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重大金融案件被聲押怎麼辦?羈押庭先處理串證、滅證與逃亡風險

證券交易法重大金融案件被聲押怎麼辦?羈押庭先處理串證、滅證與逃亡風險

重大金融案件遭聲押,羈押庭先回答五件事:

1. 犯罪嫌疑真的已經達到重大程度嗎?
2. 檢方所稱串證對象到底是誰?
3. 手機、電腦、帳冊與金融資料是否已經固定?
4. 有沒有具體逃亡事實,而不是只因刑度重就推論?
5. 能否以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禁止接觸特定人代替羈押?

重大證券交易法案件遭調查局搜索後,程序往往進行得非常快。

相關程序可參閱證券交易法搜索、約談與重大金融刑案辯護。

早上搜索公司或住處;

白天被帶到調查局詢問;

晚上移送地檢署複訊;

檢察官訊問後聲請羈押;

接著法院可能在很短時間內召開羈押庭。

對家屬而言,最直接的問題通常是:

「為什麼只是公司或股票案件,人會被羈押?」

「證券交易法是不是一被告就很容易押?」

「公司帳冊、手機、電腦都已經扣走了,還有什麼可以滅證?」

「是不是找得到保證金就可以交保?」

「羈押庭到底要講犯罪有沒有成立,還是要講不會逃跑?」

這些問題不能只用一句:

「因為案情重大。」

來回答。

刑事羈押不是刑罰。

法院要決定的是,在判決確定以前,有沒有必要以剝奪人身自由的方式,確保偵查、審判與日後執行可以進行。

因此,重大金融刑案的羈押辯護通常必須同時處理三個層次:

第一,犯罪嫌疑是否真的已達重大程度;

第二,檢察官主張的逃亡、串證或滅證風險究竟有沒有具體事實;

第三,即使存在一定程序風險,是否可以用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其他措施取代羈押。

尤其證券交易法案件往往有多人、公司組織、大量電子資料與複雜金流,羈押庭不能只抽象地說:

「被告一定配合調查。」

而要逐一處理法院真正擔心的風險。

一、先釐清: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是「一被告就一定羈押」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首先必須達到:

犯罪嫌疑重大。

而且還必須存在法定羈押原因,並達到: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

的程度,法院才得裁定羈押。

常見羈押原因包括: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以及法律規定的特定重罪情形。

因此:

案件重大,不等於羈押當然成立。

證券交易法案件可能因涉案金額高、被告人數多、公司文件複雜,使檢察官更重視程序風險。

但法院仍然必須回到每一名被告的具體情況判斷。

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刑度很重,但第171條第一項不是「看到罪名就直接重罪羈押」

這是重大金融案件羈押庭非常重要的法律區別。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一項部分重大犯罪,例如:

操縱市場;

內線交易;

財報不實;

非常規交易;

特別背信;

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併科高額罰金。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的其中一種羈押事由,則要求所犯為:

死刑;

無期徒刑;

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因此:

不能只因為被告涉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一項,就直接說一定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一項第三款的重罪要件。

第171條第一項的最輕本刑是三年,不是五年。

但是,如果案件涉及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二項:

犯罪獲取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法定刑提高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情形就不同。

而且即使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一項第三款的重罪案件,現行法仍要求:

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也就是:

「刑度重」

本身仍然不是唯一理由。

本所另設重大金融刑案與證券交易法專門服務專門服務頁,整合搜索、羈押、交易金流與財會卷證的辯護工作。

近期再次處理重大證券交易法羈押案件

富達法律事務所近期再次受任處理重大證券交易法刑事案件,案件涉及多名被告、偵查羈押、大量公司財務資料、證券交易及刑事卷證,由李育昇律師參與閱卷與刑事辯護。基於偵查不公開、當事人隱私及辯護利益,本所不公開案件案號、被告姓名及尚未公開的具體偵查內容。

重大金融案件的羈押辯護,不是只說被告有家庭、有工作,而是必須逐項處理串證、滅證、逃亡與替代羈押措施。

相關案件由企業刑事與白領犯罪律師整合公司、財務與程序風險。

家人剛被檢察官聲押,正在等羈押庭?

如果已經完成調查局或地檢署訊問,檢察官決定向法院聲請羈押,可以先整理涉嫌法條、公司職務、搜索扣押情況、其他被告關係、固定住所與家庭工作資料,針對法院真正要審查的羈押風險準備答辯。

三、為什麼重大金融案件最常被主張「串證」?

證券交易法案件通常不是一個人完成全部事情。

例如操縱市場案件可能同時涉及:

資金提供者;

證券帳戶名義人;

下單人;

公司內部人員;

市場交易相關人。

財報不實案件可能涉及:

董事;

經理人;

財務主管;

會計主管;

業務;

採購;

外部交易對象。

特別背信或非常規交易則可能涉及:

董事會;

公司負責人;

關係企業;

交易相對人;

財務人員。

因此檢察官很容易主張:

如果被告回到公司或自由聯絡其他人,可能:

確認彼此筆錄內容;

討論如何回答;

要求員工改變說法;

影響證人;

或重新解釋公司文件。

這也是為什麼多人重大金融刑案在搜索後,通常非常忌諱被告自行聯絡其他涉案人討論:

「你今天怎麼說?」

「檢察官問你什麼?」

「我們是不是要統一講法?」

即使當事人只是想了解發生什麼事情,也可能增加檢察官對勾串風險的疑慮。

四、羈押庭不能只說「我不會串證」,而要問:到底還能串什麼?

這是羈押辯護的核心之一。

如果檢察官主張串證風險,辯護上要進一步具體拆解:

重要共同被告是否已經完成詢問;

關鍵證人是否已經做過筆錄;

重要公司資料是否已遭扣押;

手機與電腦是否已經被檢調控制;

銀行與證券資料是否由第三方金融機構保存;

公司電子郵件或伺服器是否已經鏡像或扣押;

被告是否已經離開原有職務;

被告是否仍具有控制相關員工的實際能力。

例如:

如果主要手機、電腦、公司帳冊、銀行金流與證券交易資料都已由檢調取得,

辯護上就應進一步問:

目前究竟還有哪些核心證據是被告能夠消滅的?

而不是只抽象地接受:

「金融案件資料很多,所以一定有滅證風險。」

五、「電子資料很多」為什麼在金融案件特別容易成為羈押爭點?

重大金融案件現在經常涉及:

手機;

LINE;

Email;

雲端硬碟;

公司伺服器;

會計系統;

ERP;

證券交易資料;

網路銀行;

Excel;

董事會電子文件。

檢方可能認為,如果被告仍能存取公司或個人帳號,就存在:

刪除;

修改;

遠端清除;

要求他人處理;

或改變資料內容的風險。

因此,搜索後非常不建議自行:

刪LINE;

退出群組並清除內容;

刪除Email;

格式化手機;

重灌電腦;

要求IT刪除帳號;

遠端登出或清除裝置。

即使當事人認為只是:

「整理私人資料。」

在刑事程序中都可能造成完全不同的解讀。

相關程序可參閱公司負責人被調查局約談或公司遭搜索。

六、如果手機、電腦和帳冊都被扣走,反而可能成為降低滅證風險的辯護素材

搜索對被告當然是不利程序。

但從羈押必要性的角度,也可能產生另一個問題:

如果檢察官需要的核心證據都已經扣押,繼續羈押究竟還要防止什麼?

例如:

涉案手機已扣押;

電腦已扣押;

會計帳冊已扣押;

公司伺服器資料已複製;

證券交易紀錄可直接向券商取得;

銀行金流可直接向金融機構取得;

董事會紀錄已取得。

這時辯護上就應把:

已扣押證據清單

整理清楚。

因為羈押必要性不是只看:

「案件原本可能有證據。」

而是要看:

現在還存在什麼具體風險。

七、證券交易法案件常有很多共同被告,但不能因為「別人還沒問完」就無限推論串證

多人共犯案件的偵查確實複雜。

但羈押仍是針對個別被告判斷。

例如A是董事長;

B是財務主管;

C是一般會計人員;

D只是證券帳戶名義人。

這四人的:

公司權限;

對其他人的影響力;

掌握資料;

涉案程度;

以及實際聯絡可能性

可能完全不同。

所以不能只用一句:

「本案尚有其他共犯待查。」

就取代個別化判斷。

辯護上應具體說明:

被告究竟和哪些人有工作關係;

目前是否仍有上下從屬關係;

是否已離職;

是否願意不與特定人聯絡;

以及能否透過禁止接觸等方式降低風險。

八、羈押庭另一個核心:被告有沒有逃亡風險?

重大金融案件通常刑度較重,也可能涉及高額犯罪所得,因此檢方有時會主張:

被告面臨重刑,有逃亡誘因。

但逃亡風險仍然需要綜合具體事實判斷。

常見可以整理的資料包括:

固定住所;

家庭關係;

子女;

長期工作;

公司或職業;

在台資產;

過去收到通知是否準時到場;

搜索後是否配合;

有沒有出境安排;

有沒有外國身分或長期海外生活;

有沒有實際準備逃亡的跡象。

「可能判很重」

是一項風險因素,

但通常不能取代所有其他具體情況。

九、有海外資產、外國客戶或常出差,就一定代表會逃亡嗎?

不一定。

金融、上市櫃公司與跨國企業案件裡,公司負責人或高階主管本來就可能:

經常出差;

有海外公司;

有境外帳戶;

與外國客戶往來;

甚至有外國居留資格。

這些事實可能被檢方提出。

但仍應進一步區分:

正常長期商業活動

與

案件發生後具體準備逃亡

是不是同一回事。

如果法院仍擔心出境風險,辯護上也可以進一步評估:

限制出境、出海;

交付護照;

限制住居;

具保;

定期報到;

或其他措施

是否足以取代羈押。

十、羈押不是只有「押」和「完全自由」兩種選擇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明確規定:

即使存在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的某些情形,如果沒有羈押必要,法院仍可命:

具保;

責付;

或限制住居。

此外,法院停止羈押時,也可以依法律規定附加一定遵守事項。

所以羈押庭不能只做:

「有風險/沒風險」

二選一。

更重要的是:

有沒有比較低侵害、但足以控制風險的替代措施?

例如:

高額具保;

限制住居;

限制出境、出海;

不得接觸特定共同被告;

不得進入特定公司處所;

不得處分特定證據;

定期報到;

其他必要限制。

真正完整的羈押辯護應該提出:

替代羈押方案。

相關程序可參閱刑事羈押與交保。

十一、有錢可以交保,不代表一定可以用保證金換自由

重大金融案件常見家屬第一時間問:

「要多少錢才可以交保?」

這個問題沒有固定答案。

具保不是:

付一筆錢給法院就一定可以離開。

法院首先仍然要判斷:

是否有羈押必要。

如果認為即使提供高額保證金,仍無法控制:

串證;

滅證;

逃亡

的具體風險,

仍然可能羈押。

反過來,如果法院認為透過具保、限制住居或其他限制已足夠控制風險,就不應只因案件名稱重大而一定羈押。

因此:

保證金是一種確保程序的工具,不是購買自由的價格。

十二、羈押庭應該爭「沒有犯罪」,還是爭「沒有羈押必要」?

兩個都可能要處理,但不能只做其中一個。

第一層是:

犯罪嫌疑是否重大。

如果檢察官目前的證據仍然存在重大缺口,例如:

交易與被告無直接關聯;

帳戶並非被告控制;

被告未參與決策;

關鍵訊息斷章取義;

被告職務沒有相關權限,

就可以爭執犯罪嫌疑是否真的已經達到重大程度。

但是,即使法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

仍然要繼續進到第二層:

有沒有羈押原因?

第三層:

有沒有羈押必要?

所以只在羈押庭一直講:

「我沒有犯罪。」

卻完全不處理:

為什麼不會串證;

為什麼不會逃亡;

什麼替代措施足夠;

通常不是完整的羈押答辯。

檢方羈押理由 → 辯護要回答什麼

串證

對象、關係、是否已詢問、禁止接觸能否替代

滅證

哪些證據已扣押、還有哪些可被處分

逃亡

具體逃亡事實、生活根基、限制出境等替代措施

十三、重大金融案件的羈押庭,可以先整理一張「風險對應表」

實務上可以把檢察官可能提出的理由逐項整理。

例如:

檢方:有串證風險

回應應具體說明:

哪些共同被告已完成詢問;

哪些主要證人已作筆錄;

願意不得與哪些人接觸;

是否已離開原職;

是否還有控制員工能力。

檢方:有滅證風險

回應:

手機、電腦、帳冊已扣押;

銀行與券商資料由第三方保存;

公司Server已取得;

目前究竟還有哪些資料可被消滅。

檢方:有逃亡風險

回應:

固定住所;

家庭;

工作;

在台資產;

歷次到案情形;

願接受限制出境出海;

交付護照;

具保。

這比一封全部都是:

「被告品行良好、深具悔意、一定配合」

的書狀更接近羈押庭真正的爭點。

十四、公司負責人不是主要行為人,羈押答辯一定要把角色切開

重大金融案件中,職稱很容易產生誤解。

例如:

董事長;

總經理;

財務長;

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檢方可能先從形式職務出發。

但刑事責任仍要回到:

實際工作內容;

實際決策權;

是否參與涉案交易;

是否掌握帳戶;

是否接觸財務資料;

是否知道其他人行為。

同樣地,在羈押風險判斷上:

不是所有董事都有能力影響所有證人;

不是所有高階主管都控制會計資料;

不是所有公司負責人都參與證券交易。

所以「不是主要人員」不能只是一句結論。

需要用:

公司組織;

職掌;

簽核流程;

實際工作內容

證明角色差異。

十五、檢察官說「案情尚待釐清」,不代表被告一定要被押著等調查結束

偵查當然需要時間。

但羈押的法律目的不是:

方便檢察官慢慢調查。

仍然必須存在法定羈押原因及必要性。

因此,如果檢方表示:

尚有金流需要調查;

尚有帳戶需要分析;

尚有公司資料需要比對;

辯護上仍應進一步問:

這些調查是否必須把被告關在看守所才能完成?

銀行紀錄可以由金融機構提供;

券商資料可以由券商提供;

電子設備已經扣押;

會計帳冊已經扣押;

這些證據是否真的會因被告在外而消失?

這就是:

偵查必要性

和

羈押必要性

必須分開的原因。

十六、羈押後不是只能一直等到起訴

如果法院已經裁定羈押,也不是完全沒有後續救濟。

依個案程序,可以進一步評估:

對羈押裁定提起抗告;

聲請撤銷羈押;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責付;

限制住居;

以及後續延長羈押時再次爭執羈押原因及必要性。

刑事訴訟法第107條也規定:

羈押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

被告、辯護人等依法也可以聲請法院撤銷羈押。

所以重大金融案件的羈押辯護,不只發生在第一次羈押庭。

後續隨著:

重要證人完成詢問;

手機鑑識完成;

主要證據固定;

被告角色釐清;

起訴;

或其他程序變化,

羈押必要性也可能改變。

十七、偵查中羈押多久?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

偵查中羈押期間原則上不得逾二個月。

如仍有繼續羈押必要,檢察官必須在法定期限前提出具體理由,向法院聲請延長羈押。

偵查中的延長羈押並不是無限次進行。

重大案件即使卷證很多,法院仍須依法審查:

原來羈押原因是否仍存在;

是否仍有繼續羈押必要;

目前程序進展;

以及是否已有其他替代措施足夠控制風險。

所以被告遭羈押後,律師也需要持續掌握偵查進度,而不是等兩個月到了才開始準備。

十八、羈押中的「禁見」和羈押本身不是完全同一件事情

重大多人案件中,法院有時除了羈押,還可能對被告與特定對象的接見、通信或物件授受作限制。

目的通常仍然與:

防止逃亡;

湮滅證據;

串證

有關。

所以家屬聽到:

「羈押禁見」

時,要先確認實際裁定內容。

律師依法進行辯護活動,與一般家屬或其他人接見並不完全相同。

案件後續如果相關風險已經降低,也可以依法評估是否爭取變更相關限制。

十九、證交法多人案件,被告之間說法不同,不一定代表一定有人在說謊

金融案件往往跨越數年。

不同人只負責其中一部分。

例如:

董事記得交易決策;

財務主管記得付款;

會計記得入帳;

帳戶持有人只知道下單;

一般員工甚至只處理文件。

因此,同一事件在不同人記憶中:

日期;

工作分工;

會議內容

可能不同。

檢方當然會比較供述是否矛盾。

但辯護上也應區分:

真正互相排斥的說法

與

因職務、記憶與資訊範圍不同產生的差異。

不能看到筆錄不一致,就直接把所有差異都理解成串證或說謊。

二十、重大金融羈押案,律師越早介入的價值是什麼?

最直接的價值不是保證交保。

任何律師都不應該保證羈押結果。

早期介入真正可以做的是:

在調查局或檢察官訊問前了解問題;

避免在不了解複雜交易時過度猜測回答;

確認搜索及扣押範圍;

整理公司角色與決策流程;

準備羈押庭資料;

聯絡家屬準備必要文件;

提出替代羈押方案;

並在羈押後持續透過閱卷與偵查進度調整策略。

重大金融案件一旦第一次筆錄、搜索與羈押程序完成,很多事實已經被固定。

所以程序前端通常比當事人想像的重要。

二十一、富達法律事務所近期再次處理重大證券交易法羈押案件

富達法律事務所近期再次受任處理重大證券交易法刑事案件。

案件涉及多名被告、偵查羈押、大量公司財務資料、證券交易與刑事卷證,由李育昇律師參與閱卷及刑事辯護。

基於偵查不公開、當事人隱私及辯護利益,本所不公開案件案號、被告姓名與尚未公開的具體偵查內容。

重大金融案件的羈押辯護,通常不能只提交:

戶籍資料;

在職證明;

家庭照片。

這些資料當然可以說明生活根基。

但真正的核心仍然是逐項回答:

檢察官所稱的串證風險現在還存在嗎?

哪些重要證據已經扣押?

被告還能控制哪些資料或人?

是否真的存在逃亡跡象?

能否以限制出境、具保、限制住居及禁止接觸等措施代替羈押?

把每一項羈押風險拆開,才是重大金融刑案羈押庭真正需要處理的工作。

證券交易法羈押常見問題 FAQ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案件一定屬於重罪羈押嗎?

不能一概而論。第171條第一項部分犯罪的基本刑度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並非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所有情形。若涉及第171條第二項犯罪獲取財物或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法定刑則提高為七年以上。實際仍須依涉嫌罪名及案件事實判斷。

只要涉嫌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法院就一定可以羈押嗎?

不是。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一項第三款,即使屬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仍須有相當理由認為存在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的風險,並且達到羈押必要程度。

手機、電腦和公司帳冊都已經扣押,還可以主張有滅證風險嗎?

檢方仍可能依其他尚未取得的資料或人員關係主張風險,但辯護上應具體整理哪些核心資料已被扣押、哪些紀錄由銀行或券商等第三方保存,進一步爭執被告目前還有沒有實際滅證能力。

公司還有很多員工沒問完,就一定要羈押負責人嗎?

不一定。仍應判斷負責人和相關員工的實際關係、是否存在上下從屬、被告是否仍在職,以及是否可以透過禁止聯絡特定人等較低侵害措施控制風險。

願意交很多保證金,就一定可以交保嗎?

不一定。保證金只是確保程序的一種方式。如果法院仍認為有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措施控制的重大串證、滅證或逃亡風險,仍可能裁定羈押。

被羈押後可以再聲請交保嗎?

可以依個案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也可以在羈押原因消滅時聲請撤銷羈押。隨著證據固定、證人完成詢問或程序進展,原本的羈押必要性可能發生變化。

偵查中第一次羈押可以押多久?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偵查中羈押原則上不得逾二個月;如有繼續必要,須依法律程序聲請法院裁定延長。

羈押庭律師應該準備哪些資料?

除了案件本身的角色、交易與證據資料外,通常也應依檢方主張準備固定住所、家庭、工作、在台資產、到案紀錄、護照、願接受限制出境出海或其他替代措施等資料。實際重點仍依每一案件的羈押理由而不同。

證券交易法羈押庭真正要回答的,不只是「有沒有犯罪」

重大金融刑案的羈押庭,是一場高度程序性的攻防。

法院不只在問:

被告有沒有犯罪嫌疑。

還在問:

現在把被告放回去,會不會跑?

會不會改證據?

會不會聯絡其他人?

如果存在風險,有沒有比羈押更低侵害的方式可以控制?

所以有效的羈押辯護必須把:

犯罪嫌疑;

串證;

滅證;

逃亡;

替代措施

分開處理。

如果目前家人已因證券交易法、公司財務、操縱市場、內線交易、特別背信或其他重大金融犯罪遭檢察官聲請羈押,應先整理搜索票、扣押物品、涉嫌法條、公司職務及已知偵查程序,盡快確認羈押庭真正需要回答的風險。

其他重大刑事案件與刑事辯護,也應依具體程序準備。

羈押庭時間很短,但要處理的問題不能只剩一句『我不會跑』

重大金融刑案遭聲押時,應把犯罪嫌疑、串證、滅證、逃亡及替代措施分開準備。如果已知道羈押庭時間或家人已遭羈押,可以先提供相關程序與案件資料,再判斷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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