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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重大證券交易法案件,先做五件事:
證券交易法刑事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最大的差別,往往不是只有「刑度比較重」,而是案件一開始就可能同時出現:
對上市櫃公司董事、公司負責人、高階主管、財務會計人員或與交易有關的人而言,這種案件真正危險的地方,是檢調通常不只看一個人的說法。
而是把:
全部放在同一條時間線上比對。 因此,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時,第一個問題通常不是: 「這一條法律刑期幾年?」 而是: 檢察官現在認為你在整個交易或公司決策裡扮演什麼角色?
只有先把角色、決策、資訊、交易與金流拆開,才知道真正應該辯護的是主觀犯意、行為分工、重大消息、交易目的、公司損害,還是證據本身根本不足以連結到被告。
證券交易法的重要刑事犯罪,大多不是一般單純財產犯罪。 例如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所處罰的重大犯罪,包括: 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虛偽或隱匿; 證券交易詐欺; 操縱市場; 內線交易; 公開發行公司非常規交易; 以及上市櫃或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的特別背信、侵占公司資產等行為。 其中部分犯罪的基本刑度即為: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可能併科高額罰金。 如果犯罪獲取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到法律規定的高額門檻,刑度還會進一步提高。 所以證券交易法案件從偵查開始,通常就必須以: 重大刑案 的標準處理。 不能把第一次調查局約談當成一般行政說明。

相關案件可由企業刑事與白領犯罪律師整合公司、財務與刑事程序問題。
重大證券交易法案件通常同時涉及多人供述、交易紀錄、金流、公司文件與電子證據。可以先提供通知單、搜索票、扣押物品目錄、涉嫌法條、公司職務及目前程序,先確認第一次偵訊或羈押庭最需要處理的問題。
原始交易、收入認列、財會流程、知情程度
證券交易法第20條禁止有價證券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存在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的行為。 發行人依法申報或公告的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也不得有虛偽或隱匿。 案件常見爭點包括:
所以財報出現錯誤,和刑事上的「故意財報不實」,不能完全畫上等號。 真正需要調查的是:
以及錯誤是否達到刑事犯罪所要求的主觀及客觀要件。原始交易與入帳流程也涉及財報不實、虛增營收與商業會計刑責的個別判斷。
帳戶、下單、價格、交易量、資金與市場意圖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禁止多種市場操縱行為。 常見類型包括:
但是: 「大量買股票」 「集中在某段時間交易」 「股價後來上漲」 本身並不當然等於刑事上的操縱股價。 辯護時通常需要進一步分析:
以及被告是否具有影響市場價格的主觀意圖。 FDLAW 既有媒體法律分析亦曾就證券交易法操縱股價案件說明相關犯罪要件。
重大消息、明確時點、實際知悉、交易時間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範特定內部人、持股超過一定比例的股東、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取得消息者,以及消息受領人等,在實際知悉重大消息後的特定期間,不得從事相關證券交易。
內線交易案件真正的爭點通常不是: 「他有沒有買股票?」 而是:
所以時間軸通常是內線交易案件最重要的證據之一。 有時候差一天、幾個小時,甚至一封Email或會議時間,就可能直接影響犯罪構成的判斷。
商業目的、交易條件、個人利益與公司損害
公開發行公司如果透過不合營業常規的交易,使公司進行明顯不利益的交易並造成重大損害,也可能涉及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的重大刑責。
例如檢方可能會調查:
但公司做了一筆後來虧損的交易,不代表當然就是非常規交易。 仍要分析:
以及公司實際遭受的損害。逐筆交易與金流分析可參閱上市櫃公司掏空與非常規交易辯護。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如果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利益而違背職務,或侵占公司資產,並使公司損害達到法律規定門檻,可能涉及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的特別背信犯罪。
這類案件常和:
一起出現。 但刑事背信的判斷不能只因: 交易結果不好; 公司有損失; 董事和交易相對人認識; 就直接推論成立犯罪。 仍然要證明:
以及被告與行為之間的實際連結。涉及公司負責人背信案件時,也應具體確認任務、決策與利益關係。完整實體分析可參閱證券交易法第171條重大犯罪與辯護要點。
重大金融案件經常從搜索開始。
調查局可能同時前往:
搜索時應先確認:
同時保存:
此時尤其不要:
因為這些行為可能讓原本單純的證據問題,進一步被解讀成湮滅證據或串證風險。 如果公司已遭搜索,可以同時參考 FDLAW 關於公司負責人被調查局約談或公司遭搜索的完整說明。
很多人第一次被調查局約談時會認為: 「先去說明一下,後面有需要再請律師。」 在證券交易法案件裡,這種想法風險很高。 因為檢調通常已經掌握一定程度的: 交易紀錄; 金流; 通訊; 證券帳戶; 公司文件; 其他被告供述。 詢問問題往往不是單純了解情況。 而是在確認:
如果當事人在不知道卷證內容的情況下,以印象回答複雜的多年交易,很容易產生:
因此,第一份筆錄的策略不是: 「什麼都不要講。」 也不是: 「全部趕快解釋。」 而是先清楚區分:
重大金融案件常涉及多人。 例如:
檢察官聲請羈押時,常見理由包括:
但法律上並不是: 「證券交易法=一定羈押。」 法院仍須具體審查刑事訴訟法所定:
如果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其他措施已足以確保程序,也應進一步主張沒有羈押必要性。相關程序可進一步參閱證券交易法案件的聲押與羈押庭攻防。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這一點非常重要。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一項部分犯罪的法定刑為: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刑事訴訟法所稱特定「重罪」羈押事由,並不是看到「證券交易法」四個字就自動成立。 法院仍然必須依實際適用罪名與案件情形判斷。
如果涉及犯罪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可能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二項,其法定刑提高到七年以上,程序風險自然又更加重大。
因此羈押庭不能只說: 「被告有固定住所,所以不會跑。」 真正需要處理的是檢察官提出的每一項風險。 例如:
以及其他可以降低程序風險的替代方案。
羈押庭和最後有罪無罪審判不是同一件事情。 羈押庭當然可以爭執犯罪嫌疑是否重大。 但實務上還要同時回答: 為什麼沒有串證風險? 為什麼沒有滅證風險? 為什麼沒有逃亡風險? 為什麼不需要用羈押才能確保程序? 例如所有主要: 手機; 電腦; 帳冊; 公司伺服器; 銀行資料; 證券交易紀錄 如果已經被檢調掌握,辯護上就要具體說明: 還有哪些證據真的可能被被告消滅? 而不是只抽象地說: 「我不會串證。」 重大金融案件的羈押辯護,往往必須把: 已扣押證據; 組織角色; 工作分工; 人際關係; 居住與家庭; 替代處分 全部一起整理。
大型證券交易法案件常有十幾名甚至更多相關人員。 但每個人的角色可能完全不同。 例如:
負責最終決策;
負責營運;
負責資金;
負責入帳;
只按照流程製作文件;
可能只涉及部分交易;
甚至不在公司內部。
所以真正的辯護工作之一,是把檢察官的「整體犯罪故事」拆開。 不能因為: 公司發生財報不實, 就推論每個簽過文件的人都知道。 不能因為: 幾個帳戶出現交易, 就推論每個帳戶持有人都有操縱市場故意。 不能因為: 公司發生不利益交易, 就推論所有董事都共同背信。 每一個被告仍然要個別判斷:
以及行為和結果之間的關係。
重大金融案件往往橫跨數月甚至數年。 單看一筆交易,很容易產生錯誤印象。 真正需要建立的是: 事件時間軸。
例如內線交易案件可能包括:
操縱市場則可能需要整理:
財報不實則可能需要整理:
把時間軸整理完成後,才有辦法看出: 哪些證據真正連得起來, 哪些只是時間上碰巧接近。
金融刑案經常以金流作為重要證據。
「有金流」≠「所有犯罪要件成立」
但是金流只能證明:
錢從哪裡到哪裡。
它不一定能單獨證明:
因此,分析金流時必須同時找:
例如同樣一筆2,000萬元付款: 可能是合法貨款; 可能是借款; 可能是投資; 可能是顧問費; 也可能是檢方指控的利益輸送。 單看銀行轉帳本身,通常不能回答全部刑事問題。
財務報表往往經過:
不同層次處理。 如果檢方認為某一筆交易是虛假交易,仍然需要進一步確認:
因此,「文件上有簽名」是一項證據,但不一定等於對所有前端交易事實均具有犯罪故意。
如果案件同時涉及商業會計法,也必須把商業會計法和證券交易法各自的構成要件分開分析。關於商業會計法與財報不實,亦應依行為人的職務與實際知情程度判斷。涉及個人職務與簽核範圍時,亦應區分財務長、會計主管與財會人員個人刑責。
重大金融案件的卷宗往往非常龐大。 可能包括:
律師如果只看起訴書摘要,很容易被檢方整理好的犯罪故事帶著走。 真正的刑事辯護要回到: 原始筆錄; 原始交易; 原始金流; 原始電子資料; 以及不同證人或被告說法是否真的一致。 所以重大金融刑案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
閱卷後重建自己的案件版本。
不是只回答檢察官的問題,而是重新確認: 整件事情到底發生了什麼。
公司遭搜索後,有些人第一反應是: 整理電腦; 刪除私人訊息; 刪掉群組; 要求公司IT清除帳號。 這是非常危險的做法。 即使當事人只是認為: 「這些資料和案件無關。」 在刑事程序中,也可能讓檢方進一步質疑是否存在滅證行為。 正確做法通常是: 先停止非必要資料異動; 確認檢調已扣押哪些資料; 合法備份仍可取得的重要公司文件; 並由律師判斷哪些資料需要保存及整理。 同樣地,也不要因為想了解案情,就主動打電話給其他共同被告問: 「你今天怎麼說?」 這可能增加串證風險。
最好的時間點不是: 收到起訴書以後。 如果已經出現以下任何一個狀況,就應該考慮立即進行刑事策略評估:
因為重大金融案件最關鍵的時間,往往是: 第一次供述形成以前。 後續再修改說法,檢方通常會拿前後筆錄比較。
證券交易法案件不能只靠熟悉刑法。 真正需要同時理解:
公司法;
公司治理;
契約;
商業會計;
財務報告;
金流;
證券交易法;
以及刑事搜索、羈押與證據程序。
富達法律事務所長期處理公司、商務、刑事與財務會計交錯案件,李育昇律師亦曾任大型會計師事務所法務主管,處理企業刑事案件時,會先理解交易與財務背景,再進入刑事構成要件與證據分析。
近期本所再次承辦重大證券交易法刑事案件,也持續處理其他重大金融刑案、公司負責人刑事案件及高風險羈押程序。其他如貪污、收賄與圖利重大刑案,則須依各自的犯罪構成與證據分別處理。
基於委任人利益,本所不公開未確定案件的當事人身分及具體辯護內容。 但對正在面臨重大金融刑案的公司負責人、董事、高階主管及相關人員而言,可以先提供: 調查局通知; 地檢署傳票; 搜索票; 扣押物品目錄; 涉嫌法條; 公司職務; 以及目前程序, 由律師先判斷現在最需要處理的是: 第一次偵訊; 搜索後證據; 羈押; 卷證整理; 還是實體犯罪構成。
不一定。法院仍須依刑事訴訟法審查犯罪嫌疑、逃亡、串證、滅證等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性。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替代措施是否足以確保程序,也是羈押庭的重要爭點。
部分重大犯罪基本刑度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併科高額罰金。如果犯罪獲取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法律另有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等加重規定。仍須依實際起訴法條及案件事實判斷。
不一定。刑事責任仍須分析虛偽或隱匿的內容、重要性、行為人職務、實際知情程度及主觀犯意。單純會計錯誤與故意製作虛假財務報告不能直接等同。
不一定。證券交易法第155條仍有特定行為與主觀要件。必須分析交易價格、交易量、下單模式、帳戶關係、資金來源及是否具有影響市場價格或製造交易活絡表象的意圖。
不能只看交易最後虧損。仍須分析董事職務、決策程序、交易條件、是否為自己或第三人利益、公司損害,以及主觀違背職務意圖。
法律上並非任何詢問都強制必須有律師在場,但重大證券交易法案件往往涉及多人、長期交易、金流與大量文件。第一次供述形成後通常會成為後續比較的重要證據,因此在第一次詢問前先了解案件與辯護風險通常較為安全。
不建議自行討論筆錄或統一說法。多人金融刑案中,檢方常把是否可能勾串共犯或證人列為羈押風險之一。搜索後應先由律師評估證據、程序與聯絡風險。
扣押電子設備只是證據取得的開始。後續仍需檢查資料與被告的關聯、使用者、時間、完整上下文、資料取得及鑑識內容,不能只因某段訊息存在,就當然證明全部犯罪要件。
證券交易法案件往往同時涉及高刑度、大量卷證、多名被告與公司財務資料。 搜索、調查局約談、地檢署偵訊與羈押程序通常發生得非常快。 但最危險的不是案件複雜本身。 而是在還沒有釐清: 自己的角色; 檢方掌握的證據; 交易背景; 金流; 以及其他被告說法 以前,就先做出大量無法收回的陳述。 重大金融刑案的辯護應先把: 程序風險; 角色; 交易; 財務; 證據 分開,再重新建立完整案件架構。
如果目前已收到調查局通知、地檢署傳票、搜索票,或家人已遭聲請羈押,可以先整理相關文件與案件階段,再決定第一個需要處理的程序問題。
其他重大刑事案件與刑事辯護,亦應先依案件階段確認程序與證據風險。
如果目前涉及證券交易法、公司搜索、調查局約談、地檢署複訊或羈押程序,可以先整理通知文件、公司職務、主要交易與目前已知的證據情況,再決定第一個程序與辯護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