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將乘客丟包在快速道路上,不構成殺人罪?

台64線丟包乘客一審判13年:遺棄致死的保護義務如何認定?

新聞標題:丟包學霸”4車輾過”慘死! 運將”說謊還脫產”一審判13年│中視新聞 20261106
媒體來源:中視新聞
記者:杜怡萱
新聞連結:https://youtu.be/aUJ0H2xj4VA?si=9tbTVED1xCRgewLj
受訪律師:李育昇律師

新聞摘要

依中視新聞報導,一名乘客搭乘多元計程車時遭留置於台64線快速道路,隨後遭車輛輾壓死亡。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於2026年11月6日依遺棄致死罪判處司機13年徒刑。法院新聞稿指出,司機明知乘客已無自救能力,仍將其拖下車後離去,違反依運送契約應提供的保護。本案為一審判決,仍可上訴。

律師解說

司機載送乘客,保護義務不只是把車開到目的地,也包括讓乘客在安全處所下車。刑法第294條的判斷重點,是乘客當時是否無法自行避險、司機是否依契約負有保護義務,以及是否明知危險仍遺棄或不提供生存必要的保護。發生爭執或乘客酒醉,不會當然免除這項義務;如有安全疑慮,應在安全處所停車並聯絡警方或救護人員處理。

計程車丟包致死的刑事責任,須結合行車紀錄、乘客身體狀態、下車地點及後續事故經過判斷。遺棄致死與殺人罪的區別,還涉及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及故意,不能僅憑死亡結果就直接認定殺人。但本案法官認定被告雖然有丟包行為,但沒有殺人的主觀故意,這樣的認定恐怕還是跟一般社會大眾的觀感有所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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