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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假交易或虛增營收,先查五條線:
1. 商品或服務有沒有真正履行;
2. 訂單、出貨、驗收與發票是否互相一致;
3. 客戶付款的資金原本從哪裡來;
4. 款項、商品或利益是否又回流;
5. 誰決定交易、誰決定入帳、誰實際知道異常。
重大財報不實案件裡,「假交易」、「循環交易」、「虛增營收」是檢調最常使用,也最容易讓當事人緊張的幾個詞。
但從刑事法律角度來看,這些詞本身仍然不是犯罪成立的終點。
真正要查的是:
交易有沒有真實商業目的?
客戶是不是實際存在?
商品有沒有出貨?
服務有沒有提供?
有沒有驗收?
發票為什麼開立?
應收帳款有沒有真正回收?
付款的錢從哪裡來?
資金後來有沒有回到原本公司或關係人?
會計為什麼在該期間認列?
最後這些交易又如何進入依法申報或公告的財務報告?
所以重大假交易案件的第一個工作,通常不是先辯稱:
「交易是真的。」
而是把交易從頭到尾重新畫出來:
訂單 → 契約 → 出貨/履約 → 驗收 → 發票 → 入帳 → 應收帳款 → 回款 → 財報
只要其中幾個環節出現異常,檢調就可能進一步懷疑:
這是一筆真實交易,
還是為了製造營收、利益或財務報表數字而設計出來的形式交易。相關議題可參閱上市櫃公司財報不實、假交易與商業會計法辯護。
「假交易」不是證券交易法或商業會計法裡單獨命名的一個罪名。
它通常是描述一種事實狀態:
表面上有交易文件,
但經濟實質不存在或與文件內容不一致。
例如:
根本沒有貨物;
根本沒有提供服務;
買方只是名義公司;
貨物沒有實際移轉;
買方沒有真正付款能力;
付款資金其實由賣方或關係人提供;
交易完成後商品、款項或利益又回到原來體系;
甚至文件只為了讓會計可以入帳而製作。
這些情況可能進一步涉及:
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
商業會計法;
非常規交易;
特別背信;
或其他犯罪。
但真正法律判斷仍需回到每一個具體行為。相關議題可參閱證券交易法重大犯罪與刑事辯護。
重大金融案件常見一種情況:
交易看起來資料非常完整。
有:
採購單;
銷貨單;
合約;
發票;
出貨單;
驗收單;
銀行匯款;
會計傳票。
表面上似乎每個步驟都有文件。
但檢調仍然會問:
這些文件是不是反映真實交易?
例如:
出貨單上有紀錄,但倉庫根本沒有實際出貨;
驗收單有人簽名,但客戶根本沒有收到貨;
款項確實匯進公司,但款項來源其實由同一集團事前提供;
發票存在,但實際沒有相對應商品或服務。
所以:
形式文件完整
和:
交易具有真實經濟實質
仍然是兩個不同問題。
企業實際營運並不一定每一筆交易都完美。
尤其是:
長期合作客戶;
集團企業;
緊急出貨;
先做後補文件;
海外交易;
客製化服務;
可能存在文件流程不完整的情形。
例如:
沒有正式紙本合約;
但有長期Email往來;
有實際出貨;
客戶有付款;
商品確實使用;
雙方過去也有相同交易模式。
這種情況不能因為:
「找不到正式合約」
就直接認定交易不存在。
刑事案件應該看的是整體證據。
本所另設重大金融刑案與財報犯罪辯護專門服務頁,整合搜索、羈押、交易金流與財會卷證的辯護工作。
李育昇律師過往曾接受媒體訪問,公開說明上市公司遭指控以假交易虛增營收、涉及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等重大金融刑事問題。
富達法律事務所近期亦再次受任重大證券交易法刑事案件,由李育昇律師參與閱卷及刑事辯護。案件涉及多名被告、羈押及大量公司財務與交易卷證;基於偵查不公開與委任人利益,本所不公開案號、姓名及未公開內容,也不表示近期受任案件已被認定涉及假交易。
重大假交易案件的處理重點,是把形式文件重新連回真實商品流、資金流、會計流與公司決策,而不是只看財報上的最後數字。
相關案件可由企業刑事與白領犯罪律師整合處理。
如果公司遭搜索,或董事長、財務長、業務主管、會計人員已被約談,可以先整理檢方質疑的主要交易、出貨驗收、發票、應收帳款、銀行金流及實際職務,再逐筆確認交易真實性與會計處理。
循環交易通常指交易或資金在數家公司之間形成一個循環。
例如:
A公司賣貨給B;
B再賣給C;
C又賣回A或A的關係企業。
或者:
A公司先把資金提供給B;
B再用這筆錢支付A的貨款;
A因此在帳上形成營收與現金流入。
表面上:
有銷貨;
有付款;
有發票;
甚至有多家公司。
但真正需要判斷的是:
每家公司是不是具有獨立交易目的?
商品是否真的轉移?
誰承擔價格風險?
誰承擔信用風險?
資金到底從哪裡開始?
最後又回到哪裡?
因此:
「交易繞了一圈」
是一項重要警訊,
但仍然要進一步證明:
這個循環是不是為了製造虛假營收或其他不實財務結果。
只看銀行帳戶不夠。
只看出貨資料也不夠。
最好分成兩張圖:
A → B → C → 最後到哪裡?
誰付款給誰?
付款資金原本從哪裡來?
之後有沒有回流?
如果商品流顯示:
貨物其實沒有離開原公司,
但資金卻在多家公司之間循環,
檢調可能高度懷疑交易真實性。
反過來,
如果商品確實最終出售給獨立第三方客戶,
每家公司有自己的利潤與風險,
則不能只因中間有關係企業就直接認定是假交易。
虛增營收通常是指公司透過不真實、提前、不當或其他方式,使財務報表上的營業收入高於真正應認列的數額。
可能情況包括:
虛構不存在的銷貨;
交易尚未完成就提前認列;
沒有驗收即認列;
年底大量出貨後迅速退貨;
以關係人循環交易製造營收;
同一商品多次交易;
付款資金實際由公司自己提供;
或其他欠缺經濟實質的安排。
但:
營收認列錯誤
和:
刑事故意虛增營收
仍然不是完全同一件事。
刑事責任仍需證明相關人員知道交易或認列有問題,而且具有法律要求的主觀故意。
財報案件常會特別檢查:
第四季;
12月;
年度結束前最後幾天。
原因很簡單:
年度營收、獲利與財務指標即將確定。
如果公司在年底突然出現:
異常大額銷貨;
新客戶;
大量提前出貨;
付款條件異常寬鬆;
隔年初大量退貨;
應收帳款快速增加,
就容易成為查核重點。
但:
年底交易本身不是犯罪。
企業本來就可能有:
年底旺季;
客戶預算;
專案驗收;
季節因素。
真正要比較的是:
這些交易和公司過去正常營運模式是否一致。
不能一概而論。
要看:
契約;
交易條件;
產業慣例;
商品是否已經完成;
所有權與風險是否移轉;
客戶是否已承諾付款;
後續有沒有真正履約。
有些產業的發票時間和實際交貨時間本來就可能存在差異。
刑事案件不應只看:
「發票日期早於物流日期」
就直接完成犯罪認定。
但如果同時出現:
商品根本不存在;
沒有後續交貨;
客戶沒有實際需求;
年底才大量開票;
隔年又沖回,
風險當然會提高。
尤其工程、設備、軟體、專案型交易,
是否完成驗收可能直接影響:
交易是否完成;
對價是否到期;
收入是否適合認列。
所以檢調可能會查:
誰驗收?
驗收日期?
有沒有測試?
有沒有簽收?
客戶系統是否真的上線?
設備是否真的安裝?
服務有沒有實際提供?
如果帳上已經認列巨額營收,
但客戶端完全沒有對應履約資料,
就容易形成重大疑點。
不是。
真實企業本來就可能有:
長付款條件;
客戶拖欠;
呆帳;
重大專案款項。
所以:
應收帳款增加
本身不能證明假交易。
但是如果出現:
營收大幅增加;
現金卻沒有進來;
應收帳款長期掛帳;
客戶資本額很低;
客戶與公司負責人有關係;
公司幾乎沒有催收;
多年後又直接沖銷,
檢調可能進一步懷疑:
當初到底有沒有真正交易。
假設客戶確實匯款5,000萬元給公司。
表面看來:
貨款有收回。
但如果往前查發現:
5,000萬元在前一天其實是由賣方公司關係人匯給客戶,
客戶再把同一筆錢匯回賣方,
那麼「有回款」本身就不能證明交易真實。
所以重大假交易案件的金流分析不能只看:
收款。
還要往前追:
付款人的錢從哪裡來。
也不能一概而論。
企業交易中可能有:
退款;
借款;
資金貸與;
投資;
退貨;
折讓;
代墊;
其他合法資金往來。
所以如果資金最後回到原體系,
仍然要分析:
回流原因;
法律關係;
契約;
時間;
金額;
是否合理。
但如果:
客戶付款後,
同額或近似款項很快透過關係公司回到客戶或其控制人,
而且又欠缺其他合理說明,
就可能成為非常不利的證據。
因為關係人之間比較容易:
配合文件;
配合付款;
配合出貨或驗收。
但這不代表關係人交易本身就是假的。
集團公司本來就可能合法互相:
買賣;
提供服務;
授權;
租賃;
融資。
所以真正需要檢查:
價格是否合理;
是否有實際履約;
交易是否具有獨立商業目的;
有沒有承擔風險;
是否依法揭露;
資金是否回流。
關係人身分提高查證必要性,但不能代替犯罪要件。
兩者很容易被混在一起。
核心可能是:
交易根本不存在;
文件與經濟實質不一致。
交易可能真的存在,
但交易條件對公司明顯不利益,而且不符合正常營業常規。
例如:
公司真的買了一棟房子,
但以遠高於市場價格向關係人購買。
這不一定是假交易,
但可能產生非常規交易或特別背信問題。
因此必須先區分:
不存在的交易
與:
存在但條件異常的交易。
如果原始交易不存在,
但公司仍製作:
發票;
會計憑證;
傳票;
帳冊;
財務報表,
就可能進一步涉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尤其需要確認:
誰製作憑證;
誰入帳;
誰提供交易資料;
誰知道交易不實;
誰只是依正常流程處理。
如果透過電子ERP或會計系統故意登錄不實資料,
也可能涉及商業會計法第72條。
所以:
假交易是前端交易問題;
商業會計法則可能發生在後端會計資料處理。
兩者要串起來,但不能混成同一行為。相關議題可參閱商業會計法違法態樣與證據判斷。
不一定。
例如業務部門交給會計:
合約;
出貨單;
驗收單;
發票;
主管簽核。
會計人員可能只是根據表面完整資料入帳。個人參與程度可進一步參閱主管指示做帳與財會人員刑事責任。
如果實際上:
客戶是假的;
商品沒有出貨;
資金由關係人提供,
但這些資訊根本不在會計人員工作範圍,
就不能只因:
「傳票是他輸入的」
直接推論知道假交易。
當然,如果卷內有證據顯示會計人員早已知道:
沒有出貨;
文件是補做;
客戶沒有付款能力;
仍故意配合入帳,
刑事評價就不同。相關議題可參閱公司負責人被告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第73條特別規定:
主辦、經辦會計人員或電子會計資料相關人員,
如果犯第71條或72條相關犯罪,
但事前曾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
並有確實證據,
可能依法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此:
Email;
簽核意見;
公司訊息;
會議紀錄
如果可以證明會計人員曾說:
「這筆沒有驗收不能入帳。」
「請補出貨資料。」
「這個客戶有問題。」
可能具有直接法律價值。
不要事後補做。
真正有價值的是:
當時就存在的原始紀錄。
因為交易從前端到財報會經過不同部門。
檢調可能希望知道:
業務:
交易是不是真的?
財務:
錢從哪裡來?
會計:
為什麼這樣入帳?
主管:
誰核准?
負責人:
為什麼公司要做?
所以同一個公司可能有很多人被搜索、約談。相關議題可參閱公司負責人被調查局約談或公司遭搜索。
但這不代表每個人都是共同正犯。
刑事責任仍然必須:
個別化。
假交易可能發生在數年前。
不同部門知道的事情本來就不同。
業務可能知道:
客戶。
倉庫知道:
有沒有出貨。
財務知道:
付款。
會計知道:
怎麼記帳。
董事長只知道:
重大交易與財報結果。
所以供述不同未必代表有人說謊。
真正應該把每個人的說法和:
職務;
文件;
時間;
實際行為
互相比對。
如果公司突然發現:
某些合約沒簽;
驗收單不完整;
顧問報告不存在,
搜索後不要為了讓交易看起來完整而:
倒填日期;
補簽;
重新製作成舊文件;
修改電子檔時間。
這可能把原本的財報或交易爭議,
進一步變成新的:
偽造;
滅證;
串證
問題。
如果需要整理案件,
可以製作:
「事後說明文件」
但必須清楚標示:
它是何時整理、依據什麼原始資料,
不能偽裝成交易當時文件。
每一筆檢方質疑的交易,可以整理:
交易日期;
客戶;
金額;
商品或服務;
契約;
訂單;
出貨;
驗收;
發票;
會計認列日期;
付款條件;
實際付款;
付款資金來源;
退貨或折讓;
關係人關係;
相關人員;
最終財報影響。
這樣很快可以看出:
哪一筆真的有問題;
哪一筆只是文件不完整;
哪一筆其實有完整履約;
哪一筆金流異常。
重大財報案件不能把幾十筆交易全部混在一起講。
例如檢方同時列出十筆交易。
其中:
三筆可能沒有出貨;
兩筆可能只是提前認列;
兩筆是關係人交易;
一筆存在資金回流;
兩筆其實正常。
所以不能因為其中一筆真的異常,
就推論全部都是假交易。
每筆交易仍然要個別分析。
這也是卷證型辯護的重要性。
不能只用結果判斷。
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仍需證明:
依法申報或公告的財務報告存在虛偽或隱匿;
以及相關被告符合刑事責任要件。
即使市場可能因財報受到影響,
個人刑事責任仍須回到:
行為;
角色;
主觀知情;
犯罪連結。
財務報告虛偽或隱匿的相關規範,應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及第171條逐項判斷。
不能因為公司財報數字大,
就自動把每一名董事或員工都納入犯罪。
不一定。
後續沖銷可能來自:
退貨;
交易取消;
會計調整;
錯誤修正;
客戶爭議。
所以不能只看到:
「隔年沖回。」
就直接完成刑事認定。
但如果交易在年度結束前才突然大量認列,
隔年很快全部沖銷,
又欠缺實際出貨和收款,
當然可能形成非常不利的證據組合。
會計師查核資料可能包含:
應收帳款函證;
存貨;
重大交易抽查;
客戶回函;
查核調整;
重大會計判斷;
Management Representation;
Email。
如果外部會計師曾經:
質疑交易;
要求補資料;
要求調整;
或者反過來,在完整知悉資料後認為處理可接受,
都可能是重要背景。
但:
會計師簽證
並不等於公司內部任何人當然無罪;
同樣也不代表會計師有任何刑責。
每一人的責任仍須個別判斷。
多人重大金融案件遭搜索後,
檢方可能同時主張:
串證;
滅證;
逃亡。
所以即使公司已找到:
出貨;
驗收;
付款
可以證明交易真實,
羈押庭還是要另外處理:
被告是否會接觸其他員工;
哪些資料已扣押;
是否仍有修改ERP可能;
重要證人是否已詢問;
是否能用限制接觸、具保、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替代羈押。
實體辯護與程序辯護必須同步。相關議題可參閱證券交易法案件的羈押庭攻防。
如果檢方已經掌握:
資金回流;
關係人;
年底集中交易;
應收帳款;
退貨;
帳務異常,
只提供一張出貨單通常不夠。
真正需要的是完整還原:
誰需要這批貨?
為什麼買?
貨去了哪裡?
誰使用?
為什麼這樣付款?
交易相對人有沒有獨立利益?
最後誰承擔風險?
這才是:
經濟實質。
重大金融刑案常見:
檢方一次指控數十筆交易。
如果其中幾筆確實存在明顯瑕疵,
辯護也不應直接把所有交易全部打包承認。
應該區分:
爭執的交易;
不爭執的交易;
證據明顯不足的交易;
需要法律評價的交易;
以及可能考慮其他辯護策略的部分。
案件越大,
越需要:
分筆處理。
重大財報與假交易案件最容易出現的問題,是卷宗已經把所有資料按照檢方的犯罪故事排列。
但刑事辯護仍應回到:
原始交易。
富達法律事務所處理企業刑事及重大金融刑案時,會依案件重新整理:
交易;
商品;
契約;
出貨;
驗收;
會計;
金流;
公司角色;
與刑事證據。
李育昇律師曾任大型會計師事務所法務主管,過往亦曾公開說明上市公司假交易、虛增營收及財報不實相關法律問題。相關議題可參閱李育昇律師財報不實媒體法律解說。
近期本所亦再次受任重大證券交易法刑事案件,案件涉及多名被告、偵查羈押及大量公司財務、交易與刑事卷證。
基於偵查不公開及委任人利益,本所不公開近期案件案號、當事人姓名或未公開偵查內容,也不表示該案件已被認定涉及假交易或財報不實。
不一定。仍須確認是否有真實商品或服務、實際履約、付款資金來源、交易風險與經濟實質。形式上的發票與匯款只是證據的一部分。
不一定。有些商業交易可能以訂單、Email、長期合作模式進行。仍須綜合出貨、驗收、付款、通訊及其他客觀資料判斷。
不一定。關係人可以存在合法真實交易。重點是交易是否有獨立商業目的、實際履約、合理價格與風險承擔,以及資金是否異常回流。
不一定。真實交易也可能形成逾期或呆帳。但如果同時存在無出貨、客戶資力不足、無正常催收及關係人等因素,就可能提高檢調疑慮。
有可能。如果付款資金其實由賣方、關係企業或其他共同控制來源事前提供,仍可能被檢查是否只是形式回款。
要看是否明知資料不實。如果只是依公司正常流程及表面完整文件處理,而沒有證據證明知道前端交易虛假,不能只因是實際輸入會計資料的人就推論具有犯罪故意。
不一定,但這種時間與交易模式通常會被仔細查證。仍須確認真實客戶需求、出貨、驗收、退貨原因及收入認列依據。
可以依原始資料製作明確標示日期的事後整理或說明,但不應倒填日期、補造成看似交易當時存在的文件,否則可能產生新的刑事與證據風險。
重大財報刑案真正需要回答的是:
誰需要這項商品或服務?
為什麼交易?
有沒有履約?
錢從哪裡來?
誰承擔風險?
商品與資金最後到哪裡?
會計為什麼這樣認列?
最後如何進入財務報告?
當:
商品流;
資金流;
文件流;
會計流;
人員角色
全部疊在一起,
才有辦法真正判斷:
這是一筆真實但有瑕疵的商業交易,
是一筆會計認列爭議,
還是一筆為了虛增營收或美化財報而設計的假交易。
如果公司已遭搜索,或負責人、財務長、業務主管、會計人員已被調查局或地檢署約談,應先把檢方質疑的交易逐筆拆開,再決定每一筆真正需要回答的刑事問題。
訂單、出貨、驗收、發票、入帳、應收帳款與付款資金必須放在同一條時間線。如果已遭搜索、約談、聲押或起訴,可以先把被質疑的交易逐筆整理,再判斷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與個人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