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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不滿休假遭拒 警調包槍彈被抓喊「隊長逼的」
媒體來源:台視新聞
記者:
新聞連結:https://youtu.be/1U6SNKKKyIw?si=MQxH6zFx_dsrKY2J
受訪律師:
依台視新聞報導,保二總隊一名前員警涉嫌在2026年3月執勤後,繳回模型槍及假子彈,將真槍與實彈留在個人包包內,經清點發現異常。檢方不採信其一時忘記的辯解,認為與休假及管理爭議有關,於11月6日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起訴,並建請從重量刑。上述為檢方指控,是否成立犯罪及刑度仍待法院審理認定。
依法執勤配用槍彈,與離開職務授權範圍後自行控制槍彈,法律評價不同。判斷是否涉及非法持有,不能只看當事人是不是警察,而須核對配用依據、勤務及繳還規定、實際控制狀態與主觀故意。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對依法令配用與未經許可持有設有不同規範;並非沒有開槍、沒有帶回家,就當然不會成立犯罪。
非法持有槍彈案件中,是否確屬忘記繳還,應以領還紀錄、監視器、真假槍彈差異及事前事後行為等證據判斷,不能只憑一句辯解或情緒性言語下結論。不滿排班或休假,應循申訴、復核等合法管道處理,通常不能作為調包槍彈的正當理由。刑事責任與行政懲處仍須各依要件及程序認定,不宜將起訴直接寫成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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