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危害安全罪,恐嚇公眾罪,刑事律師推薦

預告攻擊為何判無罪?徐菀蔚律師解析恐嚇公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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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發文喊下個張文會出現!男預告恐攻「二審無罪」
媒體來源:台視新聞
記者:吳柔廷
新聞連結:https://youtu.be/rropnSKaAi0?si=nQPlzr_TAsEDBaC6

新聞摘要

依台視新聞報導,一名男子在北捷隨機攻擊事件後上網發文,提及可能出現下一波攻擊,遭檢方依恐嚇公眾罪起訴。一審判決無罪,二審駁回檢方上訴、維持無罪。報導指出,法院認為相關貼文是在推測未來可能發生的事件,並非表達要實施加害。

徐菀蔚律師解說

富達法律事務所徐菀蔚律師受訪說明,本案重點在於是否構成恐嚇公眾的行為。依新聞所述的法院判斷,貼文屬於對未來事件的預測,未表達實施加害,因此未被認定成立恐嚇公眾罪。這是就本案具體言論所作的判斷,不能直接套用到其他貼文。

刑法第151條處罰以加害生命、身體或財產之事恐嚇公眾,並致生危害於公安的行為。判斷是否成立恐嚇公眾罪,應完整檢視貼文內容、前後語境、發表方式及所傳達的加害意思,不能只看是否用了「預測」或「開玩笑」等字眼。若涉及具體威脅,宜保存原文、帳號、網址及發布時間,交由警方調查,不宜自行轉傳擴散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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