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櫃公司被控財報不實、假交易或虛增營收怎麼辦?先還原交易、帳務與決策流程

上市櫃公司被控財報不實、假交易或虛增營收怎麼辦?先還原交易、帳務與決策流程

重大財報不實案件,先拆六層:

1. 原始交易到底真不真實;
2. 發票、訂單、出貨與驗收是否相符;
3. 會計憑證與帳冊如何記載;
4. 誰決定會計處理與收入認列;
5. 哪些資訊最後進入依法公告的財務報告;
6. 每一名董事、財務與會計人員究竟知道多少、參與多少。

上市櫃公司發生財報不實案件時,檢調通常不會只拿著一張財務報表問:

「這個數字是不是錯的?」

真正的調查往往會一路往回追:

這筆營收從哪一張訂單開始?

有沒有真實客戶?

貨物有沒有出貨?

有沒有驗收?

發票為什麼開立?

應收帳款有沒有真正收回?

款項是否由關係人或其他公司繞回?

誰要求會計入帳?

誰決定收入認列時間?

財務主管知道什麼?

董事、經理人又掌握多少?

最後這些資料如何進入對外公告的財務報告?

因此,上市櫃公司被控「財報不實」,真正的案件通常不是一張財報,而是一條從:

原始交易 → 會計憑證 → 帳冊 → 財務報表 → 對外公告

一路串起來的證據鏈。

財報不實證據鏈

原始交易
憑證/發票
帳冊/ERP
財務報表
依法公告/申報

每一層都要問:誰製作、誰提供、誰覆核、誰知道、誰決定。

而且同一個案件可能同時出現:

證券交易法;

商業會計法;

刑法偽造文書;

特別背信;

非常規交易;

甚至稅務與其他刑事問題。

所以重大財報不實案件的第一步,不是只問:

「財報是不是有錯?」

而是先確認:

哪一筆交易被認為不真實、誰參與、誰知道、誰決定,以及不實資訊究竟怎麼進入帳冊和財報。

一、一般公司帳冊不實,和上市櫃公司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不是完全同一件事

這是最重要的第一個區別。

商業會計法適用於商業會計事務,會處理:

會計憑證;

會計帳簿;

財務報表;

電子會計資料;

以及相關商業負責人與會計人員責任。

但如果公司是公開發行或上市櫃公司,其依法申報或公告的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存在虛偽或隱匿,還可能進一步涉及證券交易法第20條及第171條的重大刑事責任。

所以:

商業會計法財報不實

和:

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

可能在同一案件同時出現,但法律要件和刑度不同。

不能看到帳務不實,就把兩部法律全部自動成立。

商業會計法 vs 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

商業會計法

憑證、帳冊、財報、電子會計資料
特定負責人及會計相關人員
第71、72、73條

證券交易法

公開發行/上市櫃公司對外申報公告的財務報告
第20條、第171條
重大金融刑責

以上僅供概念導讀,仍應依具體條文與個案證據逐項判斷。財務報告責任的相關規定亦見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

二、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為什麼刑責特別重?

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二項規定:

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申報或公告的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

違反相關規定,可能涉及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一項第一款。

該條相關重大犯罪的基本法定刑為: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得併科高額罰金。

如果因犯罪獲取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依第171條第二項,法定刑更提高為: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上市櫃公司財報不實從一開始就是重大金融刑案。

但刑度重並不表示:

只要財報數字最後不正確,每一個董事、經理人或會計人員都當然成立犯罪。

刑事責任仍然必須回到個別被告的行為與主觀認知。相關議題可參閱證券交易法重大犯罪與刑事辯護。

三、商業會計法第71條到底處罰什麼?

商業會計法第71條處理的核心,是特定具有會計或商業責任的人員,對會計資訊故意為不實處理。

例如包括:

明知為不實事項,仍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故意使應保存的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或毀損;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記錄,導致財務報表不實;

以及其他以不正當方法,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

現行法定刑為: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

所以商業會計法的核心並不是:

「帳做錯。」

而是:

明知、故意,以及不實會計處理。

單純疏失、判斷錯誤與故意造假,必須分開。相關議題可參閱商業會計法違法態樣與證據判斷。

本所另設重大金融刑案與上市櫃公司財務犯罪辯護專門服務頁,整合搜索、羈押、交易金流與財會卷證的辯護工作。

財報不實與重大金融刑案的實際處理經驗

李育昇律師過往曾接受媒體訪問,公開說明上市公司遭指控利用假交易虛增營收,涉及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及非常規交易等重大刑事問題。

富達法律事務所近期亦再次受任處理重大證券交易法刑事案件,案件涉及多名被告、偵查羈押及大量公司、財務、交易與刑事卷證,由李育昇律師參與閱卷與刑事辯護。基於偵查不公開及委任人利益,本所不公開案號、委任人姓名或未公開偵查內容,亦不表示該近期案件已被認定涉及財報不實。

李育昇律師曾任大型會計師事務所法務主管,財報與商業會計刑案的處理重點,是把會計數字重新連回原始交易、公司決策、憑證與金流,再分析個人刑事責任。

相關案件可由企業刑事與白領犯罪律師整合處理。

公司被搜索,檢調開始查假交易、營收與財報?

如果董事、負責人、財務長或會計主管已收到調查局通知、地檢署傳票或公司遭搜索,可以先整理涉案年度、主要交易、財報、帳冊、會計憑證、金流及本人實際職務,再確認檢方究竟質疑哪一筆交易與哪一層會計處理。

四、電子會計系統也可能涉及商業會計法第72條

現在大部分公司的會計資料都不是只存在紙本帳冊。

而是透過:

ERP;

會計軟體;

電子傳票;

雲端系統;

資料庫

處理。

商業會計法第72條也特別規範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的情形。

例如:

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

故意毀損、滅失、塗改儲存的會計資料,造成財務報表不實;

故意遺漏應登錄事項;

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

因此,公司遭搜索時,被扣押的不一定只有紙本帳冊。

還可能包括:

ERP資料;

Server;

會計電腦;

電子傳票;

Excel;

Email;

系統操作紀錄。

重大財報案件的證據現在往往高度電子化。相關議題可參閱證券交易法搜索、約談與重大金融刑案辯護。

五、財報不實案件最重要的第一步:不要從財報開始,要從「原始交易」開始

假設檢方指控:

公司虛增營收兩億元。

如果只看損益表,會看到:

營業收入增加兩億元。

但刑事辯護真正要往前追:

這兩億元來自哪些客戶?

有哪些訂單?

有沒有契約?

貨物有沒有實際存在?

何時出貨?

誰簽收?

是否驗收?

發票何時開?

付款條件是什麼?

應收帳款最後有沒有收回?

有沒有退貨?

有沒有循環交易?

如果資金最後又回到原來的人,

又是怎麼回去?

因此真正的第一份辯護資料通常不是:

「財務報表摘要。」

而是一份:

交易還原表。

六、什麼叫「假交易」?不能只因為交易後來被取消就認定不存在

財報不實案件常出現:

假交易;

虛假銷貨;

循環交易;

虛構客戶;

關係人交易。

但所謂「假交易」仍然需要具體證明。逐筆交易分析可進一步參閱假交易、循環交易、出貨與資金回流的刑事辯護。

例如檢方可能主張:

公司表面賣貨給A公司;

A公司再轉給B;

資金由其他關係人提供;

最後商品或資金又回到原公司。

這種交易當然值得深入調查。

但如果交易確實存在:

有商品;

有需求;

有履約;

有付款;

有商業風險;

後來只是因市場因素退貨或取消,

不能只因結果不理想,就直接推論一開始就是虛假交易。

因此:

交易不正常

和:

交易根本不存在

是兩個不同層次。

七、虛增營收案件為什麼特別重視「出貨」與「驗收」?

營收何時可以認列,往往與企業的交易條件及實際履約狀況有關。

重大財報案件中,檢調可能檢查:

出貨單;

物流;

倉庫;

客戶簽收;

驗收;

合約;

付款條件;

退貨;

商品是否實際移動。

例如:

12月底開發票;

帳上認列營收;

但商品仍放在原公司倉庫;

客戶根本沒有實際驗收;

甚至隔年很快取消交易。

這些事實可能使檢調進一步懷疑:

是否為了年度財報而提前或虛構營收。

但每個產業的交貨條件、驗收與收入認列方式不同。

所以不能脫離實際契約和商業模式,只用單一日期判斷犯罪。

八、循環交易為什麼常成為財報不實案件核心?

所謂循環交易,常見情況是:

A公司賣給B;

B再賣給C;

C或其他關係公司又回到A相關體系。

表面上每一家公司都有:

訂單;

發票;

應收款;

付款。

但檢調會進一步查:

商品到底有沒有真實流動;

資金是不是由同一來源提供;

交易各方是否有獨立商業目的;

有沒有真正承擔價格與信用風險;

交易是否只是為了製造營收。

所以「文件看起來完整」不代表案件沒有問題。

反過來,也不能只因為交易鏈很複雜,就當然認定是造假。

核心仍然是:

經濟實質。

九、關係人交易沒有揭露,就一定是刑事財報不實嗎?

不一定。

關係人交易是上市櫃公司財報的重要揭露事項之一。

但刑事責任仍須具體確認:

交易對象是否確實屬應揭露關係人;

資訊是否依法必須揭露;

未揭露內容是否構成財務報告的虛偽或隱匿;

哪些人知道關係;

誰負責提供資料;

誰決定不揭露;

以及相關資訊的重要程度。

大型集團公司內部可能有大量:

子公司;

關係企業;

實質控制;

董事或經理人交叉關係。

所以不能只看公司名稱不同,就認為一定不是關係人;

也不能看到有關係,就直接推論所有交易都是假交易。

十、董事長簽了財務報告,就一定知道每一筆假交易嗎?

不能這樣直接推論。

董事長或公司負責人的簽名當然是重要證據。

但重大刑事案件仍然要調查:

公司實際組織;

財務報告製作流程;

原始交易由誰負責;

財會資訊如何逐層上報;

董事長是否收到特定資訊;

是否曾參與涉案交易;

是否曾指示或介入會計處理;

以及不實內容是否達到他實際知悉程度。

大型公司可能有:

數百甚至數千筆交易。

所以:

形式上的最終簽核責任

與:

刑事上的故意知情

仍然是兩個需要分開證明的問題。

十一、財務長、財務主管為什麼通常會是檢調重點?

財務主管通常可能掌握:

資金;

銀行;

財務報表;

融資;

預算;

投資;

公司重大交易;

董事會資料。

因此如果財報案件同時出現:

異常資金流;

應收帳款;

關係人交易;

資金回流;

公司融資,

財務長或財務主管很容易成為調查核心。

但刑事責任仍需確認:

他是否參與交易設計;

是否知道交易不實;

是否只是依其他部門提供資料編製報表;

是否有能力查證;

是否曾提出異議;

以及實際權限。

職稱本身仍不能取代犯罪證據。

十二、會計主管或一般會計人員「照主管指示做帳」,刑事責任怎麼判斷?

這是商業會計法案件非常重要的問題。

會計人員不能只因為:

「主管叫我做。」

就當然免責。

如果會計人員明知內容不實,仍依指示填製不實憑證、記帳或輸入不實資料,仍可能涉及商業會計法刑事責任。

但另一方面,也不能只因:

「帳是他輸入的。」

就推論他知道前端交易虛假。

例如會計人員可能只收到:

發票;

驗收資料;

主管簽核;

付款資料

而依公司正常流程入帳。

因此需要確認:

他知道哪些事?

有沒有接觸原始交易?

有沒有理由知道資料不實?

是否曾提出疑問?

主管怎麼回答?

有沒有Email或簽核紀錄?

這些都可能影響個人刑事責任。個別角色的分析可進一步參閱財務長、會計主管與會計人員的個人刑責。相關議題可參閱公司負責人被告商業會計法。

十三、商業會計法第73條對會計人員為什麼特別重要?

商業會計法第73條規定:

主辦、經辦會計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的相關人員,如果涉及第71條或第72條的行為,但在事前曾經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而且有確實證據,依法可能減輕或免除其刑。

所以會計人員曾經留下:

「這筆交易沒有出貨證明,不能入帳。」

「這筆收入不符合認列條件。」

「請業務補驗收文件。」

「關係人資訊應揭露。」

這類Email、訊息、簽核意見,

在刑事案件中可能非常重要。

這不是鼓勵事後補作文件。

相反地:

真正有價值的是當時就存在的原始紀錄。

十四、搜索後才補做會計文件,可能讓事情更嚴重

公司被搜索後,有些人第一反應是:

「趕快把文件補完整。」

但如果原本不存在的:

合約;

驗收單;

顧問報告;

董事會資料;

會計說明

在搜索後才被製作,而且內容又試圖解釋過去交易,

刑事風險可能比原來更高。

此時最重要的是:

保存原始資料;

確認哪些文件本來就存在;

不要刪除;

不要修改;

不要要求員工統一說法。

如果需要補充說明,應明確標示為:

事後整理或說明,

而不是讓它看起來像交易當時就存在的原始文件。

十五、財報不實案件裡,「銀行金流」很重要,但不能單獨決定交易真假

檢調經常會把:

會計帳冊

和:

銀行流水

交叉比對。

如果帳上記載:

客戶支付貨款5,000萬元,

但實際銀行資料顯示:

款項先由公司關係人提供給客戶,再由客戶匯回,

就可能被認為是重大異常。

但金流仍然只是證據的一部分。

還要確認:

資金法律關係;

是不是借款;

交易對價;

商品;

契約;

付款原因。

所以:

有資金回流

是一項非常重要的不利證據,

但仍需放進完整交易中判斷。

十六、應收帳款長期收不回來,會不會被認為營收是假的?

不一定。

正常商業活動本來就可能有:

逾期;

呆帳;

客戶倒閉;

付款爭議。

所以:

應收帳款沒收回

不能直接等同:

原始交易不存在。

但是如果同時出現:

客戶資力明顯不足;

沒有正常催收;

沒有實際出貨;

交易高度集中年底;

應收款多年未收;

交易對象又是關係企業;

就可能提高檢調對交易真實性的懷疑。

因此,應收帳款需要和:

交易本身;

客戶;

付款能力;

催收;

後續處理

一起分析。

十七、會計師簽證過財報,公司負責人就一定沒有刑事責任嗎?

不一定。

會計師查核與公司內部經營者的刑事責任是不同問題。

外部會計師通常是依:

公司提供資料;

抽樣;

查核程序;

詢證;

內部控制

進行財務報告查核。

如果公司內部刻意提供不實文件或隱瞞資訊,

不能只因為:

「會計師也簽了。」

就當然排除公司相關人員責任。

反過來,如果公司確實完整提供資訊,且會計處理是依專業意見形成,

相關往來紀錄也可能成為判斷被告主觀認知的重要證據。

所以應保存:

會計師詢問;

查核調整;

Email;

Management Representation;

以及重大會計議題討論資料。

十八、財報重編或更正,就代表原財報一定構成刑事犯罪嗎?

也不是。

公司後來:

更正財報;

重編財報;

調整會計處理

可能有很多原因。

包括:

會計判斷改變;

新資訊;

錯誤修正;

主管機關要求;

查核調整。

刑事財報不實仍然需要檢查:

原始內容是否虛偽或隱匿;

錯誤是否重要;

相關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

以及每一名被告的實際角色。

所以:

事後更正

是一項重要事實,

但並不是刑事有罪判決本身。

十九、財報不實和商業會計法,最大的差別之一是「文件層次」

重大案件可以把資料分成四層:

第一層:原始憑證

例如:

發票;

收據;

合約;

訂單;

出貨;

驗收。

第二層:會計帳冊

傳票;

總帳;

明細帳;

會計系統。

第三層:公司內部財務報表

管理報表;

月報;

內部報表。

第四層:依法申報、公告的財務報告與財務業務文件

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特別重視的,通常是第四層。

商業會計法則可能從第一層到第三、第四層都發生問題。

所以案件不能只說:

「財報有錯。」

必須指出:

錯誤從哪一層開始。

二十、為什麼重大財報不實案件常和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一起辦?

因為有些財報不實只是結果。

前面可能還存在:

關係人利益輸送;

虛假交易;

公司資金外流;

不合理資產交易;

特別背信;

非常規交易。

例如公司為了把資金移給關係企業,先設計一筆形式交易;

之後為了讓帳務合理化,再製作:

契約;

發票;

會計憑證;

收入或費用認列。

那麼案件就可能同時出現:

交易犯罪

和:

會計財報犯罪。

所以重大金融案件不能只辯:

「會計處理沒有錯。」

還要問:

原始交易本身是否合法。相關議題可參閱上市櫃公司掏空、非常規交易與特別背信。

二十一、反過來,交易完全真實,也可能仍有會計認列問題

這一點同樣重要。

一筆交易可能真的存在:

有商品;

有客戶;

有付款。

但如果公司:

提前認列;

錯誤分類;

漏列負債;

漏揭露關係人;

或其他重大會計處理不當,

仍可能形成財務報告問題。

因此:

交易真實性

與:

會計處理正確性

是兩個不同層次。

重大財報刑案需要兩層都查。

二十二、財報不實案件應該怎麼做「人員責任矩陣」?

大型公司通常不可能由一個人完成所有財報工作。

可以把涉及人員分成:

業務;

採購;

營運;

財務;

會計;

財務長;

總經理;

董事長;

董事會;

外部會計師。

再逐一標示:

誰知道原始交易?

誰製作文件?

誰輸入資料?

誰覆核?

誰決定會計處理?

誰簽核?

誰參與對外公告?

這樣才能避免:

因為所有人都在同一份財報流程裡,

就把所有人的刑事責任混在一起。

二十三、公司負責人「不懂會計」不是完整答辯,但也不能要求他懂每一筆分錄

公司負責人常說:

「會計我不懂,都是財務部處理。」

這句話本身通常不夠。

因為如果案件涉及:

公司重大交易;

董事會決策;

鉅額營收;

關係人交易;

資金流;

負責人本人參與,

就不能只用:

「我不懂會計。」

避開所有問題。

但反過來,

也不能因為是董事長或總經理,就要求他對公司數千筆會計分錄全部具有實際知情。

真正要看的仍然是:

這個具體不實事項是否落在他的實際資訊與決策範圍。

二十四、調查局約談前,應先整理哪六類資料?

重大財報案件如果已收到調查局或地檢署通知,可以先整理:

第一類:
傳票、通知、搜索票、扣押物品目錄。

第二類:
涉案年度財務報告與相關財務業務文件。

第三類:
檢方可能關注的主要交易合約、訂單、出貨與驗收。

第四類:
發票、傳票、總帳、明細帳與ERP資料。

第五類:
銀行金流、應收帳款、付款及資金回流資料。

第六類:
董事會、內部簽核、Email、會計師往來及工作分工。

不要把所有公司資料毫無篩選全部帶去應訊。

應先判斷:

檢方真正關注哪個年度、哪筆交易與哪個犯罪。相關議題可參閱公司負責人被調查局約談或公司遭搜索。

二十五、第一次筆錄最危險的事情之一,是在沒有文件時猜會計問題

重大財報案件可能追溯數年前交易。

調查官可能問:

「為什麼2019年12月31日這筆交易當月認列營收?」

如果當事人根本沒有:

契約;

財報;

交易資料

在眼前,

卻憑記憶回答:

「應該是因為已經出貨。」

後來卷證顯示實際出貨日期不同,

就會形成筆錄矛盾。

因此,遇到需要依文件才能確認的複雜會計或交易問題,

比較正確的方式通常是清楚表示:

需要看資料才能確認。

不知道就不要猜。

二十六、財報不實案件遭搜索後,也可能快速進入羈押程序

如果案件涉及:

多人;

上市櫃公司;

大量電子資料;

重大金額;

長期假交易;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檢察官可能進一步主張:

串證;

滅證;

逃亡

等羈押風險。

所以遭搜索後不應:

刪除資料;

補造文件;

聯絡其他被告討論說法;

要求員工統一回答。

如果已進入聲押程序,則應另外處理:

證據是否已扣押;

哪些證人已詢問;

被告對公司人員是否仍有控制力;

是否有替代羈押方案。

財報不實辯護和羈押辯護,應該同步進行。相關議題可參閱證券交易法案件的聲押與羈押庭攻防。

二十七、如果公司內部原本就有人反對會計處理,這些資料非常重要

例如會計、財務或其他人曾經留下:

「這筆不能認列。」

「沒有出貨證明。」

「這個關係人應揭露。」

「資料不完整。」

「應該調整財報。」

這些原始Email、簽核或訊息,

可能幫助法院理解:

公司內部並非所有人具有同一認知。

尤其對商業會計法第73條可能涉及的會計人員而言,

事前拒絕或更正意見的確實證據可能具有直接法律意義。

因此不要只整理不利文件。

曾經提出異議的原始紀錄也要保留。

二十八、重大財報不實案件真正的辯護,不是找一個人扛責任

多人金融刑案中很容易出現:

董事說是財務;

財務說是會計;

會計說是業務;

業務說是主管。

這種互相切割通常不能真正解決案件。

更有效的做法是把每個人的:

資訊;

權限;

工作;

行為;

主觀認知

分開。

可能有人確實負責交易;

有人負責會計;

有人只負責最後核章;

有人根本沒有接觸相關資訊。

刑事責任必須個別化。

二十九、李育昇律師過往曾公開解說上市公司虛增營收及財報不實案件

李育昇律師過往曾接受媒體訪問,針對上市公司遭指控利用假交易虛增營收、涉及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與非常規交易等問題進行法律說明。

該公開案件本身即顯示:

重大財報不實案件通常不是只有一份財務報告。

還會一路牽涉:

假交易;

關係企業;

收入認列;

公司負責人;

財務主管;

檢調搜索;

多人約談;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因此,財報刑案的辯護必須同時理解:

會計;

公司交易;

金流;

證券法;

以及刑事程序。相關議題可參閱李育昇律師過往財報不實媒體法律解說。

三十、近期重大證券交易法案件,也進一步強化本所重大金融刑案的處理經驗

富達法律事務所近期再次受任處理重大證券交易法刑事案件,涉及多名被告、偵查羈押及大量公司、財務、交易與刑事卷證,由李育昇律師參與閱卷及刑事辯護。

基於偵查不公開、當事人隱私及辯護利益,本所不公開案件案號、委任人姓名及尚未公開的具體偵查內容。

目前公開資訊並不代表該受任案件已被認定涉及財報不實,本所也不以未確定案件內容作為宣傳。

但重大金融刑案的共通處理方法,是必須同時掌握:

公司決策;

財務會計;

原始交易;

金流;

證券法;

搜索羈押;

以及卷證分析。

李育昇律師曾任大型會計師事務所法務主管,處理財報與商業會計刑案時,會先回到真實交易與會計流程,再進行刑事構成要件分析,而不是只看最後一張財務報告。

財報不實與商業會計法 FAQ

公司財務報表有錯,就一定違反商業會計法嗎?

不一定。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所處罰的相關行為具有明知、故意等要求。單純會計疏失、估計錯誤或專業判斷爭議,不能和故意製作不實會計資料直接等同。

上市公司財報不實,商業會計法和證券交易法會同時成立嗎?

有可能同時受到不同法律檢驗,但不是自動同時成立。仍須分別確認商業會計法所要求的行為人、憑證或帳冊行為,以及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71條所要求的財務報告虛偽或隱匿與個人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只是照主管指示入帳,也會有刑責嗎?

仍須看會計人員是否明知資料不實以及實際參與程度。商業會計法第73條另規定,符合條件的主辦、經辦會計人員或電子資料處理相關人員,如果事前曾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且有確實證據,可能依法減輕或免除其刑。

董事長簽財報,就一定要為所有假交易負刑責嗎?

不一定。簽名是重要證據,但仍須確認董事長是否實際知悉相關交易不實、是否參與決策或指示會計處理,以及涉案資訊是否落在其實際掌握範圍。

公司有真實出貨,就一定不會財報不實嗎?

不一定。交易真實性和會計認列正確性是不同層次。即使交易本身存在,仍可能發生收入認列時點、關係人揭露或其他財務報告問題。

財報後來重編,就一定表示原本有刑事犯罪嗎?

不一定。財報重編或更正可能來自錯誤修正、會計判斷、主管機關要求等原因。刑事責任仍須證明原始財報存在法律所要求的虛偽或隱匿,以及相關行為人的主觀故意。

假交易案件最重要的證據是什麼?

通常不能只看一份文件。契約、訂單、出貨、驗收、發票、會計傳票、銀行金流、應收帳款、Email、內部簽核與交易對象資料,都可能共同決定交易是否具有真實經濟實質。

公司被搜索後,可以趕快把缺的文件補齊嗎?

不應製作或回補成看似原本就存在的文件。應先保存原始資料,區分交易當時文件與事後整理說明,避免因補造或修改資料產生新的滅證、偽造或串證風險。

財報不實案件真正要回答的,是「不實資訊怎麼一路走進財報」

重大財報刑案不是只問:

財報數字有沒有錯。

真正需要重建的是:

原始交易是不是真的;

憑證從哪裡來;

誰要求入帳;

會計怎麼處理;

誰覆核;

誰知道;

誰簽核;

以及最後哪些資訊被申報或公告給市場。

只有把:

交易;

憑證;

帳冊;

財報;

金流;

人員角色

串成同一條證據鏈,

才能真正判斷: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

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71條;

以及其他刑事責任究竟是否成立。

如果公司已經遭調查局搜索、收到傳票,或董事、財務長、會計主管已被約談,應先整理涉案年度、主要交易、會計流程、金流與現有文件,再確認檢方真正質疑的財務報告內容與個人角色。

財報不實案件,不能只用『這是會計做的』或『財報有會計師簽』答辯

重大財報刑案必須從原始交易、出貨、驗收、發票、帳冊、ERP、財務報告、銀行金流與人員分工逐層還原。如果已遭搜索、約談、聲押或起訴,可以先整理涉案交易與財會資料,再確認每一名當事人真正面對的犯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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