸與當然合法。

公司沒有實際收到利息,為什麼還要繳稅?

所得稅法第24條之3明定,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利息偏低時,在符合適用情形下,仍按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設算公司利息收入。

設算利息固定是多少?

不是固定利率。依法應看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因此不同年度可能不同。

公司借銀行的錢再無息借給股東,只要設算利息就好嗎?

不一定。若公司一方面借款支付利息、另一方面無息或低利貸出,還要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檢查公司原本列報的利息費用是否應調整。

公司替股東付私人費用,記股東往來就沒問題嗎?

不能只靠會計科目解決。仍要確認真正法律性質究竟是借款、代墊、薪酬、分配、其他利益或公司資金遭私人使用,不同定性會產生不同稅務與公司法結果。

股東年底把錢全部還掉,就不用設算利息嗎?

不能只看年底餘額。真正需要確認資金實際貸與期間、每次貸出及還款日期與金額,再依法律計算。

公司帳上寫其他應收款,不寫股東往來,也會被查嗎?

可能。稅務上會看交易實質。如果其他應收款實際上是公司資金長期供股東或他人使用,科目名稱本身不會改變真正資金性質。

負責人把公司錢拿去私人使用,可以只列股東往來處理嗎?

應先確認是否經公司合法授權、是否真正屬於借貸、返還義務及公司法限制。如果實際是公司款項遭挪用,則可能進一步涉及民事、公司法或刑事責任,不能只用會計科目處理。

國稅局已經因股東往來補稅,還可以救濟嗎?

如果仍在法定期間內,可以依處分種類評估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這類案件常需要用跨年度銀行金流與股東往來明細證明真正資金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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