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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180號17樓

重大財報不實案件,先拆六層:
1. 原始交易到底真不真實;
2. 發票、訂單、出貨與驗收是否相符;
3. 會計憑證與帳冊如何記載;
4. 誰決定會計處理與收入認列;
5. 哪些資訊最後進入依法公告的財務報告;
6. 每一名董事、財務與會計人員究竟知道多少、參與多少。
上市櫃公司發生財報不實案件時,檢調通常不會只拿著一張財務報表問:
「這個數字是不是錯的?」
真正的調查往往會一路往回追:
這筆營收從哪一張訂單開始?
有沒有真實客戶?
貨物有沒有出貨?
有沒有驗收?
發票為什麼開立?
應收帳款有沒有真正收回?
款項是否由關係人或其他公司繞回?
誰要求會計入帳?
誰決定收入認列時間?
財務主管知道什麼?
董事、經理人又掌握多少?
最後這些資料如何進入對外公告的財務報告?
因此,上市櫃公司被控「財報不實」,真正的案件通常不是一張財報,而是一條從:
原始交易 → 會計憑證 → 帳冊 → 財務報表 → 對外公告
一路串起來的證據鏈。
每一層都要問:誰製作、誰提供、誰覆核、誰知道、誰決定。
而且同一個案件可能同時出現:
證券交易法;
商業會計法;
刑法偽造文書;
特別背信;
非常規交易;
甚至稅務與其他刑事問題。
所以重大財報不實案件的第一步,不是只問:
「財報是不是有錯?」
而是先確認:
哪一筆交易被認為不真實、誰參與、誰知道、誰決定,以及不實資訊究竟怎麼進入帳冊和財報。
這是最重要的第一個區別。
商業會計法適用於商業會計事務,會處理:
會計憑證;
會計帳簿;
財務報表;
電子會計資料;
以及相關商業負責人與會計人員責任。
但如果公司是公開發行或上市櫃公司,其依法申報或公告的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存在虛偽或隱匿,還可能進一步涉及證券交易法第20條及第171條的重大刑事責任。
所以:
商業會計法財報不實
和:
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
可能在同一案件同時出現,但法律要件和刑度不同。
不能看到帳務不實,就把兩部法律全部自動成立。
憑證、帳冊、財報、電子會計資料
特定負責人及會計相關人員
第71、72、73條
公開發行/上市櫃公司對外申報公告的財務報告
第20條、第171條
重大金融刑責
以上僅供概念導讀,仍應依具體條文與個案證據逐項判斷。財務報告責任的相關規定亦見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
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二項規定:
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申報或公告的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
違反相關規定,可能涉及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一項第一款。
該條相關重大犯罪的基本法定刑為: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得併科高額罰金。
如果因犯罪獲取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依第171條第二項,法定刑更提高為: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上市櫃公司財報不實從一開始就是重大金融刑案。
但刑度重並不表示:
只要財報數字最後不正確,每一個董事、經理人或會計人員都當然成立犯罪。
刑事責任仍然必須回到個別被告的行為與主觀認知。相關議題可參閱證券交易法重大犯罪與刑事辯護。
商業會計法第71條處理的核心,是特定具有會計或商業責任的人員,對會計資訊故意為不實處理。
例如包括:
明知為不實事項,仍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故意使應保存的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或毀損;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記錄,導致財務報表不實;
以及其他以不正當方法,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
現行法定刑為: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
所以商業會計法的核心並不是:
「帳做錯。」
而是:
明知、故意,以及不實會計處理。
單純疏失、判斷錯誤與故意造假,必須分開。相關議題可參閱商業會計法違法態樣與證據判斷。
本所另設重大金融刑案與上市櫃公司財務犯罪辯護專門服務頁,整合搜索、羈押、交易金流與財會卷證的辯護工作。
李育昇律師過往曾接受媒體訪問,公開說明上市公司遭指控利用假交易虛增營收,涉及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及非常規交易等重大刑事問題。
富達法律事務所近期亦再次受任處理重大證券交易法刑事案件,案件涉及多名被告、偵查羈押及大量公司、財務、交易與刑事卷證,由李育昇律師參與閱卷與刑事辯護。基於偵查不公開及委任人利益,本所不公開案號、委任人姓名或未公開偵查內容,亦不表示該近期案件已被認定涉及財報不實。
李育昇律師曾任大型會計師事務所法務主管,財報與商業會計刑案的處理重點,是把會計數字重新連回原始交易、公司決策、憑證與金流,再分析個人刑事責任。
相關案件可由企業刑事與白領犯罪律師整合處理。
如果董事、負責人、財務長或會計主管已收到調查局通知、地檢署傳票或公司遭搜索,可以先整理涉案年度、主要交易、財報、帳冊、會計憑證、金流及本人實際職務,再確認檢方究竟質疑哪一筆交易與哪一層會計處理。
現在大部分公司的會計資料都不是只存在紙本帳冊。
而是透過:
ERP;
會計軟體;
電子傳票;
雲端系統;
資料庫
處理。
商業會計法第72條也特別規範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的情形。
例如:
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
故意毀損、滅失、塗改儲存的會計資料,造成財務報表不實;
故意遺漏應登錄事項;
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
因此,公司遭搜索時,被扣押的不一定只有紙本帳冊。
還可能包括:
ERP資料;
Server;
會計電腦;
電子傳票;
Excel;
Email;
系統操作紀錄。
重大財報案件的證據現在往往高度電子化。相關議題可參閱證券交易法搜索、約談與重大金融刑案辯護。
假設檢方指控:
公司虛增營收兩億元。
如果只看損益表,會看到:
營業收入增加兩億元。
但刑事辯護真正要往前追:
這兩億元來自哪些客戶?
有哪些訂單?
有沒有契約?
貨物有沒有實際存在?
何時出貨?
誰簽收?
是否驗收?
發票何時開?
付款條件是什麼?
應收帳款最後有沒有收回?
有沒有退貨?
有沒有循環交易?
如果資金最後又回到原來的人,
又是怎麼回去?
因此真正的第一份辯護資料通常不是:
「財務報表摘要。」
而是一份:
交易還原表。
財報不實案件常出現:
假交易;
虛假銷貨;
循環交易;
虛構客戶;
關係人交易。
但所謂「假交易」仍然需要具體證明。逐筆交易分析可進一步參閱假交易、循環交易、出貨與資金回流的刑事辯護。
例如檢方可能主張:
公司表面賣貨給A公司;
A公司再轉給B;
資金由其他關係人提供;
最後商品或資金又回到原公司。
這種交易當然值得深入調查。
但如果交易確實存在:
有商品;
有需求;
有履約;
有付款;
有商業風險;
後來只是因市場因素退貨或取消,
不能只因結果不理想,就直接推論一開始就是虛假交易。
因此:
交易不正常
和:
交易根本不存在
是兩個不同層次。
營收何時可以認列,往往與企業的交易條件及實際履約狀況有關。
重大財報案件中,檢調可能檢查:
出貨單;
物流;
倉庫;
客戶簽收;
驗收;
合約;
付款條件;
退貨;
商品是否實際移動。
例如:
12月底開發票;
帳上認列營收;
但商品仍放在原公司倉庫;
客戶根本沒有實際驗收;
甚至隔年很快取消交易。
這些事實可能使檢調進一步懷疑:
是否為了年度財報而提前或虛構營收。
但每個產業的交貨條件、驗收與收入認列方式不同。
所以不能脫離實際契約和商業模式,只用單一日期判斷犯罪。
所謂循環交易,常見情況是:
A公司賣給B;
B再賣給C;
C或其他關係公司又回到A相關體系。
表面上每一家公司都有:
訂單;
發票;
應收款;
付款。
但檢調會進一步查:
商品到底有沒有真實流動;
資金是不是由同一來源提供;
交易各方是否有獨立商業目的;
有沒有真正承擔價格與信用風險;
交易是否只是為了製造營收。
所以「文件看起來完整」不代表案件沒有問題。
反過來,也不能只因為交易鏈很複雜,就當然認定是造假。
核心仍然是:
經濟實質。
不一定。
關係人交易是上市櫃公司財報的重要揭露事項之一。
但刑事責任仍須具體確認:
交易對象是否確實屬應揭露關係人;
資訊是否依法必須揭露;
未揭露內容是否構成財務報告的虛偽或隱匿;
哪些人知道關係;
誰負責提供資料;
誰決定不揭露;
以及相關資訊的重要程度。
大型集團公司內部可能有大量:
子公司;
關係企業;
實質控制;
董事或經理人交叉關係。
所以不能只看公司名稱不同,就認為一定不是關係人;
也不能看到有關係,就直接推論所有交易都是假交易。
不能這樣直接推論。
董事長或公司負責人的簽名當然是重要證據。
但重大刑事案件仍然要調查:
公司實際組織;
財務報告製作流程;
原始交易由誰負責;
財會資訊如何逐層上報;
董事長是否收到特定資訊;
是否曾參與涉案交易;
是否曾指示或介入會計處理;
以及不實內容是否達到他實際知悉程度。
大型公司可能有:
數百甚至數千筆交易。
所以:
形式上的最終簽核責任
與:
刑事上的故意知情
仍然是兩個需要分開證明的問題。
財務主管通常可能掌握:
資金;
銀行;
財務報表;
融資;
預算;
投資;
公司重大交易;
董事會資料。
因此如果財報案件同時出現:
異常資金流;
應收帳款;
關係人交易;
資金回流;
公司融資,
財務長或財務主管很容易成為調查核心。
但刑事責任仍需確認:
他是否參與交易設計;
是否知道交易不實;
是否只是依其他部門提供資料編製報表;
是否有能力查證;
是否曾提出異議;
以及實際權限。
職稱本身仍不能取代犯罪證據。
這是商業會計法案件非常重要的問題。
會計人員不能只因為:
「主管叫我做。」
就當然免責。
如果會計人員明知內容不實,仍依指示填製不實憑證、記帳或輸入不實資料,仍可能涉及商業會計法刑事責任。
但另一方面,也不能只因:
「帳是他輸入的。」
就推論他知道前端交易虛假。
例如會計人員可能只收到:
發票;
驗收資料;
主管簽核;
付款資料
而依公司正常流程入帳。
因此需要確認:
他知道哪些事?
有沒有接觸原始交易?
有沒有理由知道資料不實?
是否曾提出疑問?
主管怎麼回答?
有沒有Email或簽核紀錄?
這些都可能影響個人刑事責任。個別角色的分析可進一步參閱財務長、會計主管與會計人員的個人刑責。相關議題可參閱公司負責人被告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第73條規定:
主辦、經辦會計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的相關人員,如果涉及第71條或第72條的行為,但在事前曾經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而且有確實證據,依法可能減輕或免除其刑。
所以會計人員曾經留下:
「這筆交易沒有出貨證明,不能入帳。」
「這筆收入不符合認列條件。」
「請業務補驗收文件。」
「關係人資訊應揭露。」
這類Email、訊息、簽核意見,
在刑事案件中可能非常重要。
這不是鼓勵事後補作文件。
相反地:
真正有價值的是當時就存在的原始紀錄。
公司被搜索後,有些人第一反應是:
「趕快把文件補完整。」
但如果原本不存在的:
合約;
驗收單;
顧問報告;
董事會資料;
會計說明
在搜索後才被製作,而且內容又試圖解釋過去交易,
刑事風險可能比原來更高。
此時最重要的是:
保存原始資料;
確認哪些文件本來就存在;
不要刪除;
不要修改;
不要要求員工統一說法。
如果需要補充說明,應明確標示為:
事後整理或說明,
而不是讓它看起來像交易當時就存在的原始文件。
檢調經常會把:
會計帳冊
和:
銀行流水
交叉比對。
如果帳上記載:
客戶支付貨款5,000萬元,
但實際銀行資料顯示:
款項先由公司關係人提供給客戶,再由客戶匯回,
就可能被認為是重大異常。
但金流仍然只是證據的一部分。
還要確認:
資金法律關係;
是不是借款;
交易對價;
商品;
契約;
付款原因。
所以:
有資金回流
是一項非常重要的不利證據,
但仍需放進完整交易中判斷。
不一定。
正常商業活動本來就可能有:
逾期;
呆帳;
客戶倒閉;
付款爭議。
所以:
應收帳款沒收回
不能直接等同:
原始交易不存在。
但是如果同時出現:
客戶資力明顯不足;
沒有正常催收;
沒有實際出貨;
交易高度集中年底;
應收款多年未收;
交易對象又是關係企業;
就可能提高檢調對交易真實性的懷疑。
因此,應收帳款需要和:
交易本身;
客戶;
付款能力;
催收;
後續處理
一起分析。
不一定。
會計師查核與公司內部經營者的刑事責任是不同問題。
外部會計師通常是依:
公司提供資料;
抽樣;
查核程序;
詢證;
內部控制
進行財務報告查核。
如果公司內部刻意提供不實文件或隱瞞資訊,
不能只因為:
「會計師也簽了。」
就當然排除公司相關人員責任。
反過來,如果公司確實完整提供資訊,且會計處理是依專業意見形成,
相關往來紀錄也可能成為判斷被告主觀認知的重要證據。
所以應保存:
會計師詢問;
查核調整;
Email;
Management Representation;
以及重大會計議題討論資料。
也不是。
公司後來:
更正財報;
重編財報;
調整會計處理
可能有很多原因。
包括:
會計判斷改變;
新資訊;
錯誤修正;
主管機關要求;
查核調整。
刑事財報不實仍然需要檢查:
原始內容是否虛偽或隱匿;
錯誤是否重要;
相關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
以及每一名被告的實際角色。
所以:
事後更正
是一項重要事實,
但並不是刑事有罪判決本身。
重大案件可以把資料分成四層:
例如:
發票;
收據;
合約;
訂單;
出貨;
驗收。
傳票;
總帳;
明細帳;
會計系統。
管理報表;
月報;
內部報表。
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特別重視的,通常是第四層。
商業會計法則可能從第一層到第三、第四層都發生問題。
所以案件不能只說:
「財報有錯。」
必須指出:
錯誤從哪一層開始。
因為有些財報不實只是結果。
前面可能還存在:
關係人利益輸送;
虛假交易;
公司資金外流;
不合理資產交易;
特別背信;
非常規交易。
例如公司為了把資金移給關係企業,先設計一筆形式交易;
之後為了讓帳務合理化,再製作:
契約;
發票;
會計憑證;
收入或費用認列。
那麼案件就可能同時出現:
交易犯罪
和:
會計財報犯罪。
所以重大金融案件不能只辯:
「會計處理沒有錯。」
還要問:
原始交易本身是否合法。相關議題可參閱上市櫃公司掏空、非常規交易與特別背信。
這一點同樣重要。
一筆交易可能真的存在:
有商品;
有客戶;
有付款。
但如果公司:
提前認列;
錯誤分類;
漏列負債;
漏揭露關係人;
或其他重大會計處理不當,
仍可能形成財務報告問題。
因此:
交易真實性
與:
會計處理正確性
是兩個不同層次。
重大財報刑案需要兩層都查。
大型公司通常不可能由一個人完成所有財報工作。
可以把涉及人員分成:
業務;
採購;
營運;
財務;
會計;
財務長;
總經理;
董事長;
董事會;
外部會計師。
再逐一標示:
誰知道原始交易?
誰製作文件?
誰輸入資料?
誰覆核?
誰決定會計處理?
誰簽核?
誰參與對外公告?
這樣才能避免:
因為所有人都在同一份財報流程裡,
就把所有人的刑事責任混在一起。
公司負責人常說:
「會計我不懂,都是財務部處理。」
這句話本身通常不夠。
因為如果案件涉及:
公司重大交易;
董事會決策;
鉅額營收;
關係人交易;
資金流;
負責人本人參與,
就不能只用:
「我不懂會計。」
避開所有問題。
但反過來,
也不能因為是董事長或總經理,就要求他對公司數千筆會計分錄全部具有實際知情。
真正要看的仍然是:
這個具體不實事項是否落在他的實際資訊與決策範圍。
重大財報案件如果已收到調查局或地檢署通知,可以先整理:
第一類:
傳票、通知、搜索票、扣押物品目錄。
第二類:
涉案年度財務報告與相關財務業務文件。
第三類:
檢方可能關注的主要交易合約、訂單、出貨與驗收。
第四類:
發票、傳票、總帳、明細帳與ERP資料。
第五類:
銀行金流、應收帳款、付款及資金回流資料。
第六類:
董事會、內部簽核、Email、會計師往來及工作分工。
不要把所有公司資料毫無篩選全部帶去應訊。
應先判斷:
檢方真正關注哪個年度、哪筆交易與哪個犯罪。相關議題可參閱公司負責人被調查局約談或公司遭搜索。
重大財報案件可能追溯數年前交易。
調查官可能問:
「為什麼2019年12月31日這筆交易當月認列營收?」
如果當事人根本沒有:
契約;
財報;
交易資料
在眼前,
卻憑記憶回答:
「應該是因為已經出貨。」
後來卷證顯示實際出貨日期不同,
就會形成筆錄矛盾。
因此,遇到需要依文件才能確認的複雜會計或交易問題,
比較正確的方式通常是清楚表示:
需要看資料才能確認。
不知道就不要猜。
如果案件涉及:
多人;
上市櫃公司;
大量電子資料;
重大金額;
長期假交易;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檢察官可能進一步主張:
串證;
滅證;
逃亡
等羈押風險。
所以遭搜索後不應:
刪除資料;
補造文件;
聯絡其他被告討論說法;
要求員工統一回答。
如果已進入聲押程序,則應另外處理:
證據是否已扣押;
哪些證人已詢問;
被告對公司人員是否仍有控制力;
是否有替代羈押方案。
財報不實辯護和羈押辯護,應該同步進行。相關議題可參閱證券交易法案件的聲押與羈押庭攻防。
例如會計、財務或其他人曾經留下:
「這筆不能認列。」
「沒有出貨證明。」
「這個關係人應揭露。」
「資料不完整。」
「應該調整財報。」
這些原始Email、簽核或訊息,
可能幫助法院理解:
公司內部並非所有人具有同一認知。
尤其對商業會計法第73條可能涉及的會計人員而言,
事前拒絕或更正意見的確實證據可能具有直接法律意義。
因此不要只整理不利文件。
曾經提出異議的原始紀錄也要保留。
多人金融刑案中很容易出現:
董事說是財務;
財務說是會計;
會計說是業務;
業務說是主管。
這種互相切割通常不能真正解決案件。
更有效的做法是把每個人的:
資訊;
權限;
工作;
行為;
主觀認知
分開。
可能有人確實負責交易;
有人負責會計;
有人只負責最後核章;
有人根本沒有接觸相關資訊。
刑事責任必須個別化。
李育昇律師過往曾接受媒體訪問,針對上市公司遭指控利用假交易虛增營收、涉及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與非常規交易等問題進行法律說明。
該公開案件本身即顯示:
重大財報不實案件通常不是只有一份財務報告。
還會一路牽涉:
假交易;
關係企業;
收入認列;
公司負責人;
財務主管;
檢調搜索;
多人約談;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因此,財報刑案的辯護必須同時理解:
會計;
公司交易;
金流;
證券法;
以及刑事程序。相關議題可參閱李育昇律師過往財報不實媒體法律解說。
富達法律事務所近期再次受任處理重大證券交易法刑事案件,涉及多名被告、偵查羈押及大量公司、財務、交易與刑事卷證,由李育昇律師參與閱卷及刑事辯護。
基於偵查不公開、當事人隱私及辯護利益,本所不公開案件案號、委任人姓名及尚未公開的具體偵查內容。
目前公開資訊並不代表該受任案件已被認定涉及財報不實,本所也不以未確定案件內容作為宣傳。
但重大金融刑案的共通處理方法,是必須同時掌握:
公司決策;
財務會計;
原始交易;
金流;
證券法;
搜索羈押;
以及卷證分析。
李育昇律師曾任大型會計師事務所法務主管,處理財報與商業會計刑案時,會先回到真實交易與會計流程,再進行刑事構成要件分析,而不是只看最後一張財務報告。
不一定。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所處罰的相關行為具有明知、故意等要求。單純會計疏失、估計錯誤或專業判斷爭議,不能和故意製作不實會計資料直接等同。
有可能同時受到不同法律檢驗,但不是自動同時成立。仍須分別確認商業會計法所要求的行為人、憑證或帳冊行為,以及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71條所要求的財務報告虛偽或隱匿與個人刑事責任。
仍須看會計人員是否明知資料不實以及實際參與程度。商業會計法第73條另規定,符合條件的主辦、經辦會計人員或電子資料處理相關人員,如果事前曾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且有確實證據,可能依法減輕或免除其刑。
不一定。簽名是重要證據,但仍須確認董事長是否實際知悉相關交易不實、是否參與決策或指示會計處理,以及涉案資訊是否落在其實際掌握範圍。
不一定。交易真實性和會計認列正確性是不同層次。即使交易本身存在,仍可能發生收入認列時點、關係人揭露或其他財務報告問題。
不一定。財報重編或更正可能來自錯誤修正、會計判斷、主管機關要求等原因。刑事責任仍須證明原始財報存在法律所要求的虛偽或隱匿,以及相關行為人的主觀故意。
通常不能只看一份文件。契約、訂單、出貨、驗收、發票、會計傳票、銀行金流、應收帳款、Email、內部簽核與交易對象資料,都可能共同決定交易是否具有真實經濟實質。
不應製作或回補成看似原本就存在的文件。應先保存原始資料,區分交易當時文件與事後整理說明,避免因補造或修改資料產生新的滅證、偽造或串證風險。
重大財報刑案不是只問:
財報數字有沒有錯。
真正需要重建的是:
原始交易是不是真的;
憑證從哪裡來;
誰要求入帳;
會計怎麼處理;
誰覆核;
誰知道;
誰簽核;
以及最後哪些資訊被申報或公告給市場。
只有把:
交易;
憑證;
帳冊;
財報;
金流;
人員角色
串成同一條證據鏈,
才能真正判斷: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
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71條;
以及其他刑事責任究竟是否成立。
如果公司已經遭調查局搜索、收到傳票,或董事、財務長、會計主管已被約談,應先整理涉案年度、主要交易、會計流程、金流與現有文件,再確認檢方真正質疑的財務報告內容與個人角色。
重大財報刑案必須從原始交易、出貨、驗收、發票、帳冊、ERP、財務報告、銀行金流與人員分工逐層還原。如果已遭搜索、約談、聲押或起訴,可以先整理涉案交易與財會資料,再確認每一名當事人真正面對的犯罪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