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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180號17樓
重大金融刑案通常同時牽涉公司決策、證券交易、財務報表、會計憑證、銀行金流、電子資料與多人供述。富達法律事務所處理證券交易法、上市櫃公司財務犯罪及重大企業刑案,從搜索、調查局約談、羈押到大量卷證與交易重建,逐一釐清公司負責人、董事、高階主管及財會人員的個別刑事責任。
重大金融刑案的第一步不是先猜最後刑期,而是確認目前程序、涉嫌罪名、公司角色與檢調掌握的證據。若案件涉及證券交易法、上市櫃公司交易、財報不實、公司掏空或重大金流,應先保全搜索票、扣押物品目錄、傳票、公司組織、主要交易與財務資料,不要刪除電子資料,也不要自行與其他被告協調說法。
重大金融刑案很少只靠一份筆錄或一個犯罪行為就能理解。
案件可能同時包含:
所以這類案件真正困難的地方,不只是法條多,而是必須從大量資料中重新回答:
重大金融刑事辯護如果只停留在「有沒有匯款」、「有沒有簽名」或「是不是公司負責人」,通常不足以處理真正的犯罪爭點。
富達法律事務所處理這類案件時,會把:
重新放在同一個案件架構中分析。相關程序亦屬重大刑事案件與刑事辯護的重要環節。
操縱市場、內線交易、證券詐欺與第171條案件
假交易、虛增營收、商業會計法與財報刑責
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利益輸送與關係人交易
董事長、經理人、財務長與公司負責人刑責
會計主管、主辦會計、經辦會計與ERP資料
調查局約談、公司搜索、聲押、交保與羈押救濟
處理涉及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等重大刑事指控,包括:
以及上市櫃公司重大交易衍生的刑事案件。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一項相關重大犯罪,現行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因犯罪獲取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法律另有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規定。
但刑度重並不表示:
犯罪要件可以省略。
每一個被告仍然必須個別確認:
以及與犯罪結果間的證據連結。
操縱市場案件通常包含大量:
通訊資料。
刑事責任不能只因:
就直接成立。
必須進一步確認:
以及行為人是否具有法律要求的市場操縱意圖。
內線交易案件的核心通常是一條非常精細的時間軸。
案件需要先回答:
不能只因:
公司內部人買賣股票
就直接認定內線交易。
同樣也不能只看交易是否獲利。
真正需要比較的是:
消息形成時間、知悉時間與交易時間。
重大財報案件通常不是從一張財務報表開始。
真正需要還原的是:
最後如何進入依法申報或公告的財務報告。
如果公司被指控:
或以其他方式使財務報告不實,
案件可能同時涉及:
證券交易法;
以及其他刑事責任。
但財報數字錯誤,和刑事上的故意不實,仍然必須區分。
檢調認為公司存在假交易時,通常會同時比對:
會計流。
有合約、有發票、有匯款,
不一定代表交易具有真實經濟實質。
反過來:
文件不完整,
也不代表交易一定不存在。
真正需要確認:
最後對財報造成什麼影響。
新聞常用:
描述重大公司案件。
但「掏空」本身不是單一犯罪名稱。
案件可能涉及:
財報不實。
真正要檢查的是:
尤其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一項第三款的特別背信,對行為人身分、利益目的與公司損害均有特定法律要求。
大型財報案件裡,不是只有董事長或負責人可能成為被告。
都可能因案件被搜索或約談。
但同一份財報,
不代表每一個人的刑事責任都相同。
真正需要區分:
重大金融刑案必須把:
職稱
與:
實際行為
分開。
重大金融刑案也可能涉及:如案件已涉及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第125條、多人資金募集或地下匯兌,可進一步參考本所銀行法重大刑案專門服務:銀行法、非法吸金與地下匯兌刑事辯護。相關構成要件及卷證判斷,可參閱銀行法非法吸金第29條、第29條之1與第125條。
以及相關洗錢爭議。
這類案件不能只看到:
有很多人把錢匯進來
就完成犯罪判斷。
仍需要確認:
以及參與人的實際角色。
相關案件仍納入本所企業刑事與白領犯罪整體服務。
企業刑事與白領犯罪律師。多人募集案件還須具體區分非法吸金案件的業務員與介紹人責任,不能只按職稱或公司整體募集金額認定。
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非常規交易與特別背信案件,常同時出現公司治理、契約、會計憑證、財務報告、銀行與證券金流。若律師只讀供述與起訴書,而沒有回到公司實際運作與交易資料,就很難判斷檢方犯罪故事中哪些環節真正成立。
理解董事會、公司決策、關係人交易、契約與實際商業目的。
閱讀帳冊、傳票、財報、ERP、應收帳款、公司資金與銀行金流。
處理搜索、扣押、調查局約談、地檢署偵訊、羈押及大量卷證。
李育昇律師曾任大型會計師事務所法務主管;本所近期亦再次受任重大證券交易法刑事案件並參與閱卷及刑事辯護。個案結果仍取決於實際證據與法院判斷。
重大公司金融刑案的辯護也可能涉及公司法、商業會計法與公司財務結構。本所曾有一審有罪、二審由臺灣高等法院撤銷改判無罪之實際辯護案例。
重大金融與白領刑案有時也可能與政府採購、收賄、行賄、圖利或其他公務員犯罪交錯。這類案件雖同樣涉及金流、決策與多人供述,但法律構成要件不同,應另依貪污治罪條例及個案證據分析。
重大貪污、收賄與圖利刑案重大金融刑案經常不是從起訴開始。
而是從:
開始。
這時最重要的不是立刻把所有事情解釋清楚。
而是先確認:
檢調可能正在重建哪一筆交易。
不要:
聯絡其他被告討論筆錄內容。
這些行為可能進一步被解讀為:
滅證;
串證;
甚至成為羈押理由。
證券交易法與重大公司犯罪案件,經常具有:銀行法案件的程序風險,可參閱銀行法非法吸金案件的聲押與羈押。
等特徵。
檢察官可能因此主張:
風險。
但法律上不是:
「證交法案件=一定羈押。」
羈押庭仍然要依刑事訴訟法逐一處理:
以及能否以:
等措施代替羈押。
如果目前已收到調查局通知、地檢署傳票、搜索票,或案件已進入聲押與羈押,可以先提供涉嫌法條、公司職務、程序文件與目前已知的主要交易,由律師先確認第一個需要處理的程序與證據問題。
每一名被告:
每一筆重大交易:
「有金流」只能證明錢移動,
不能單獨證明所有犯罪要件。
必須互相比對。
真正重要的是:
原始交易
和:
最後帳務、財報
是否一致。
重大金融案件通常跨越數月甚至數年。
因此需要建立:
搜索及筆錄時間。
很多案件真正的矛盾,
只有放到同一條時間線上才看得出來。
如果案件正在:
應先處理程序風險。
不能在家裡慢慢研究完整案情後,
才決定第一次筆錄要怎麼回答。
重大刑案卷宗通常已經按照偵查機關的犯罪假設整理。
律師需要重新回到:
確認:
檢方的證據是不是真的可以把每一個環節連起來。
即使出現在同一案件,
刑事責任也可能完全不同。
不能用:
「都是同一家公司的人」
代替個別犯罪證明。
李育昇律師曾任大型會計師事務所法務主管。
重大企業與金融刑案在閱讀卷證時,不只看:
刑法條文;
供述;
起訴書。
還必須理解:
以及商業決策。
這也是 FDLAW 處理重大金融與企業刑事案件時的重要工作方式。
如果目前已經發生以下任一狀況,不宜等到起訴後才開始處理:
重大金融刑案的關鍵時間點通常不是:
判決前。
而是:
第一次搜索、第一次筆錄與第一次羈押程序。
當案件已經涉及:
搜索與羈押,
最先要回答的不是:
「最後有沒有機會無罪?」
而是:
重大金融刑案的有效辯護,是先把複雜案件拆回:
一個人、一筆交易、一條金流、一份文件、一個時間點。
再重新確認每一個犯罪要件是否真正成立。
沒有單一法律定義。本頁所稱重大金融刑案,主要包括證券交易法、上市櫃公司財報不實、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公司掏空、重大資金案件及其衍生的搜索、羈押與企業刑事程序。實際仍依涉嫌法條及案件事實判斷。
第171條第一項相關重大犯罪目前基本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高額罰金;若因犯罪獲取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第171條第二項另規定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實際適用仍依具體罪名、金額與證據判斷。
先確認搜索票、搜索範圍、扣押物品與同時被約談的人員,保存相關程序文件。不要刪除或修改手機、電腦、ERP或公司資料,也不要要求其他員工統一說法。接著應確認下一個程序是調查局詢問、地檢署複訊還是可能進入羈押庭。
不一定。形式職位是重要事實,但刑事責任仍需確認實際權限、是否參與涉案交易、是否知悉相關資訊、是否下達指示及其他客觀證據。不能只因職稱最高,就取代個別犯罪要件的證明。
不是。重大財報刑案通常需要同時還原原始交易、憑證、帳冊、ERP、財務報告、銀行金流與公司內部分工。外部會計師查核是重要資料之一,但不能取代公司內部相關人員個別刑事責任的分析。
不一定。關係人交易本身並非當然犯罪。仍須分析交易目的、價格、決策程序、公司取得的對價、最終受益人、是否違背職務,以及公司是否真正受到法律要求的損害。
不一定。法院仍須依刑事訴訟法判斷犯罪嫌疑、逃亡、串證、滅證等法定原因與羈押必要性。即使案件重大,也仍應評估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禁止接觸特定人等替代措施。
如果已收到調查局或地檢署通知、公司遭搜索、手機電腦被扣押、同案其他人遭羈押,或已知道案件涉及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特別背信、非常規交易等重大罪名,通常不宜等到起訴後才開始準備。第一次供述、搜索與羈押程序往往會直接影響後續案件走向。
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公司掏空與重大金融犯罪案件,一旦進入搜索、約談或羈押程序,後續很多事實會快速固定。如果公司負責人、董事、高階主管或財會人員已經面臨刑事調查,可以先整理通知文件、主要交易、公司職務與目前程序,再評估偵查、羈押與後續刑事辯護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