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查假交易、不實發票怎麼辦?先分真實交易、虛報進項與刑事責任

國稅局認定假交易、不實發票、虛列成本或虛報進項怎麼辦?本文解析真實交易與假交易差異、營業稅補稅罰鍰、稅捐稽徵法第41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及公司負責人刑事風險。

企業收到國稅局通知後,有些案件很快會出現幾個讓公司非常緊張的詞:「無實際交易。」

「不實發票。」

「虛報進項稅額。」

「虛列成本。」

「涉嫌逃漏稅。」

這時很多公司會直接認為:只要國稅局說:「這張發票有問題」,公司就已經同時成立:

  • 補稅;
  • 罰鍰;
  • 商業會計法;

甚至逃漏稅刑事犯罪。

但法律上不能這樣直接畫等號。

真正應該先確認的是:交易到底有沒有發生?貨物或服務是不是實際存在?付款有沒有真正流動?發票由誰開立?實際交易相對人又是誰?公司為什麼取得這張憑證?以及:負責人、財務、會計與業務各自知道多少、做了什麼?假交易案件真正困難的地方,就在於:同一張看起來有問題的發票,背後可能代表完全不同的法律情況。

一、第一步:先分成四種完全不同的案件

不要看到:「發票有問題」

就全部寫成假交易。

至少要先分四類。

第一類:交易真實,憑證也正確

公司確實向A公司購買商品或服務。

A實際履約。

公司付款給A。

A也依法開立發票。

這是最單純的情況。

第二類:交易確實發生,但憑證上的交易相對人有問題

例如公司確實:

  • 買到貨;
  • 收到服務;
  • 有付款;

有營業需要。

但是:真正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人和:發票上的開立人可能不同。

這時要處理的是:實際交易+憑證來源的問題。

不能直接和:「完全沒有交易」

混為一談。

第三類:根本沒有實際交易,只取得或開立發票

例如:

  • 沒有商品;
  • 沒有服務;
  • 沒有實際履約;

只有發票與帳務紀錄。

這種情況的:

  • 補稅;
  • 行政罰;
  • 會計;

刑事風險,通常和第二類完全不同。

第四類:交易是真的,但國稅局對成本、費用或法律性質有爭議

例如:

  • 服務有做;
  • 錢有付;

發票也存在。

但國稅局認為:

  • 與營業無關;
  • 費用不合理;
  • 不應列在這個年度;
  • 屬於資本支出;

交易條件不符合常規。

這是:交易定性/稅務認列問題。

也不能直接貼:「假交易」

標籤。

涉及國稅局認定與後續救濟時,應從稅務律師、國稅局查稅與行政救濟的角度,先區分交易事實與各層法律責任。

四種發票/交易情況

真實交易+正確憑證

通常屬正常交易。

真實交易+交易相對人/憑證問題

重點:證明真正進貨或服務+憑證取得過程。

沒有真實交易+取得/開立發票

高度涉及:補稅、行政罰及可能刑事風險。

交易真實+成本費用/年度/性質爭議

重點:稅務認列與交易定性。

不要只因為「發票被剔除」,就把四種案件當成同一件事。

二、為什麼「交易有沒有真的發生」是最重要的第一個問題?

因為真正的假交易通常缺少:完整履約鏈。

例如公司帳上記載:顧問費500萬元。

國稅局可能會問:顧問是誰?

為什麼需要服務?

契約在哪裡?

服務內容是什麼?

誰實際執行?

成果在哪裡?

公司誰驗收?

500萬元怎麼決定?

款項匯去哪裡?

是否又流回公司或關係人?

如果只有:

  • 一張發票;
  • 一筆付款;

一筆會計分錄,卻完全找不到:實際服務,案件風險就會升高。

三、真正有交易,應該怎麼證明?

不要只交:發票。

至少建立:

契約

誰和誰簽約?

訂單/工作需求

公司為什麼需要這筆交易?

履約

商品或服務實際做了什麼?

交付

何時交貨、交件或完成服務?

驗收

誰確認完成?

發票

誰開立?

付款

公司支付給誰?

銀行金流

錢最後到哪裡?

會計

如何入帳?

商業成果

公司真正取得什麼?

這才是一條完整的:交易證據鏈。

公司剛收到通知時,可先了解收到國稅局調帳、查稅通知後第一次說明怎麼準備。

四流證據:重建交易核心

交易核心

四條線能不能說出同一個真實交易?

01 物流/服務流

誰真正提供貨物或服務?

02 金流

誰付款?誰收款?有無回流?

03 憑證/帳務流

誰開發票?如何入帳?

04 決策流

誰決定交易、付款、取得憑證與申報?

四、「有付款」是不是就可以證明不是假交易?

不一定。

銀行有匯款,只能證明:錢曾經移動。

還不能單獨證明:

  • 付款原因;
  • 契約內容;
  • 服務是否實際提供;
  • 交易價格;
  • 最終受益人;

是否存在資金回流。

所以如果公司回答:「我們有匯款證明,所以交易一定是真的。」

通常還不夠。

必須把:金流+契約+履約+憑證一起看。

五、「有發票」是不是就可以證明有真實交易?

也不是。

發票是一項重要交易憑證。

但發票本身不是:交易實際履行的唯一證明。

如果國稅局已經掌握:

  • 發票開立人沒有能力提供商品;
  • 公司沒有員工;
  • 沒有庫存;
  • 沒有進貨來源;
  • 沒有服務紀錄;

款項匯入後很快回流,單靠:「對方有開發票」

通常無法完整回答疑點。

所以發票爭議的核心仍是:發票背後是不是真實商業活動。

六、實際有進貨,但發票不是實際交易對象開的,和完全假交易一樣嗎?

不能直接視為完全相同。

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針對:虛報進項稅額設有補稅與行政罰規定。

但法律本身也特別處理: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憑證,但:確有進貨事實等特定情況。

這本身就說明:法律並沒有把:「確實有交易、但憑證來源有問題」

和:「完全沒有交易」

視為完全一樣的事實。

因此遇到這類案件,最重要的是證明:

  • 貨真的存在;
  • 誰提供;
  • 誰交付;
  • 誰收款;
  • 發票如何取得;

公司當時為什麼會認為可以使用該憑證。

七、營業稅的「虛報進項稅額」是什麼?

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符合規定的進項稅額,可以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但如果公司把:沒有合法扣抵基礎的進項稅額拿來申報扣抵,就可能產生:虛報進項稅額問題。

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納稅義務人有虛報進項稅額等漏稅情形,除追繳稅款外,法律設有: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的規定。

注意:這是:五倍以下。不是:「一定罰五倍。」

實際裁罰仍應依法律與案件情形處理。

八、進項稅額被剔除,就等於公司刑事逃漏稅嗎?

不是。

必須把不同法律效果拆開。

例如:

第一層

進項稅額可不可以扣抵?

第二層

有沒有因此發生漏稅?

第三層

行政罰成立嗎?

第四層

公司負責人是否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故意逃漏稅捐?

這四層不是同一個問題。

所以:進項被剔除不能直接跳成:逃漏稅刑事犯罪成立。

四層法律責任

  1. LEVEL 1

    交易/補稅

    正確課稅事實與稅額。

  2. LEVEL 2

    行政罰

    漏稅、虛報進項、故意過失與裁罰。

  3. LEVEL 3

    商業會計刑責

    不實憑證、帳冊與財報。

  4. LEVEL 4

    逃漏稅刑責

    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主觀犯意。

同一張發票可能同時被調查不同法律問題,但四層責任必須分別證明。

九、營所稅的虛列成本、費用又是另一個問題

例如公司申報:

  • 顧問費;
  • 佣金;
  • 行銷費;
  • 採購成本;

服務費。

如果國稅局認為:

  • 交易不存在;

或:成本費用依法不得認列,可能進一步調整:課稅所得額。

因此同一個「不實發票」案件,可能同時影響:營業稅以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不能只算:一張發票的5%營業稅就結束分析。

十、國稅局說「虛列成本」,公司應該怎麼回答?

不要只說:「公司真的有花錢。」

應該回答:這筆費用是什麼?

和公司營業有什麼關係?

實際交易對象是誰?

契約怎麼約定?

誰提供服務?

成果是什麼?

公司怎麼驗收?

為什麼價格合理?

公司怎麼付款?

會計怎麼入帳?

如果是:佣金,就要再說明:誰介紹?

促成哪一筆交易?

佣金如何計算?

如果是:顧問費,就要說明:顧問實際做了哪些工作。

十一、如果發票開立公司其實是人頭公司,風險會變高嗎?

可能。

但仍然要回到:本公司的實際交易與主觀認知。

國稅局或檢調可能調查:

  • 開票公司有沒有實際營業能力;
  • 有沒有員工;
  • 有沒有進貨;
  • 有沒有辦公場所;
  • 交易款項有沒有回流;
  • 雙方負責人關係;
  • 誰介紹取得發票;

公司知不知道發票來源。

不能因為:交易相對人後來被認定有問題,就完全不分析:本公司到底知道多少。

但如果已經有證據顯示:公司明知沒有交易,仍刻意取得憑證申報,案件風險當然完全不同。

十二、資金回流為什麼經常是重大警訊?

例如公司支付:1,000萬元給某一交易相對人。

但資金經過幾個帳戶後,又回到:

  • 公司;
  • 公司負責人;
  • 股東;

關係企業。

這時國稅局或檢調可能質疑:表面交易是不是只是為了製造:

  • 成本;
  • 費用;

進項稅額。

但金流回流也不能單獨取代:完整交易分析。

仍應確認:資金為什麼回來?

是否另有債權債務?

是不是不同交易?

有沒有真正對價?

所以金流是:非常重要的證據,但不是唯一證據。

行政稅務案件與刑事案件

行政稅務案件

核心:正確稅額、進項可否扣抵、成本費用、補稅、行政罰、復查/訴願。

刑事案件

核心:詐術或不正當方法、犯罪故意、個人角色、不實會計、幫助逃漏稅、搜索/偵查/審判。

國稅局補稅處分與刑事犯罪成立,不是同一個法律判斷。

十三、公司負責人「不知道會計怎麼做」,是不是就一定沒有刑事責任?

不能如此概括。

公司規模不同,負責人的實際權限也不同。

應確認:誰決定交易?

誰找交易相對人?

誰核准付款?

誰要求取得發票?

誰知道交易沒有實際履行?

誰決定如何申報?

如果負責人真的只處理:經營決策,而對細部會計申報沒有參與,仍要依證據分析。

反過來,如果證據顯示:負責人就是交易與發票安排的決策者,也不能只用:「這是會計處理的。」

切割全部責任。

十四、財務或會計人員會不會也有刑事責任?

有可能,但同樣不能只看職稱。

需要確認:本人只是依真實資料正常入帳,還是:

  • 明知沒有交易;
  • 明知憑證不實;
  • 仍製作會計憑證;
  • 輸入不實資料;

或協助完成不實帳務。

所以公司內部案件一定要分:

  • 負責人;
  • 財務主管;
  • 主辦會計;
  • 經辦會計;
  • 業務;

實際交易決策人的個別角色。

十五、《商業會計法》第71條為什麼常出現在不實發票案件?

現行《商業會計法》第71條,對:

  • 商業負責人;
  • 主辦會計人員;
  • 經辦會計人員;

以及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的人員,就特定不實會計行為設有刑事責任。

例如:明知為不實事項,

  • 仍填製會計憑證;

或記入帳冊。

以及利用其他不正當方法,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

因此不實發票案件不能只看:稅額。

還要確認:這張憑證進入公司會計系統後,產生什麼帳務結果。

相關責任亦可參照商業會計法、不實憑證與帳冊責任。

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時,另參照《商業會計法第72條》。

十六、有一張不實發票,就一定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嗎?

不能直接這樣說。

仍需分析:

  • 行為人身分;
  • 是否屬第71條規範對象;
  • 憑證或帳冊是否實際不實;
  • 本人是否明知;
  • 實際做了什麼;

是否符合具體法律要件。

所以:「國稅局剔除發票」

不等於:「商業會計法刑事犯罪自動成立。」

兩者證明標準與法律要件不同。

負責人面臨調查時,可進一步了解公司負責人被告商業會計法怎麼辦。

十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什麼時候可能出現?

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1條,處理的是: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的刑事責任。

因此刑事案件真正要分析:

  • 有沒有逃漏稅結果;
  • 使用什麼方法;
  • 是否屬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 行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

本人實際參與什麼。

不能只因:稅額被重新核定,就直接完成刑事構成。

十八、第41條的刑責有多重?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1條,一般情形: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個人逃漏稅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或:營利事業逃漏稅額達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法律另設: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所以重大企業稅務案件,一旦從:稅務調查進入:刑事逃漏稅,風險會完全不同。

十九、公司犯罪時,到底是公司被判刑,還是負責人?

這個問題不能只用一句話回答。

《稅捐稽徵法》第47條,對公司等組織的納稅義務人,規定刑罰如何適用於:

  • 公司負責人;

以及在名義負責人和實際負責業務者不同時的實際負責業務者。

但實際刑事責任仍需要確認:

  • 誰真正負責業務;
  • 誰參與交易;
  • 誰知悉發票或帳務問題;

誰具有犯罪故意。

所以不要把:「登記負責人」

三個字直接等同:「一定有罪。」

也不能因為:「只是實際負責人、不是登記人」

就認為當然沒有風險。

二十、開假發票給別人,也可能有刑事風險嗎?

有可能。

案件不能只看:使用發票的一方。

如果某公司明知沒有真正交易,卻開立不實憑證,供他人:

  • 入帳;
  • 虛列成本;
  • 虛報進項;

逃漏稅,可能另外涉及:

  • 商業會計法;
  • 稅捐稽徵法;

甚至幫助他人逃漏稅等刑事問題。

但仍應依:

  • 個別行為;
  • 知情程度;
  • 交易;

稅額分析。

不要用:「開票公司」

三個字自動完成定罪。

二十一、《稅捐稽徵法》第43條為什麼也要注意?

現行第43條對:

  • 教唆;

或幫助他人犯第41條或第42條的行為,設有刑事責任。

所以如果一個人並不是實際納稅義務人,但被指控:

  • 提供不實憑證;
  • 安排假交易;

協助逃漏稅,仍可能涉及:幫助逃漏稅的法律問題。

每一個參與者仍然必須:個別分析。

二十二、「公司只是拿錯發票」和「公司買發票」有什麼差別?

差別可能非常大。

情況A

商品真的進來。

公司真的付款。

但因上游安排或其他原因,取得的發票開立人與實際交易相對人不一致。

情況B

根本沒有商品或服務。

公司支付費用後,

  • 只是取得發票;

甚至款項再回流。

後者在:

  • 交易真實性;
  • 主觀犯意;
  • 逃漏稅;

會計責任方面的風險,通常完全不同。

所以案件一定先問:貨或服務到底在哪裡?

二十三、國稅局認定「非實際交易對象」,公司第一步應該準備什麼?

至少整理:

  • 誰接洽交易;
  • 誰提供商品/服務;
  • 誰簽契約;
  • 誰開發票;
  • 誰收款;
  • 商品從哪裡來;
  • 誰交付;
  • 公司和開票公司是怎麼認識的;
  • 公司為什麼會取得該發票;

當時有沒有理由相信:開票人就是合法交易相對人。

不要只回答:「我們不知道。」

也不要為了補漏洞:事後修改交易故事。

二十四、如果確實有進貨,法律上是不是完全不用處罰?

不能這樣概括。

現行營業稅法確實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憑證,但確有進貨事實的特定情形,設有相關規範與例外。

但實際是否:

  • 補稅;
  • 處罰;
  • 免罰;

以及其他憑證責任,仍要依完整事實與法律要件判斷。

所以不要把:「有進貨」

簡化成:「一定沒事。」

真正要確認:

  • 誰開票;
  • 誰交貨;
  • 誰收款;
  • 憑證如何取得;

相關營業人是否依法處理。

自行發現與已被調查:先確認時間點

公司自行發現

尚未經檢舉,尚未經稽徵機關/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
→ 立即評估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制度。

已收到調查通知

國稅局已開始調查特定事項。
→ 不要自行預設仍符合第48條之1。先確認調查起點與法律要件。

二十五、公司自行發現問題,可以自己補報補繳嗎?

要非常注意:時間點。《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對於符合條件的:

  • 自動補報;

補繳設有重要規定。

核心前提包括:案件:

  • 尚未經檢舉;

也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

符合條件時,法律對相關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責任,設有特別效果。

所以企業如果是:自行內控發現申報錯誤,和:已經收到國稅局調查通知後才想補報,法律位置可能完全不同。

這一點應該儘早評估,不要等到收到調查通知才第一次處理。

二十六、已經收到國稅局調查通知,還可以把事情當成單純「自動補報」嗎?

不能預設。

第48條之1的適用,和:

  • 案件是否已經被檢舉;

是否已經進入稽徵機關或指定調查人員調查高度相關。

所以如果國稅局已經:

  • 發調帳通知;
  • 要求說明;

開始查核特定交易,不要自己認為:「現在趕快補稅,就一定可以用自動補報免罰。」

需要先精確確認:調查開始時間與:法律要件。

二十七、公司被查後,最不能做的事情是什麼?

不要:

  • 刪除Email;
  • 刪除LINE;
  • 修改Invoice附件;
  • 倒填契約;
  • 補做以前不存在的驗收紀錄;
  • 要求交易相對人重新製作文件;
  • 要求員工統一不實說法;
  • 移除帳冊資料;

重做會計紀錄讓它看起來像原始版本。

這些行為可能讓原本的:稅務爭議進一步增加:

  • 會計;
  • 證據;

刑事風險。

正確做法是:保存原始資料。如果現在需要補做:

  • 案件說明;
  • 事實整理;
  • 對帳表;

都必須清楚標示:現在製作。

不能偽裝成過去原始文件。

二十八、假交易案件為什麼一定要做「三流比對」?

至少建立:

物流/服務流

商品或服務怎麼移動?

金流

錢怎麼移動?

憑證/帳務流

發票、契約與會計怎麼記?

理想情況下,三條線應該可以互相解釋。

如果:

  • 物流是A公司提供;
  • 金流付給B;

發票卻由C開,就應該先把:為什麼解釋清楚。

這是很多假交易案件的核心。

二十九、再加第四條:「決策流」

重大公司案件只看三流有時還不夠。

還要確認:誰決定交易?

誰選交易相對人?

誰決定付款?

誰批准發票?

誰要求會計入帳?

誰向會計師提供資料?

因此最好建立:物流+金流+憑證流+決策流四條證據線。

這樣才有辦法區分:

  • 公司;
  • 負責人;
  • 財務;
  • 會計;

業務各自的責任。

三十、補稅、罰鍰、商業會計法與逃漏稅刑責應該怎麼分?

建立一個最重要的結論:

第一層:交易/課稅

交易是真是假?

正確稅額是多少?

第二層:行政裁罰

是否存在違章?

有沒有故意或過失?

裁罰基礎與倍數是否合法?

第三層:商業會計刑事責任

是否有明知不實而製作憑證、記帳或使財務報表不實?

第四層:逃漏稅刑責

是否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故意逃漏稅捐?

四層不能因為:同一張發票就自動一起成立。

三十一、案件如果已經從國稅局轉成刑事調查,處理方式有什麼不同?

如果案件已經出現:

  • 調查局通知;
  • 地檢署傳票;
  • 搜索;
  • 扣押;

刑事被告身分,案件策略就必須調整。

這時不能再只問:

  • 補多少稅;

罰幾倍。

還要處理:

  • 犯罪嫌疑;
  • 主觀犯意;
  • 每名被告角色;
  • 公司負責人責任;
  • 會計人員責任;
  • 搜索扣押;
  • 筆錄;
  • 羈押風險;

刑事證據。

延伸閱讀:公司負責人被調查局約談或公司遭搜索。

三十二、假交易案件中的會計師,可能扮演什麼角色?

外部會計師可能協助:

  • 記帳;
  • 申報;
  • 查核;
  • 簽證;

提供稅務意見。

但需要確認:公司給了什麼資料?

會計師知道真正交易結構嗎?

會計師只是依文件入帳,還是參與交易設計?

公司有沒有隱瞞重要事實?

會計師是否曾提出疑問?

這些資料可能影響:

  • 公司與負責人的主觀認知;
  • 注意義務;

甚至個別責任。

不要簡化成:「會計師做的,所以公司沒責任。」

也不要簡化成:「會計師簽證,所以會計師一定有責任。」

三十三、國稅局已經核定補稅罰鍰,還可以爭執「不是假交易」嗎?

如果仍在法定行政救濟期間,可以依法透過:

  • 復查;
  • 訴願;

行政訴訟提出完整主張與證據。

但前提是:不要錯過期限。

所以如果案件已經收到:

  • 補稅;
  • 罰鍰;

復查決定,應同步參考:收到國稅局補稅、罰鍰後的復查、訴願與行政訴訟完整指南。

處分已作成時,應同步確認收到補稅、罰鍰後的復查、訴願與行政訴訟。

三十四、富達法律事務所如何處理假交易、不實發票與重大稅務案件?

假交易案件真正的難度,不是只有:稅法。

通常同時涉及:

  • 商業交易;
  • 英文或中文契約;
  • 銀行金流;
  • 發票;
  • 會計傳票;
  • 總帳;
  • 財務報表;
  • 公司內控;
  • 董事與負責人;
  • 外部會計師;
  • 行政程序;

刑事責任。

富達法律事務所處理這類案件時,會建立:交易流+物流/服務流+金流+憑證/帳務流+決策流再把:

  • 補稅;
  • 行政罰;
  • 商業會計責任;

逃漏稅刑責分開處理。

李育昇律師曾任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律部門協理,長期與企業財務、會計師及管理階層共同處理公司、財務、稅務與法律問題。

這種案件真正需要的是:既看得懂交易,也看得懂帳,最後還能處理行政與刑事責任。

假交易、不實發票與逃漏稅常見問題

國稅局說發票不實,就代表交易是假的嗎?

不一定。應先區分完全沒有交易、確有交易但憑證交易對象有問題,以及交易真實但成本費用或法律性質遭國稅局爭執等不同情況。每一種情況的補稅、裁罰及刑事風險都不同。

公司確實有買到貨,但發票不是實際供應商開的,會怎樣?

應先完整證明實際進貨、交付、付款及憑證取得過程。現行營業稅法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憑證但確有進貨事實的特定情形另有規定,不能直接和完全沒有交易的假發票案件混為一談。

國稅局剔除進項稅額,就一定涉及逃漏稅刑事犯罪嗎?

不一定。進項稅額能否扣抵、行政補稅裁罰與稅捐稽徵法第41條刑事犯罪具有不同法律要件。刑事責任仍須進一步分析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結果、主觀犯意及個人角色。

虛報進項稅額最高會罰多少?

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符合虛報進項稅額等漏稅情形者,除追繳稅款外,法律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這不是「一律五倍」,仍應依實際法律規定與個案裁罰判斷。

公司負責人不知道會計拿錯發票,也會被判刑嗎?

不能只靠負責人職稱判斷。仍須確認誰決定交易、誰取得憑證、誰知道交易或發票異常、誰決定申報,以及實際負責業務者為何人。刑事責任必須依個人行為與主觀犯意判斷。

會計人員照主管提供的資料入帳,也會違反商業會計法嗎?

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要求分析規範身分、是否明知資料不實、實際填製或記帳行為及其他構成要件,不能因會計人員曾經入帳就當然成立犯罪。

公司自行發現以前有錯誤發票,可以主動補報補繳嗎?

應立即評估。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對符合條件的自動補報補繳設有重要效果,但其中包括案件尚未經檢舉、尚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等條件。時間點非常重要。

已收到國稅局調查通知,再補稅就一定可以免罰免刑嗎?

不能如此認定。第48條之1有明確前提,案件是否已進入調查是重要問題。已經被查核後,不能預設事後補稅就當然符合自動補報免罰或刑事效果。

公司付款後資金又回流,就一定是假交易嗎?

資金回流是重要警訊,但仍需確認回流原因、其他債權債務、交易對價及完整商業背景。金流應與物流、憑證、契約及決策資料共同判斷。

假交易案件什麼時候會從國稅局轉成刑事案件?

如果案件已涉及涉嫌詐術逃漏稅、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等犯罪事實,可能進一步由司法機關偵辦。若已收到調查局、地檢署通知或公司遭搜索,案件即應同步進入刑事辯護架構。

假交易被補稅罰鍰後,還可以救濟嗎?

在法定期間內仍可依處分種類評估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應先保存核定通知、裁處書及送達資料,並把補稅與罰鍰分開分析。

只有發票和匯款,沒有其他履約資料,怎麼辦?

應回頭尋找交易形成與履約的客觀證據,例如訂單、Email、出貨、工作成果、驗收、第三方資料、公司內部簽核及交易相對人資料。不要為了補足證據而事後偽造原本不存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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