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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台64線丟包學霸害遭輾亡 運將一審判刑13年
媒體來源:台視新聞
記者:
新聞連結:https://youtu.be/CNMTnOmUn3o?si=UYkf8XpevmFYLQuK
受訪律師:
依台視新聞報導,台64線丟包乘客致死案,司機一審被判13年徒刑,高於檢方求刑11年。新北地院新聞稿說明,司機雖曾主動報警及到派出所說明,卻未主動申告將乘客遺棄的主要事實,因此不適用自首減刑。法院另綜合犯罪情節、損害、和解情形及犯後態度等因素量刑;判決尚未確定。
主動打電話報警,不必然就是刑法上的自首。依刑法第62條,須對尚未被發覺的犯罪主動申告,並接受裁判;就本案而言,法院指出司機未坦承自己是載送乘客的駕駛,且反覆稱乘客自行下車,沒有申告遺棄的主要犯罪事實。這是本案未獲自首減刑的具體理由,不能簡化成曾說謊的人一律不能自首;仍須檢視每次陳述的內容、時間及偵查機關當時已掌握的資訊。
自首與量刑是兩個需要分別判斷的問題。即使符合一般自首規定,法律也是得減輕其刑,並非保證減刑;不符合自首,也不表示法院可以忽略其他有利情節。法院須依刑法第57條綜合審酌,檢方求刑亦非判決上限。涉及重大刑案時,應完整保存報案、到案及陳述紀錄,並在律師協助下釐清程序與事實,避免將報警、到案與自首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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