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控假交易、循環交易或虛增營收怎麼辦?先還原出貨、驗收、回款與金流

公司被控假交易、循環交易或虛增營收怎麼辦?先還原出貨、驗收、回款與金流

被控假交易或虛增營收,先查五條線:

1. 商品或服務有沒有真正履行;
2. 訂單、出貨、驗收與發票是否互相一致;
3. 客戶付款的資金原本從哪裡來;
4. 款項、商品或利益是否又回流;
5. 誰決定交易、誰決定入帳、誰實際知道異常。

重大財報不實案件裡,「假交易」、「循環交易」、「虛增營收」是檢調最常使用,也最容易讓當事人緊張的幾個詞。

但從刑事法律角度來看,這些詞本身仍然不是犯罪成立的終點。

真正要查的是:

交易有沒有真實商業目的?

客戶是不是實際存在?

商品有沒有出貨?

服務有沒有提供?

有沒有驗收?

發票為什麼開立?

應收帳款有沒有真正回收?

付款的錢從哪裡來?

資金後來有沒有回到原本公司或關係人?

會計為什麼在該期間認列?

最後這些交易又如何進入依法申報或公告的財務報告?

所以重大假交易案件的第一個工作,通常不是先辯稱:

「交易是真的。」

而是把交易從頭到尾重新畫出來:

訂單 → 契約 → 出貨/履約 → 驗收 → 發票 → 入帳 → 應收帳款 → 回款 → 財報

假交易證據五條線

交易/契約
商品/服務
發票/會計
銀行金流
財務報告

只要其中幾個環節出現異常,檢調就可能進一步懷疑:

這是一筆真實交易,

還是為了製造營收、利益或財務報表數字而設計出來的形式交易。相關議題可參閱上市櫃公司財報不實、假交易與商業會計法辯護。

一、什麼是刑事案件裡所說的「假交易」?

「假交易」不是證券交易法或商業會計法裡單獨命名的一個罪名。

它通常是描述一種事實狀態:

表面上有交易文件,

但經濟實質不存在或與文件內容不一致。

例如:

根本沒有貨物;

根本沒有提供服務;

買方只是名義公司;

貨物沒有實際移轉;

買方沒有真正付款能力;

付款資金其實由賣方或關係人提供;

交易完成後商品、款項或利益又回到原來體系;

甚至文件只為了讓會計可以入帳而製作。

這些情況可能進一步涉及:

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

商業會計法;

非常規交易;

特別背信;

或其他犯罪。

但真正法律判斷仍需回到每一個具體行為。相關議題可參閱證券交易法重大犯罪與刑事辯護。

二、文件很多,不代表交易一定是真的

重大金融案件常見一種情況:

交易看起來資料非常完整。

有:

採購單;

銷貨單;

合約;

發票;

出貨單;

驗收單;

銀行匯款;

會計傳票。

表面上似乎每個步驟都有文件。

但檢調仍然會問:

這些文件是不是反映真實交易?

例如:

出貨單上有紀錄,但倉庫根本沒有實際出貨;

驗收單有人簽名,但客戶根本沒有收到貨;

款項確實匯進公司,但款項來源其實由同一集團事前提供;

發票存在,但實際沒有相對應商品或服務。

所以:

形式文件完整

和:

交易具有真實經濟實質

仍然是兩個不同問題。

三、反過來,文件不完整也不代表交易就是假的

企業實際營運並不一定每一筆交易都完美。

尤其是:

長期合作客戶;

集團企業;

緊急出貨;

先做後補文件;

海外交易;

客製化服務;

可能存在文件流程不完整的情形。

例如:

沒有正式紙本合約;

但有長期Email往來;

有實際出貨;

客戶有付款;

商品確實使用;

雙方過去也有相同交易模式。

這種情況不能因為:

「找不到正式合約」

就直接認定交易不存在。

刑事案件應該看的是整體證據。

本所另設重大金融刑案與財報犯罪辯護專門服務頁,整合搜索、羈押、交易金流與財會卷證的辯護工作。

假交易與財報不實案件的企業刑事處理經驗

李育昇律師過往曾接受媒體訪問,公開說明上市公司遭指控以假交易虛增營收、涉及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等重大金融刑事問題。

富達法律事務所近期亦再次受任重大證券交易法刑事案件,由李育昇律師參與閱卷及刑事辯護。案件涉及多名被告、羈押及大量公司財務與交易卷證;基於偵查不公開與委任人利益,本所不公開案號、姓名及未公開內容,也不表示近期受任案件已被認定涉及假交易。

重大假交易案件的處理重點,是把形式文件重新連回真實商品流、資金流、會計流與公司決策,而不是只看財報上的最後數字。

相關案件可由企業刑事與白領犯罪律師整合處理。

檢調已經開始查假交易、循環交易或虛增營收?

如果公司遭搜索,或董事長、財務長、業務主管、會計人員已被約談,可以先整理檢方質疑的主要交易、出貨驗收、發票、應收帳款、銀行金流及實際職務,再逐筆確認交易真實性與會計處理。

四、什麼是「循環交易」?

循環交易通常指交易或資金在數家公司之間形成一個循環。

例如:

A公司賣貨給B;

B再賣給C;

C又賣回A或A的關係企業。

或者:

A公司先把資金提供給B;

B再用這筆錢支付A的貨款;

A因此在帳上形成營收與現金流入。

表面上:

有銷貨;

有付款;

有發票;

甚至有多家公司。

但真正需要判斷的是:

每家公司是不是具有獨立交易目的?

商品是否真的轉移?

誰承擔價格風險?

誰承擔信用風險?

資金到底從哪裡開始?

最後又回到哪裡?

因此:

「交易繞了一圈」

是一項重要警訊,

但仍然要進一步證明:

這個循環是不是為了製造虛假營收或其他不實財務結果。

五、循環交易案件一定要畫「商品流」和「資金流」兩張圖

只看銀行帳戶不夠。

只看出貨資料也不夠。

最好分成兩張圖:

商品流

A → B → C → 最後到哪裡?

資金流

誰付款給誰?

付款資金原本從哪裡來?

之後有沒有回流?

如果商品流顯示:

貨物其實沒有離開原公司,

但資金卻在多家公司之間循環,

檢調可能高度懷疑交易真實性。

反過來,

如果商品確實最終出售給獨立第三方客戶,

每家公司有自己的利潤與風險,

則不能只因中間有關係企業就直接認定是假交易。

六、什麼是「虛增營收」?

虛增營收通常是指公司透過不真實、提前、不當或其他方式,使財務報表上的營業收入高於真正應認列的數額。

可能情況包括:

虛構不存在的銷貨;

交易尚未完成就提前認列;

沒有驗收即認列;

年底大量出貨後迅速退貨;

以關係人循環交易製造營收;

同一商品多次交易;

付款資金實際由公司自己提供;

或其他欠缺經濟實質的安排。

但:

營收認列錯誤

和:

刑事故意虛增營收

仍然不是完全同一件事。

刑事責任仍需證明相關人員知道交易或認列有問題,而且具有法律要求的主觀故意。

七、為什麼年底交易特別容易被調查?

財報案件常會特別檢查:

第四季;

12月;

年度結束前最後幾天。

原因很簡單:

年度營收、獲利與財務指標即將確定。

如果公司在年底突然出現:

異常大額銷貨;

新客戶;

大量提前出貨;

付款條件異常寬鬆;

隔年初大量退貨;

應收帳款快速增加,

就容易成為查核重點。

但:

年底交易本身不是犯罪。

企業本來就可能有:

年底旺季;

客戶預算;

專案驗收;

季節因素。

真正要比較的是:

這些交易和公司過去正常營運模式是否一致。

八、「先開發票、之後再出貨」是不是一定是假交易?

不能一概而論。

要看:

契約;

交易條件;

產業慣例;

商品是否已經完成;

所有權與風險是否移轉;

客戶是否已承諾付款;

後續有沒有真正履約。

有些產業的發票時間和實際交貨時間本來就可能存在差異。

刑事案件不應只看:

「發票日期早於物流日期」

就直接完成犯罪認定。

但如果同時出現:

商品根本不存在;

沒有後續交貨;

客戶沒有實際需求;

年底才大量開票;

隔年又沖回,

風險當然會提高。

九、沒有真正驗收,為什麼會成為虛增營收的重要證據?

尤其工程、設備、軟體、專案型交易,

是否完成驗收可能直接影響:

交易是否完成;

對價是否到期;

收入是否適合認列。

所以檢調可能會查:

誰驗收?

驗收日期?

有沒有測試?

有沒有簽收?

客戶系統是否真的上線?

設備是否真的安裝?

服務有沒有實際提供?

如果帳上已經認列巨額營收,

但客戶端完全沒有對應履約資料,

就容易形成重大疑點。

十、應收帳款很大,是不是代表交易就是假的?

不是。

真實企業本來就可能有:

長付款條件;

客戶拖欠;

呆帳;

重大專案款項。

所以:

應收帳款增加

本身不能證明假交易。

但是如果出現:

營收大幅增加;

現金卻沒有進來;

應收帳款長期掛帳;

客戶資本額很低;

客戶與公司負責人有關係;

公司幾乎沒有催收;

多年後又直接沖銷,

檢調可能進一步懷疑:

當初到底有沒有真正交易。

十一、回款紀錄是最重要的證據之一,但還要追「錢從哪裡來」

假設客戶確實匯款5,000萬元給公司。

表面看來:

貨款有收回。

但如果往前查發現:

5,000萬元在前一天其實是由賣方公司關係人匯給客戶,

客戶再把同一筆錢匯回賣方,

那麼「有回款」本身就不能證明交易真實。

所以重大假交易案件的金流分析不能只看:

收款。

還要往前追:

付款人的錢從哪裡來。

十二、資金回流是不是就一定犯罪?

也不能一概而論。

企業交易中可能有:

退款;

借款;

資金貸與;

投資;

退貨;

折讓;

代墊;

其他合法資金往來。

所以如果資金最後回到原體系,

仍然要分析:

回流原因;

法律關係;

契約;

時間;

金額;

是否合理。

但如果:

客戶付款後,

同額或近似款項很快透過關係公司回到客戶或其控制人,

而且又欠缺其他合理說明,

就可能成為非常不利的證據。

十三、關係人交易為什麼特別容易被認為是假交易?

因為關係人之間比較容易:

配合文件;

配合付款;

配合出貨或驗收。

但這不代表關係人交易本身就是假的。

集團公司本來就可能合法互相:

買賣;

提供服務;

授權;

租賃;

融資。

所以真正需要檢查:

價格是否合理;

是否有實際履約;

交易是否具有獨立商業目的;

有沒有承擔風險;

是否依法揭露;

資金是否回流。

關係人身分提高查證必要性,但不能代替犯罪要件。

十四、假交易和非常規交易不是同一件事

兩者很容易被混在一起。

假交易

核心可能是:

交易根本不存在;

文件與經濟實質不一致。

非常規交易

交易可能真的存在,

但交易條件對公司明顯不利益,而且不符合正常營業常規。

例如:

公司真的買了一棟房子,

但以遠高於市場價格向關係人購買。

這不一定是假交易,

但可能產生非常規交易或特別背信問題。

因此必須先區分:

不存在的交易

與:

存在但條件異常的交易。

十五、假交易案件可能同時涉及商業會計法什麼問題?

如果原始交易不存在,

但公司仍製作:

發票;

會計憑證;

傳票;

帳冊;

財務報表,

就可能進一步涉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尤其需要確認:

誰製作憑證;

誰入帳;

誰提供交易資料;

誰知道交易不實;

誰只是依正常流程處理。

如果透過電子ERP或會計系統故意登錄不實資料,

也可能涉及商業會計法第72條。

所以:

假交易是前端交易問題;

商業會計法則可能發生在後端會計資料處理。

兩者要串起來,但不能混成同一行為。相關議題可參閱商業會計法違法態樣與證據判斷。

十六、會計人員是不是一定知道前端交易是假的?

不一定。

例如業務部門交給會計:

合約;

出貨單;

驗收單;

發票;

主管簽核。

會計人員可能只是根據表面完整資料入帳。個人參與程度可進一步參閱主管指示做帳與財會人員刑事責任。

如果實際上:

客戶是假的;

商品沒有出貨;

資金由關係人提供,

但這些資訊根本不在會計人員工作範圍,

就不能只因:

「傳票是他輸入的」

直接推論知道假交易。

當然,如果卷內有證據顯示會計人員早已知道:

沒有出貨;

文件是補做;

客戶沒有付款能力;

仍故意配合入帳,

刑事評價就不同。相關議題可參閱公司負責人被告商業會計法。

十七、會計人員曾經反對入帳,為什麼非常重要?

商業會計法第73條特別規定:

主辦、經辦會計人員或電子會計資料相關人員,

如果犯第71條或72條相關犯罪,

但事前曾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

並有確實證據,

可能依法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此:

Email;

簽核意見;

公司訊息;

會議紀錄

如果可以證明會計人員曾說:

「這筆沒有驗收不能入帳。」

「請補出貨資料。」

「這個客戶有問題。」

可能具有直接法律價值。

不要事後補做。

真正有價值的是:

當時就存在的原始紀錄。

十八、假交易案件為什麼常同時搜索業務、財務、會計和負責人?

因為交易從前端到財報會經過不同部門。

檢調可能希望知道:

業務:
交易是不是真的?

財務:
錢從哪裡來?

會計:
為什麼這樣入帳?

主管:
誰核准?

負責人:
為什麼公司要做?

所以同一個公司可能有很多人被搜索、約談。相關議題可參閱公司負責人被調查局約談或公司遭搜索。

但這不代表每個人都是共同正犯。

刑事責任仍然必須:

個別化。

十九、多人說法不同,不能立即推論有人串證或說謊

假交易可能發生在數年前。

不同部門知道的事情本來就不同。

業務可能知道:

客戶。

倉庫知道:

有沒有出貨。

財務知道:

付款。

會計知道:

怎麼記帳。

董事長只知道:

重大交易與財報結果。

所以供述不同未必代表有人說謊。

真正應該把每個人的說法和:

職務;

文件;

時間;

實際行為

互相比對。

二十、搜索後最大的錯誤之一,是趕快「補齊交易文件」

如果公司突然發現:

某些合約沒簽;

驗收單不完整;

顧問報告不存在,

搜索後不要為了讓交易看起來完整而:

倒填日期;

補簽;

重新製作成舊文件;

修改電子檔時間。

這可能把原本的財報或交易爭議,

進一步變成新的:

偽造;

滅證;

串證

問題。

如果需要整理案件,

可以製作:

「事後說明文件」

但必須清楚標示:

它是何時整理、依據什麼原始資料,

不能偽裝成交易當時文件。

二十一、假交易案最值得先建立的是「一筆交易一張表」

每一筆檢方質疑的交易,可以整理:

交易日期;

客戶;

金額;

商品或服務;

契約;

訂單;

出貨;

驗收;

發票;

會計認列日期;

付款條件;

實際付款;

付款資金來源;

退貨或折讓;

關係人關係;

相關人員;

最終財報影響。

這樣很快可以看出:

哪一筆真的有問題;

哪一筆只是文件不完整;

哪一筆其實有完整履約;

哪一筆金流異常。

重大財報案件不能把幾十筆交易全部混在一起講。

交易真實性檢查

商品流
資金流
文件流
會計流
人員角色

二十二、同一家公司裡,不同「假交易」可能其實是完全不同的案型

例如檢方同時列出十筆交易。

其中:

三筆可能沒有出貨;

兩筆可能只是提前認列;

兩筆是關係人交易;

一筆存在資金回流;

兩筆其實正常。

所以不能因為其中一筆真的異常,

就推論全部都是假交易。

每筆交易仍然要個別分析。

這也是卷證型辯護的重要性。

二十三、虛增營收對股價有影響,就一定成立證券交易法犯罪嗎?

不能只用結果判斷。

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仍需證明:

依法申報或公告的財務報告存在虛偽或隱匿;

以及相關被告符合刑事責任要件。

即使市場可能因財報受到影響,

個人刑事責任仍須回到:

行為;

角色;

主觀知情;

犯罪連結。

財務報告虛偽或隱匿的相關規範,應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及第171條逐項判斷。

不能因為公司財報數字大,

就自動把每一名董事或員工都納入犯罪。

二十四、公司後來把營收沖回,就等於承認原來是假交易嗎?

不一定。

後續沖銷可能來自:

退貨;

交易取消;

會計調整;

錯誤修正;

客戶爭議。

所以不能只看到:

「隔年沖回。」

就直接完成刑事認定。

但如果交易在年度結束前才突然大量認列,

隔年很快全部沖銷,

又欠缺實際出貨和收款,

當然可能形成非常不利的證據組合。

二十五、外部會計師查核過,對假交易案件有什麼意義?

會計師查核資料可能包含:

應收帳款函證;

存貨;

重大交易抽查;

客戶回函;

查核調整;

重大會計判斷;

Management Representation;

Email。

如果外部會計師曾經:

質疑交易;

要求補資料;

要求調整;

或者反過來,在完整知悉資料後認為處理可接受,

都可能是重要背景。

但:

會計師簽證

並不等於公司內部任何人當然無罪;

同樣也不代表會計師有任何刑責。

每一人的責任仍須個別判斷。

二十六、假交易案如果已經進入羈押程序,不能只忙著證明有出貨

多人重大金融案件遭搜索後,

檢方可能同時主張:

串證;

滅證;

逃亡。

所以即使公司已找到:

出貨;

驗收;

付款

可以證明交易真實,

羈押庭還是要另外處理:

被告是否會接觸其他員工;

哪些資料已扣押;

是否仍有修改ERP可能;

重要證人是否已詢問;

是否能用限制接觸、具保、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替代羈押。

實體辯護與程序辯護必須同步。相關議題可參閱證券交易法案件的羈押庭攻防。

二十七、重大假交易案件真正需要的,不是一句「都有出貨」

如果檢方已經掌握:

資金回流;

關係人;

年底集中交易;

應收帳款;

退貨;

帳務異常,

只提供一張出貨單通常不夠。

真正需要的是完整還原:

誰需要這批貨?

為什麼買?

貨去了哪裡?

誰使用?

為什麼這樣付款?

交易相對人有沒有獨立利益?

最後誰承擔風險?

這才是:

經濟實質。

二十八、如果部分交易確實有問題,也不能因此放棄其他正常交易的辯護

重大金融刑案常見:

檢方一次指控數十筆交易。

如果其中幾筆確實存在明顯瑕疵,

辯護也不應直接把所有交易全部打包承認。

應該區分:

爭執的交易;

不爭執的交易;

證據明顯不足的交易;

需要法律評價的交易;

以及可能考慮其他辯護策略的部分。

案件越大,

越需要:

分筆處理。

二十九、富達法律事務所處理這類案件,會先從交易本身重新開始

重大財報與假交易案件最容易出現的問題,是卷宗已經把所有資料按照檢方的犯罪故事排列。

但刑事辯護仍應回到:

原始交易。

富達法律事務所處理企業刑事及重大金融刑案時,會依案件重新整理:

交易;

商品;

契約;

出貨;

驗收;

會計;

金流;

公司角色;

與刑事證據。

李育昇律師曾任大型會計師事務所法務主管,過往亦曾公開說明上市公司假交易、虛增營收及財報不實相關法律問題。相關議題可參閱李育昇律師財報不實媒體法律解說。

近期本所亦再次受任重大證券交易法刑事案件,案件涉及多名被告、偵查羈押及大量公司財務、交易與刑事卷證。

基於偵查不公開及委任人利益,本所不公開近期案件案號、當事人姓名或未公開偵查內容,也不表示該案件已被認定涉及假交易或財報不實。

假交易、循環交易與虛增營收 FAQ

有發票、有匯款,就代表交易一定是真的嗎?

不一定。仍須確認是否有真實商品或服務、實際履約、付款資金來源、交易風險與經濟實質。形式上的發票與匯款只是證據的一部分。

沒有正式合約,就一定是假交易嗎?

不一定。有些商業交易可能以訂單、Email、長期合作模式進行。仍須綜合出貨、驗收、付款、通訊及其他客觀資料判斷。

關係人之間買賣,就一定是循環交易嗎?

不一定。關係人可以存在合法真實交易。重點是交易是否有獨立商業目的、實際履約、合理價格與風險承擔,以及資金是否異常回流。

應收帳款一直收不到,就代表營收是假的嗎?

不一定。真實交易也可能形成逾期或呆帳。但如果同時存在無出貨、客戶資力不足、無正常催收及關係人等因素,就可能提高檢調疑慮。

客戶確實付款了,還會被認為是假交易嗎?

有可能。如果付款資金其實由賣方、關係企業或其他共同控制來源事前提供,仍可能被檢查是否只是形式回款。

會計只是看到文件就入帳,會不會有刑責?

要看是否明知資料不實。如果只是依公司正常流程及表面完整文件處理,而沒有證據證明知道前端交易虛假,不能只因是實際輸入會計資料的人就推論具有犯罪故意。

公司年底大量出貨、隔年退貨,就一定是虛增營收嗎?

不一定,但這種時間與交易模式通常會被仔細查證。仍須確認真實客戶需求、出貨、驗收、退貨原因及收入認列依據。

搜索後發現文件真的缺少,可以補做嗎?

可以依原始資料製作明確標示日期的事後整理或說明,但不應倒填日期、補造成看似交易當時存在的文件,否則可能產生新的刑事與證據風險。

假交易案件真正的問題,不是文件看起來像不像交易,而是交易到底有沒有經濟實質

重大財報刑案真正需要回答的是:

誰需要這項商品或服務?

為什麼交易?

有沒有履約?

錢從哪裡來?

誰承擔風險?

商品與資金最後到哪裡?

會計為什麼這樣認列?

最後如何進入財務報告?

當:

商品流;

資金流;

文件流;

會計流;

人員角色

全部疊在一起,

才有辦法真正判斷:

這是一筆真實但有瑕疵的商業交易,

是一筆會計認列爭議,

還是一筆為了虛增營收或美化財報而設計的假交易。

如果公司已遭搜索,或負責人、財務長、業務主管、會計人員已被調查局或地檢署約談,應先把檢方質疑的交易逐筆拆開,再決定每一筆真正需要回答的刑事問題。

假交易案件,真正要還原的是交易,不是只解釋財報

訂單、出貨、驗收、發票、入帳、應收帳款與付款資金必須放在同一條時間線。如果已遭搜索、約談、聲押或起訴,可以先把被質疑的交易逐筆整理,再判斷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與個人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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